浙江省金华市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是一家从事西医内科诊疗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于2020年7月12日向三九润百氏(中山)有限公司进购了一件广东义德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口罩,共计1200个,该批次口罩的生产批次号为20200502,生产日期:20200509,有效期至:20220508,有效期两年,生产备案号:粤揭械生产应急备2020004号。截至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批次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口罩仅剩余5包共计50个口罩,并且上述50个口罩均已超过有限使用期限。当事人进购该批次口罩用于日常来诊所看病的病人免费发放使用,并未销售。在上述口罩过期后当事人未及时对过期口罩进行清理,后放置在经营场所内。通过该诊所提供的进货票据得知,当事人进购的该一次性使用医疗口罩货值金额为348元,涉案过期口罩的货值金额为14.5元。当事人上述一次性使用医疗口罩因免费发放,故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针对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涉案失效一次性医疗口罩;
三、处罚款20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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