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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3〕26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众参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青云分店 |
注册号 | 44012200007882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曾伟东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265号
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查看当事人电脑销售系统,发现当事人当天有销售了2盒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33021728),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药品的处方。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有持证的执业药师在岗。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号)附件: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显示,阿莫西林胶囊必须凭处方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9月14日未凭处方销售了2盒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33021728),销售价格为18.7元/盒,销售了2盒共计37.4元,违法经营额为37.4元,因此认定违法所得为37.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情况;
2.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现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3.2023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单销售处方药的事实及违法所得;
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药品出库单、药品检验合格报告各1份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1份,证明销售的处方药品的进货来源及药品质量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药品销售记录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的相关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执业医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执业医师在药店注册的情况;
7.《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号)及附件1份,证明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药品入库验收管理制度1份,证明当事人有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情况。
2023年 月 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从市监罚告〔2023〕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未凭处方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情节较轻,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结合相应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7.4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详见《从化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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