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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9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丰姿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44011100029468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申寿娜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97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丰姿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3578567H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注册日期:2002年11月12日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永兴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申寿娜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01与广州市肌研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肌研生物)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书,为其生产制造“翼颜水杨酸细致毛孔霜”产品,根据肌研生物2023年3月24日下达的采购订单, 当事人为肌研生物生产“翼颜水杨酸细致毛孔霜”(批号:FZ23C92201)产品10000支,因检验消耗5支,留样7支,当事人于2023年4月9日实际向肌研生物交付上述产品9988支。当事人为肌研生物生产上述产品,只负责加工并收取加工费0.2元/支,共计收入2000元,料体及包材由肌研生物提供,生产成本为0.5元/支。当事人表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将情况告知肌研生物启动召回措施,至2023年7月28日,全部产品已售出无法召回。
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当事人在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9日期间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其涉案产品总货值共计5000元,违法所得共计2000元。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31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丰姿化妆品厂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对上述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二、罚款17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9000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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