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5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2697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伟平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59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7月0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023A05931),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流行秀兰梅护理发膜(批号:L2023030501、限用日期:2026.03.04、规格:500g、报告书编号:2023A05931)”产品抽检不合格(甲基异噻唑啉酮的检验结果即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含量超标)。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检验报告,承认上述产品是其生产。 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的备案凭证备,产品名称“流行秀兰梅护理发膜”与备案凭证上产品名称“流行秀呵护发膜(兰梅)”不一致。查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仓库、留样室,在该公司留样室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留样2瓶,在该公司仓库发现上述产品成品761瓶,依法对上述763瓶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3月05日生产“流行秀兰梅护理发膜(批号:L2023030501、限用日期:2026.03.04、规格:500g、报告书编号:2023A05931)”960瓶,1瓶500ml,其中1瓶我公司自检用去,留样2瓶,抽检4瓶,剩余953瓶中,销售192瓶,销售价以4.2元/瓶销售144瓶,以4.5元/瓶销售48瓶,总销售额820.8元。总货值410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820.8元。库存剩余761瓶。产品名称“流行秀兰梅护理发膜”与备案凭证上产品名称“流行秀呵护发膜(兰梅)”不一致。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流行秀兰梅护理发膜(批号:L2023030501、限用日期:2026.03.04、规格:500g、报告书编号:2023A05931)”763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820.8元;
三、罚款28000元。
罚没款合计28820.8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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