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0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昕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42347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春晓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2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03号
2023年8月2日,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了“HUNMUI韩伦美羽鱼子酱奢润免蒸发膜”(批号:2022/4/2)产品1998瓶。该批次产品经检验,“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菌落总数”两个检验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的“HUNMUI韩伦美羽鱼子酱奢润免蒸发膜”(批号:2022/4/2)产品的限期使用日期为2025/04/01。但该批次产品的留样和留样记录在我局2023年8月2日检查当日就已经丢失。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无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以及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390.4元;
二、罚款3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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