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序号 | 1 | 2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吴忠市利通区杨旭红诊所 | 吴忠市利通区星期八美容养生会所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640302MA770KLP9L | 92640302MA76HHB39F |
法定代表人 | 杨旭红 | 李肖成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吴市监处罚〔2023〕22号 | 吴市监处罚〔202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医疗器械 | 销售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的化妆品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杨旭红在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的,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之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的化妆品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处罚类别 | 1、没收物品;2、罚款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的12件华颐康一次性雾化吸入管医疗器械;2、处以20000元(贰万元)的罚款。 | 罚款1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0.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5/25 | 2023/2/3 |
处罚机关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2100317783218W | 11642100317783218W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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