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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3〕49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天珺姿贸易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8116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邓春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3〕495号
因当事人广州市天珺姿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3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5月17日至2023年3月21日期间,当事人在1688平台开设网络店铺时,以每张0.65元至1.10元的单价对境内消费者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SACE LADY 去黑头粉刺鼻贴鼻膜”共1154片,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973.28元,违法所得为973.28元。
调查同时发现该批化妆品的标签上无中文说明。
上述事实有经当事人确认属实的《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7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罚告〔2023〕3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同时发现该批普通化妆品存在没有中文标签的情形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973.28元,并处15000元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计罚没15973.28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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