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药监药罚〔2023〕2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达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劣药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劣药 |
案件类型 | 一般违法行为 |
主要违法事实 | 在2023年国家药品抽检工作中,宁夏达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的碳酸钙D3颗粒(委托单位:北京振东朗迪制药有限公司,受委托单位: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W20220408)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维生素D3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依法认定为劣药,当事人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没收剩余劣药碳酸钙D₃颗粒(批号W20220408)2143盒;2、没收违法所得5479.24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3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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