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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4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珀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100030290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兴春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0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47号
当事人:广州珀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64287H
法定代表人:赵兴春
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兴春在现场协助检查。经检查,该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91440101304664287H),《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315,为化妆品生产企业。我局执法人员在留样室发现有名为“色肯甲油胶(规格10ml)”的产品留样。经核查,“色肯甲油胶(规格10ml)”产品未取得化妆品备案。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为查清事实,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通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2日到我局嘉禾市场监督管理所进一步调查核实。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9月17日生产了一批“色肯甲油胶(规格10ml)”产品,共计划生产了800瓶,实际生产800瓶,6瓶用于检验,6瓶作为留样,剩余的788瓶以4.5元/瓶的价格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留样6瓶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600元,违法所得为3546元。
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790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色肯甲油胶(规格10ml)”违法所得3546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3546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普通的化妆品的行为。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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