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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 贵州剑鸣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金黎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六盘水市市监处罚〔2023〕20号 |
案由 | 贵州剑鸣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经查实,贵州剑鸣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医用防护口罩(标示生产单位:河南省凯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型号、规格:无菌折叠耳挂式、生产批号22100202)经抽检检验不合格,且经过溯源,标示生产厂家和提供的资质供货商均不认可上述产品为其生产或销售,归咎为当事人经营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通过六盘水市非税收入缴费系统生成的缴款码或虚拟账户缴纳罚没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 |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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