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90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露韩饰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8714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连继珉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901号
当事人:广州市露韩饰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8386897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振兴北路61号B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连继珉;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955),于2021年10月27日生产“露韩饰玫瑰女孩B.B霜”(规格型号:60ml/盒;批号:11050101;限期使用日期:20241104/保质期:三年)共200盒,其中留样6盒。2021年11月15日,当事人以8.6元/盒的单价销售给客户20盒。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720元,违法所得为172元。
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没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第32条第2项“无从轻或从重情节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露韩饰玫瑰女孩B.B霜”(规格型号:60ml/盒;批号:11050101;限期使用日期:20241104/保质期:三年)180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72元;
三、罚款人民币23000元;
(合计罚没金额为人民币23172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露韩饰玫瑰女孩B.B霜”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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