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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绍市监处罚〔2023〕15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绍兴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 何伟亮 |
执法部门: |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3-05-19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市监处罚〔2023〕15号
案件名称:绍兴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绍兴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何伟亮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将过期的“蓝澈”双氧护理液放置在视光第二诊室(小儿眼科斜弱视)的试戴间操作台的消毒用品柜里,该消毒用品柜用于存放待使用的试戴眼镜用的消毒用品。当事人未对过期的“蓝澈”双氧护理液采取相关措施,处于备用状态。上述行为属于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低于1万元。另查,当事人在配眼镜时使用的“新风”9A型瞳距仪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为消费者测量人眼瞳距的设备——瞳距仪,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对其定义解释,已纳入医疗器械管理,按二类医疗器械进行注册和监管。上述行为属于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低于1万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内容:对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理如下: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没收“蓝澈”双氧护理液1瓶。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理如下:处罚款人民币29000元整,没收“新风”9A型瞳距仪1台。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理如下:处罚款人民币49000元整,没收“蓝澈”双氧护理液1瓶、“新风”9A型瞳距仪1台。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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