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化妆品日常监管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化妆品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严查严防严控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营造安全放心的化妆品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规范我区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经营使用化妆品行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开展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坚持开展专项检查与建立长效机制、打击违法行为与强化日常监管相结合,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以各类美容美发场所、宾馆为重点对象,以各类美容产品和染发类化妆品为重点产品,严厉打击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非法添加、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消除一批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化妆品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整治范围
整治的重点对象:各种各类美容美发、美体(塑身)机构(包括:美容生活馆、美容体验馆、美容养生馆、美容会所、美容中心、母婴馆、理发美发店等)和宾馆。
整治的重点品种:祛斑(美白)类、染发类特殊化妆品;宣称祛痘、祛疤、祛皱、抗衰老等普通化妆品;理发美发店洗发类产品、宾馆洗护类产品。
三、检查重点
(一)严查经营使用“三无”化妆品行为。坚决查处经营使用无产品名称、无生产企业和无生产许可证等“三无”化妆品行为;查处经营无中文标签、无批准文号(如特妆注册证号、普妆备案号等)和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证明等“三无”进口化妆品行为。
(二)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管理行为。一是督导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落实《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范索证索票行为;二是督导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索取和完善产品供应商及产品资质相关资料,并对相关资料建档留存备查;三是督导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化妆品台帐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台帐记录,对进货票据建档留存备查;四是规范理发美发场所、宾馆化妆品仓储行为,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三)严查化妆品标签标识。核查产品标签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严查无批准文号而宣称染发功效的染发类化妆品;严查标签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内容的化妆品;严查美容机构虚假和夸大宣传违法行为。
(四)严查经营使用假劣化妆品行为。严厉查处冒用盗用批准文号(备案号)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产品标示生产日期检查力度,查处经营过期变质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国家药监局相关通告切实把历年来被标识生产企业否认生产的染发类假冒产品清除出市场(染发类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按颜色区分,一个批准文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
(五)严查自制染发类、分装洗护类化妆品违法行为。重点监督检查理发美发场所、宾馆经营的染发类、洗护类化妆品,仔细核实原包装产品,查明产品来源等相关合法证明资料。严密核对大包装规格化妆品生产日期,杜绝超期使用过期变质化妆品,严厉查处美容美发场所自制化妆品行为,杜绝宾馆分装洗护类化妆品或自配自制化妆品行为。
(六)开展染发类、洗护类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结合全区年度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开展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染发类、洗护类化妆品的监督抽检,全区计划完成化妆品抽检100批次,严格对不合格产品开展核查处置。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安排7个月时间,从2023年3月1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
(一)组织准备阶段(2023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各市、县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美容美发机构全面开展摸底调查,建立美容美发机构信息档案,确定辖区内检查重点对象名单,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安排实施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要通过动员、培训、座谈、发放宣传资料、设置监管公告栏等形式,营造专项整治氛围。做好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衔接,加强同卫健委、公安等部门的沟通配合,鼓励联合行文,形成整治合力。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3年4月1日至8月31日)。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要针对本辖区美容美发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规范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经营使用化妆品行为,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经营使用化妆品行为;结合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的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化妆品抽检任务,严厉查处抽检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要追根溯源、深查深究,发现系统性案件线索要及时上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织对美容机构经营使用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9月1日-9月30日)。各市、县市场监管局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做法,梳理归纳辖区内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化妆品经营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明确加强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目标和措施,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监管工作建议和意见,探索建立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化妆品监管长效工作机制。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化妆品经营使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2023年药品安全“双随机”飞行检查重点内容,督导各地开展专项整治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监管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将其作为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照工作目标、检查重点和工作要求,把工作落实到位。要提高监管责任意识,落实具体执法人员,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成效。
(二)严格履行职责,查处违法产品。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时,应按照《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化妆品监督检查表》(附件2)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可疑产品,要追根溯源,把问题搞清楚。发现的违法化妆品,要及时采取没收、销毁等有效监管措施。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经营“三无”、假冒伪劣等违法化妆品,对故意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严格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监督指导并行,规范经营行为。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专项检查的同时,要积极引导经营企业自查和整改。按照《关于推进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工作的通知》(宁药监函发〔2022〕18号)要求,督导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工作,规范进货渠道和进货票据管理,提升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化妆品市场经营行为。
(四)积极宣传教育,提高企业自律。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要大力开展化妆品法规送企业宣讲活动“送法上门”,进一步加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宣传力度,提升监管的影响力和威慑力;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化妆品法律法规和化妆品安全知识,加强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提升诚信经营意识水平,推动化妆品经营行业诚信自律。
(五)按时完成工作,做好信息报送。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要按时完成专项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亮点工作、重大案件等信息,于10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2023年全区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检查信息汇总表》(附件1)报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药品安全考核指标,对查处大案要案等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考核加分或通报表扬。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联系人:卢军涛
联系电话:0951-6042511
邮箱:1844317073@qq.com。
附件:附件1: 2023年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化妆品 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wps
附件2: 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化妆品专项整治 工作监督检查表.wps
附件3: 化妆品经营单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责任 和义务告知书.wps
附件4: 化妆品经营十不准.wps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3年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化妆品
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2023年 月 日- 月 日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1 | 检查美容美发单位和宾馆数量 | 家 | |
2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
3 | 发现问题化妆品数量 | 盒(瓶) | |
4 | 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不到位的美容美发单位数量 | 家 | |
5 | 查扣(封)涉嫌违法违规化妆品数量 | 盒(瓶) | |
6 | 责令限期整改美容美发单位数量 | 家 | |
7 | 实施行政处罚案件 | 件 | |
8 | 实施行政处罚金额 | 万元 | |
9 | 移送公安部门案件 | 件 |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化妆品专项整治
工作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检 查 项 目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 |
1 | 产品合法性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1)检查是否经营“三无”化妆品。 | □是□否 |
(2)国产化妆品是否有取得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 □是□否 | |||
(3)特殊用途(进口)化妆品是否有批准文号;普通(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备案。 | □是□否 | |||
(4)国产(进口)化妆品是否检验合格或有检验合格标记。 | □是□否 | |||
(5)检查化妆品(染发剂)是否有假冒文号现象。 | □是□否 | |||
(6)化妆品批准(备案)文号是否与行政批件内容一致。 | □是□否 | |||
(7)化妆品批准(备案)文号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 □是□否 | |||
2 | 台账管理 | (8)是否索取供货商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 | □是□否 | |
(9)是否建立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 □是□否 | |||
(10)是否建立产品资质档案。 | □是□否 | |||
(11)是否索取产品进货票据。 | □是□否 | |||
3 | 化妆品标识标签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12)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标注有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 □是□否 |
(13)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标注内容是否齐全。 | □是□否 | |||
(14)是否有未取得行政许可批件而宣称祛斑、美白等特殊功效的化妆品。 | □是□否 | |||
(15)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 □是□否 | |||
(16)抽查化妆品的使用期限是否过期。 | □是□否 | |||
(17)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标注有适应症。 | □是□否 | |||
4 | 其他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 | (18)是否存在自行生产、灌装、分装、添加原料的现象等自制化妆品行为。 | □是□否 |
其他存在问题 | ||||
附件3
化妆品经营单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责任
和义务告知书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全区从事化妆品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制定查验制度。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制定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文件,主要包括查验内容、查验程序、查验责任、产品资质证件资料、购货票据管理等内容。
二、查验资质材料。化妆品经营单位在购进化妆品时,应对产品以下资质证件性材料进行检查:
1.化妆品供应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
2.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3.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
4.国产化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验报告);
5.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报告);
6.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
以上资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三、索取供货发票。化妆品经营单位在购进化妆品时应索取供应商的内容齐全的正式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发票或相关凭证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
四、实行进货登记。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化妆品购货台账,对所购进的化妆品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
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可以由经营者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上述内容建立相关制度、台账等,并保证各连锁经营企业(加盟店)能够通过电子化手段或其他方式进行查询索证索票情况。
五、建立资料档案。化妆品经营单位要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品类建立产品资质证件资料、进货票据档案,实行电子化或纸质管理。相关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产品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附件4
化妆品经营十不准
一、不准经营未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二、不准经营或进口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
三、不准经营最小销售单元无中文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四、不准经营提供不了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国产化妆品。
五、不准经营提供不了入境货物合法证明的进口化妆品。
六、不准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七、不准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八、不准发布明示或暗示化妆品具有医疗作用或者含有虚假、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九、不准经营通知、通告等要求召回、暂停或者停止销售(经营)的化妆品。
十、不准自行配制、填充或灌装化妆品内容物。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