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黄市监处罚〔2023〕6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东方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500016251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哲生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0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黄市监处罚〔2023〕61号
当事人:广东东方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0938292U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汇三街8号601-1房(仅限办公)
经营者:陈哲生
本局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举报,举报内容显示广东东方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于京东平台、天猫平台、拼多多平台上违规发布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及他达拉非片产品的处方药广告、虚假广告、商标侵权广告的行为。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在京东平台、天猫平台上制作、发布了各品牌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广告的行为,且上述药品均为处方药,相关销售页面内存在“延时”、“持久”等涉宣传的用语,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本局于2022年1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其所销售的金戈、万艾可等27种不同品牌、规格的处方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互联网平台天猫、京东网站上,自行设计、制作上述处方药广告,并在天猫、京东平台“东方红大药房旗舰店”店铺上自行发布,其中5款产品销售页面存在“延时”、“持久”、“总的累积有效率逐次增加至80%以上。8次之后继续服用,有效率能保持在80%以上”、“临床总有效率是80.8% ”、“改善生育能力,提高受孕几率”、“美国”、“进口”、、“患者使用4年对西地那非满意度为96.3%”等存在虚假宣传、含药品有效率的用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各一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3份。
证据三:涉案批次产品生产厂商生产资质材料、药品批件等药品首营经货查验资料。
证据四: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
证据五:《关于对处方药药品投放违法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以及侵犯“伟哥”商标专用权一事之投诉举报函》1份。
证据六:证据提取单62份。
2023年2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黄市监听告〔2023〕6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京东、天猫平台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发布含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已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通过删除违法的广告用语进行改正,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应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处罚;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应按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处罚。
上述行为属同一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及时完成整改、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 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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