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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希黎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4207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姜森南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号
当事人:广州希黎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408451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夏良北王田路83号2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姜森南
2022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2022A10079,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花开八度根果原液”(批号:ID19E10B,限用日期:20250418)经抽样检验,检出禁用原料地塞米松1.3ug/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发现有产品“花开八度根果原液”(批号:ID19E10B,限用日期:20250418)的生产批记录和留样,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复印取证。当事人称上述产品因疫情原因,尚未发货给客户,目前存放在钟落潭的云仓,下周将运回。因当事人涉嫌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将“花开八度根果原液”(批号:ID19E10B,限用日期:20250418)产品运回。经清点,现场有“花开八度根果原液”(批号:ID19E10B,限用日期:20250418)2528盒。当事人称因复检材料未准备齐全,超过申请复检的时限,放弃复检。2022年11月29日收到我局的通知后立即运回存放在钟落潭云仓中的产品2525盒,留样的3盒,共计2528盒。因当事人涉嫌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为查清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依对上述涉案化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4日收到客户订单生产“花开八度根果原液”化妆品2500盒,每盒3.5元,包材、原料为当事人自购。当事人于2022年4月18日开始生产“花开八度根果原液”(批号:ID19E10B,限用日期:20250418),因为生产过程中有原料损耗,当事人共生产成品2531盒。于2022年8月17日被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3盒留样,抽检样品为当事人无偿提供。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均尚未销售,根据订单单价核算,当事人的货值为8858.5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检验报告》No:2022A10079;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批记录;江西卓高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江西卓高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等材料证实。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的“花开八度根果原液”化妆品2528盒;
二、对当事人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85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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