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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铭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28044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熊瑶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0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号
当事人:广州市铭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G409C
法定代表人:熊瑶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村东华工业区东昌路7号
营业期限:2017年5月27日至长期
注册资本:贰佰万元
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2022年6月10日,接省局飞检有关线索,执法人员到广州铭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生产车间、仓库等场所,在当事人二楼生产车间的外包间发现有名称为“雪丽素水感美白防晒霜SPF50PA+++”(外包装标签标识:注册人/生产企业:广州科玛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10934,批号:KM220518,限期使用日期:20250517)、“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外包装标签标识:生产企业:广州咖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4/24,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11338)、“Mergian美肌颜贵妇膏”(外包装标签标识: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多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号:BC26C001BC26MD,限期使用日期2025.03.25,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55010)、“sundoy?洗面乳”(外包装标签标识:Product of Japan、EXP20250427)。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特殊化妆品未能提供特殊化妆品的注册批件、上述产品未见标示当事人的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信息,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批件生产特殊化妆品、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6日生产“Meegian美肌颜贵妇膏”300盒(共10箱,30盒/箱,50g/盒);2022年4月24日生产“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1800盒(共30箱,60盒/箱,60ml/盒);2022年5月17日生产“雪丽素水感美白防晒霜SPF50PA+++”330盒(共5箱,60盒/箱,40g/盒);2022年月4月28日生产“sumdoy?”洗面奶220盒;截止2022年6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Meegian美肌颜贵妇膏”300盒、“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1800盒、“雪丽素水感美白防晒霜SPF50PA+++”330盒、“sumdoy?”洗面奶220盒全部于2022年6月10日被执法人员扣押。经当事人确认,上述“Meegian美肌颜贵妇膏”成本为4.15元/盒,“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成本为3元/盒,“雪丽素水感美白防晒霜SPF50PA+++”成本为3.1元/盒、“sumdoy?”洗面奶成本为2.31元/盒。 上述特殊化妆品:“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货值金额为5400元(1800盒×3元/盒)、“雪丽素水感美白防晒霜SPF50PA+++”货值金额为1023元(330盒×3.1元/盒),总货值金额为6423元。上述普通化妆品:“Meegian美肌颜贵妇膏”货值金额为1245元(300盒×4.15元/盒)、“sumdoy?”洗面奶货值金额为693元(300盒×2.31元/盒),总货值金额为1938元。由于疫情原因,上述产品都还没有出库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批件生产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未标示其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该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尚未销售出库、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采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执行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0日向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一、当事人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批件生产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采用从轻级别处罚,处以如下处罚:一、没收“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1800盒、“雪丽素水感美白防晒霜SPF50PA+++”330盒;二、处罚款50000元(从轻,货值金额一万以下,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当事人生产未标示其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采用从轻级别处罚,处以如下处罚:一、没收“Meegian美肌颜贵妇膏”300盒、“sumdoy?”洗面奶220盒;二、处罚款10000元(从轻,货值金额一万以下,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分开处罚,合并执行,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1800盒、“雪丽素水感美白防晒霜SPF50PA+++”330盒、“Meegian美肌颜贵妇膏”300盒、“sumdoy?”洗面奶220盒;
二、处罚款60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未取得批注文号的特殊化妆品及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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