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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6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广粤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4504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小明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1月1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6号
当事人:广州广粤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0363679K;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启德路14号902(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杨小明;
2022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广告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2月9日起在天猫平台“健医师旗舰店”网店中将产品品名为“健医师生物溶菌型医用冷敷凝胶”的医疗器械以“白云山医用冷敷凝胶生物溶菌型蜂毒清火型青蒿植物型口臭型”作为标题进行上架,在产品主页面使用“抑菌口腔细菌”、“远离口臭异味”、“改善口腔问题”、产品详细页面使用“生物溶菌牙膏”、“针对多种口腔问题、牙龈问题、蛀牙、口臭、牙结石、牙齿敏感、牙周问题”、“生物溶菌酶配方源头解决口腔问题”、“显微镜下细菌细胞壁被溶解,附着在牙齿上的牙菌斑减少”、“生物溶菌黑科技”、“防止牙菌斑形成”等用语并配有刷牙、牙齿等图片。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网页下的评价中部分用户评论该产品为牙膏等。
当事人自2021年1月17日起,在经营的拼多多网店“优芙密码旗舰店”以图文结合的方式对其销售的“优芙密码仁信堂美白祛斑霜”发布包含“抑黑美白 根源祛斑”、“持药监特证祛斑霜 祛各种斑点”、“一瓶有效对抗八大色斑”文字描述以及“使用该产品前、使用该产品后”的照片对比图。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健医师生物溶菌型医用冷敷凝胶产品为医疗器械(批准文号:宁苏银械备20210002号;预期用途:用于人体物理退热、体表面特定部位的降温。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而当事人宣称“健医师生物溶菌型医用冷敷凝胶”为一款牙膏,并使用“抑菌口腔细菌”、“远离口臭异味”、“改善口腔问题”、“减少细菌滋生”、“防止牙菌斑形成”、“针对多种口腔问题、牙龈问题、蛀牙、口臭、牙结石、牙齿敏感、牙周问题”、“显微镜下细菌细胞壁被溶解,附着在牙齿上的牙菌斑减少”、“生物溶菌黑科技”、“生物溶菌酶配方 源头解决口腔问题”等用语及配有刷牙、牙齿图片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发布上述广告内容,是其自行设计制作,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在违法广告发布期间销售“健医师生物溶菌型医用冷敷凝胶”462支,销售总额为6312.6元。
当事人销售的“优芙密码仁信堂美白祛斑霜”产品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00791), 当事人发布的“受试人群对比情况图”并非真实使用情况对比,乃虚构相关使用效果对其销售化妆品的使用效果作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发布上述广告内容,是其自行设计制作,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在违法广告发布期间销售“优芙密码仁信堂美白祛斑霜”16695件,销售总额为155087.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宣传广告的违法行为实施情况;
3、天猫平台、拼多多平台销售台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虚假宣传广告商品的销售情况、销售总额;
4、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回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虚假宣传广告商品的销售情况、销售总额;
5、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虚假宣传广告商品的销售情况、销售总额;
6、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线索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我局于2023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1月7日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自成立以来一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生产和经营,在社会上也有良好的口碑,加上近几年全国各地新冠疫情的影响,当事人大部分产品不能正常进入销售市场,货物积压,销量剧减,已处于亏损经营状态,资金供应链短缺,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且当事人一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在今后的经营中加强管理,坚决守法经营,请求对减轻处罚。
经审查,我局认为:当事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对此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已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因此对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销售“健医师生物溶菌型医用冷敷凝胶”、“优芙密码仁信堂美白祛斑霜”产品中发布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人民币2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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