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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3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西成分店 |
注册号 | 44011100037231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潘海鸥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1月1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4号
当事人: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西成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91549918D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村商业二街33号101房
企业负责人:潘海鸥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的复函(复函内容为2010年度广东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名单中没有潘某此人,也未核发过对应资格证书),我局依职权对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西成分店(以下简称:西成分店)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药品零售企业,在2016年7月6日至2021年4月21日期间,当事人用潘某的初级中药师证(粤初职证字第1000105135584K,潘某于2010年11月,经2010年度广东省药学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中药学资格。特发此证。发证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证时间:2011年1月31日)备案在西成分店。分别于2016年8月16日向我局提交变更并换证的申请许可资料,聘任潘某为西成分店的处方审核员,2016年10月19日取得我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CB0205135,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9日),和2018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许可资料,申请把潘某从处方审核员变更为质量负责人,2018年12月5日取得我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CB0205135,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9日)。后潘某考取了合法的执业药师证,当事人于2021年4月22日用潘某的执业药师证注册在西成分店,向我局提交换证和变更(把潘某又更变为处方审核员)许可资料,2021年8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CB0205135,有效期至2026年08月19日)。
经查证,潘某供述自己未参加过2010年度广东省药学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持有的初级中药师证(粤初职证字第1000105135584K)是2015年6月在中山市南区政务中心提交评审初级中药师证资料,于2016年3月份携带本人身份证从中山市南区政务中心窗口领取初级中药师证,2016年开始在广东食品药品教育服务网报名参加广东省药学(中药、制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我局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的复函(复函内容为2010年度广东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名单中没有潘某此人,也未核发过对应资格证书)、对潘某的询问调查、潘某供述的领证时间(2016年3月份)与发证时间(2011年1月31日)不一致、以及查询的广东食品药品教育服务网,发现在2011年-2015年期间均显示潘某每年有参加广东省药学(中药、制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但潘某供述是2016年领到初级中药师证才开始报名参加继续教育,经综上所查,证实潘某的初级中药师证为虚假的药学资格证书。由于当事人分别于2016年8月16日向我局提交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换证和变更材料和2018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交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材料中均包含潘某的初级药师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1000105135584K号)复印件、备案凭证、个人声明等资料而取得我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因此,当事人在2016年7月6日至2021年4月21日期间,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的复函、潘某的初级中药师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1000105135584K号)、2011年-2015年的广东省药学(中药、制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申请行政许可资料等证据证明。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潘某在担任处方审核员、质量负责人期间未发过生命安全事故,也未接到售卖药品相关投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省局2022年5月9日通报当事人用潘某原持有的虚假药学资格证书办理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前,当事人已于2022年4月22日用潘某新考取的合法执业药师证注册在西成分店,向我局提交换证并变更许可资料,2021年8月18日取得我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CB0205135,有效期至2026年08月19日),已主动改正违法行动。以上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七)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因当事人现持有的2021年8月18日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CB0205135,有效期至2026年08月19日),是用潘某新考取的合法的执业药师证注册在西成分店,并重新提交换证及变更的许可资料所取得的,我局决定不吊销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给予五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的处罚。
我局已于2023年01月0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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