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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药监药罚〔2022〕39号 |
当事人 | 湖南省南国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5215870204992 |
法定代表人 | 申安平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劣药谷精草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批号190901谷精草2.5kg;2.没收违法所得2802.50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计8707.5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151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10月19日 |
备注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药监药罚〔2022〕39号
当事人:湖南省南国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5215870204992
住所(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廉桥镇楮塘村
法定代表人:申安平
2022年7月1日,本局收到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YP202210068,标示生产单位:湖南省南国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衡阳瑞源药业有限公司新特药分公司,品种:谷精草,批号:190901,不合格项目:【性状】、【鉴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上述谷精草应当定性为劣药。2022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现场对被监督抽检的上述批号产品进行了确认。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生产了批号为190901谷精草86.5kg。截止调查日,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25~65元/kg,销售总金额2902.50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共召回到上述批号的谷精草2.5kg。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谷精草的违法所得为2802.50元,货值金额为2902.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具有中药饮片生产及销售本单位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
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检查现场依法提取的该公司《销售单》复印件14张、《批号190901谷精草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190901谷精草销售流向表打印件1份、召回情况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批号190901谷精草的生产销售日期、过程、数量、价格等事实。
3.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210068)原件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批号190901谷精草检验不合格,我局依法送达有关检验报告的程序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2〕39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批号190901谷精草2.5kg;
2.没收违法所得2802.50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计8707.5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1510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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