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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案源处置管理工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安徽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案源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9月17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
联系人:靳翠桦,联系电话:0551-65717973;
邮政编码:230051,通讯地址:合肥市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与乌鲁木齐路交口省食品药品检测大楼4楼;
电子邮箱:tsjb@ahsyjj.cn。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安徽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案源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案源处置管理工作,提高投诉举报转案率、立案处置率,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案源的接收、登记、转办、督办等全过程处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 投诉举报案源处置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辖、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投诉举报案源处置管理机构,对投诉举报案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投诉举报案源处置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案源的接收、登记、转办、督办等工作。
第五条(投诉举报信息处理)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各渠道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应当依托全国12315平台进行流转,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投诉案源的处理)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诉转案”机制,在处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中发现的案源,应当启动“诉转案”机制,在继续处理投诉的同时,对案源进行登记、核查。
第七条(案件查处) 举报案件和“诉转案”的查办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提调办理)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或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举报案源,经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析研判,可以处理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举报案源。
第九条(跟踪督办) 投诉举报案源处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案源跟踪督办机制,对案源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理。
第十条(报送机制) 各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投诉举报案源查处的大案要案,应当主动及时报送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处,并抄送至安徽省食品药品信息与举报中心。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省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信息录入) 投诉举报案源处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投诉举报案源信息的录入工作,及时将核查、立案、处罚、办结等相关信息录入全国12315平台,做到应录尽录,确保信息完整、准确、详实。
第十三条(保密要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数据管理) 投诉举报案源处置管理机构应当强化投诉举报案源数据统计管理工作,保证各渠道公开的投诉举报案源数据真实、准确、一致。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 投诉举报案源处置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投诉举报案源的档案管理,案源资料按年度分类存档,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案源,是指通过投诉举报渠道获取的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线索。
第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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