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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加强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实名登记和监督管理,提高监测效率,方便群众购买、登记,相关部门能及时准确掌握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信息,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经对“安徽省药品零售登记与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功能改造,增加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登记功能。自即日起,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须在“安徽省药品零售登记与动态监测系统”采集相关信息。未实名登记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安徽省药品零售登记与动态监测系统“抗原检测试剂”操作手册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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