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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长江药业,2批次酚磺乙胺注射液,PH值项不合格被处罚77.425258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管理法
违法事实:我分局接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安徽省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的函》(药监综便函﹝2020﹞513号):当事人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酚磺乙胺注射液(标示生产厂家: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041401,2ml:0.5ɡ)、酚磺乙胺注射液(标示生产厂家: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041402,2ml:0.5ɡ),经安庆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Q2020-C0479、AQ2020-C0388),【检查】PH值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1-XG-011-2019检验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结果不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接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
处罚內容:1、没收违法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51.4489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5.976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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