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部分岗位人员离职后接任人员使用原用户名,部分门店赠送处方药。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处罚种类和依据:
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三条、附录2第六条第三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
处罚的机关(全称)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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