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质量管理部门不能有效指导并监督药品退货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部分岗位人员离职后接任人员手工编辑后使用原用户名。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处罚种类和依据:
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第五款、附录2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以:警告,责令15日改正。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
处罚的机关(全称)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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