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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药店执行“信用管理办法”,信用为差的,监管部门将全覆盖检查。
信用等级为差,药店将全覆盖检查
2021年07月06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布修订后的《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使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主要分为机构和个人两类
(一)机构类信用主体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4.承办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
5.参与药械集中采购的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
6.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机构。
(二)个人类信用主体
1.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师、护士(师)、药师等专业从业人员;
2.参保人员;
3.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个人。
第二十四条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引用信用评价结果,对于等级为优秀的信用主体,原则上抽查比例不高于原抽查比例的30%;对于等级为良好的信用主体,原则上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等级为中等的信用主体,抽查比例保持不变;对于等级为较差信用主体,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120%;对于等级为差的信用主体,进行全覆盖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信用等级为优秀、良好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可给予以下激励:
(一)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宣传;
(二)对机构类信用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提高医疗保障基金预拨付额度等措施;
(三)对个人类信用主体,提供信用就医、容缺受理服务等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信用等级为较差、差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约谈,要求限期整改;
(二)将机构类失信信用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增加检查频次;
(三)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信用等级保持优秀3年以上的信用主体确定为“医疗保障守信(红)名单”,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平台联合激励。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部门应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发展改革、大数据、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医疗保障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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