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歇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食药监市〔2008〕180号)规定,同意下列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歇业。
企业歇业期间,不得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如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恢复经营,须向我局提交恢复经营申请及恢复经营专项审计报告和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承诺。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5日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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