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21年4月25日,我省有杭州李茗堂药业有限公司等27家药品生产企业,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也未主动申请注销和上缴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我局已于2021年1月份分别发出《注销告知书》,至今未收到企业的回复意见。
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杭州李茗堂药业有限公司等27家(见附表)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予以公告注销。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