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紫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石斛夜光丸”(标示生产企业: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90505)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639.20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2840.00元。罚没款合计3479.20元。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