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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
工作程序(试行)
为贯彻落实《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适用范围
药品上市后涉及的技术类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降低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降低持有人变更清单中确定的变更管理类别时,可申请沟通交流。
二、工作程序
(一)沟通交流的提出。持有人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提交沟通交流资料,至少应包括《沟通交流申请表》(附1)及相关佐证性资料(附2)。持有人应对相关变更类别提出自评估意见,拟参加沟通交流的人员应熟悉相关技术法规,具备交流研讨专业问题的经验和能力。同一药品的同一变更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提交沟通交流申请。
(二)沟通交流的准备。省局收到相关资料后,经办人应在5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存在未提出自评估意见、研究资料不足以支撑相应变更类别等情形的,可要求持有人完善相关资料后重新提交沟通交流申请。
确定实施沟通交流的,根据变更事项的复杂程度,省局经办人与持有人共同商定沟通交流形式。沟通交流的形式包括:网络沟通、电话沟通、书面沟通和会议沟通。鼓励通过电话形式进行沟通交流。
为保证沟通交流质量和效率,会议前省局经办人应与持有人进行充分协商,确认时间、地点、议程等信息,省局相关参会人员应在沟通交流会议前对会议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初步形成变更类别的意见。
(三)沟通交流的实施。沟通交流依照事先确定的议程进行,对申报资料提出的有关问题逐一进行讨论。沟通交流结束后,省局在20日内将书面沟通交流意见反馈持有人。
(四)沟通交流会议的延期或取消。确定以会议形式实施的沟通交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延期:关键参会人员无法按时参会的;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因持有人原因会议延期超过2个月的,视为不能召开会议,持有人需另行提出沟通交流。
确定以会议形式实施的沟通交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取消:持有人提出取消会议的;持有人的问题已得到解决或已通过其他交流方式回复的。
三、结果运用
(一)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持有人与省局进行沟通交流,意见一致的,应按照变更程序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对是否属于审批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审批类变更,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对是否属于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备案类变更,向省局备案。
(二)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持有人按照原生产工艺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经研究、验证证明不影响药品质量的已实施的变更,或经过批准、再注册中已确认的工艺,不需按照新的变更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重新申报,不需就相关变更事项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附件:1.沟通交流申请表
2.沟通交流申报资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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