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规范药品召回管理,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行版
3.适用范围
本公司经营的须召回的药品。
4.职责
4.1 质管部负责召回的通知、制定召回计划和监督执行、上报药监部门。
4.2 销售部负责召回计划的执行。
5.内容
5.1 有关名词:
5.1.1 药品召回:是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称持有人)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控制风险、消除隐患的活动。
5.1.2 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制、生产、储运、标识等原因导致药品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其他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5.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协助持有人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持有人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
5.3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其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持有人,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放行、销售、使用,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通知和报告的信息应当真实。
5.4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上市药品的可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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