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
一、前言
对于需要进行临床评价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若通过
等同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需要进行等同性论证。等同
性论证是指将适用范围相同的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在技术特征
和生物学特性方面进行比对,证明二者基本等同的过程。基本等
同包括两种情形:
(一)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
和生物学特性;
(二)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相似的技
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申报产品与对比器
械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对比器械,指的是注册申请人选择的,
用于等同性论证的医疗器械,若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通过等同性
论证,证明二者基本等同,则对比器械被认为是等同器械。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等同性论证及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对等同性论证资料进行技术审评时提供技术指导。
本指导原则是医疗器械临床评价通用指导原则体系的一部
分,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申报
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相互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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