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分类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文档简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共4页
专家名称: 茯神
更新日期:2017-07-26
类别:药品/政策法规/其他
页数:4页
下载量:53
应用岗位:/
应用地区: 全国
法规依据: /
温馨提示:本商品提供发票开具服务
¥ 0.00
预览显示加载中
占位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5 号) 1989 年 01 月 13 日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5 号) ( 1989 年 1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25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 标记药物。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 、 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药品 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五条 放射性新药是指我国首次生产的放射性药品 。药品研制单位的放射 性新药年度研制计划 , 应当报送能源部备案 , 并报所在地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 , 包括工艺路线 、 质量标准 、 临床前药理及 临床研究 。 研制单位在制订新药工艺路线的同时 , 必须研究该药的理化性能 ) 纯 度 ( 包括核素纯度 ) 及检验方法 、 药理 、 毒理 、 动物药代动力学 、 放射性比活度 、 剂量、剂型、稳定性等。 研制单位对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必须进行可测限度、范围、特异性、准确度 、 精密度、稳定性等方法学的研究。 放射性新药的分类,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 ,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 ,应当向

展开

分享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