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确保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不超购货单位经营范围销售药品,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首次购货单位及采购人员合法资格的审核。
4、职责
业务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5、内容
购货单位为药品批发企业的,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设置计算机系统经营范围,许可证经营范围未标注“冷藏冷冻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品种不得设置相应范围。【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购货单位为药品零售企业的,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设置计算机系统经营范围,许可证经营范围未标注“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销售品种不得设置相应范围。【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等。】;企业不得超范围销售药品。
5.1 购货单位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合法性审核.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