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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港市鑫慧德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龙市监处罚﹝2024﹞35号)

    主体名称龙港市鑫慧德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35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31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鑫慧德药房有限公司涉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2日,本局依法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湖前东新街**号查获龙港市鑫慧德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过期的“五洲通”盐酸赛庚啶乳膏药品1支。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的劣药“五洲通”盐酸赛庚啶乳膏药品1支;二、对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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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港市春生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龙市监处罚﹝2024﹞37号)

    主体名称龙港市春生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37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2-2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春生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双排街**号被处罚人龙港市春生药房有限公司处查获“信谊”硝苯地平缓释片(Ⅱ)等2种过期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的劣药“信谊”硝苯地平缓释片(Ⅱ)2盒和氯雷他定片药品1盒;二、对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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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市民芝生药品零售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温瓯市监处罚﹝2024﹞98号)

    主体名称温州市民芝生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温瓯市监处罚﹝2024﹞98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2-18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10.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温州市民芝生药品零售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温州市民芝生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从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采购名称国公酒,生产商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药酒厂,规格每瓶装328毫升,生产日期2018.5.30,有效期至2023.4,产品批号:18180033,采购数量是24瓶,采购单价18.666元/瓶,采购金额是452.8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药品采购清单。除现场检查查获的11瓶国公酒以外,剩余13瓶药品国公酒均已被当事人在有效期内销售,有该药店销售记录凭证。以现场查获的药品数量计算,国公酒11瓶,销售单价20元/瓶,货值金额220元。当事人温州市民芝生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销售处方药左眼氟沙星片,生产商第一三共制药(北京)有限公司,数量3盒;2022年6月27日销售阿莫西林胶囊,生产商海南先声药业,数量10盒,上述处方药均无法提供药品处方单。当事人温州市民芝生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被查时无法提供中药饮片养护记录。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规定,属于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仙岩所执法人员依法于2023年12月20日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当事人无法提供中药饮片养护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仙岩所执法人员依法于2023年12月20日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涉案药品数量小,货值金额少,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给予从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此处填入具体内容)(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此处填入具体内容)。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和无法提供中药饮片养护记录的行为已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国公酒11瓶。2、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1000元,上缴财政。3、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4313628333J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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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东庄子村卫生室使用劣药珍菊降压片案(京房市监处罚〔2024〕1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市监处罚〔2024〕15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东庄子村卫生室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111023033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吕学才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违法事实当事人为医疗机构,持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负责人为吕学才。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1日从合法药品经营企业购进10瓶珍菊降压片,进价为5.6元/瓶,使用单价为12元/瓶,已使用9瓶,剩余1瓶。当事人使用劣药珍菊降压片共1瓶,经核算,货值金额为12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1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2/25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5/25处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2/2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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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市润禾中药饮片加工厂生产劣药菊花案(黑药监处罚﹝2023﹞执法局012号)

    哈尔滨市润禾中药饮片加工厂生产、销售劣药“菊花”(批号:22051101)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三款、第三项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药监处罚﹝2023﹞执法局012号处罚类别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4-2-8处罚内容1.没收劣药“菊花”(批号:22051101)69.8kg。2.没收违法所得336元。3.并处生产劣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200000.00元。共计罚没200336.00元。罚款金额(万元)2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3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事实生产销售劣药“菊花”案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三款、第三项处罚。"处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000MB1953508R数据来源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000MB1953508R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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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港市立风药店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龙市监处罚﹝2024﹞32号)

    主体名称龙港市立风药店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32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1-31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责令改正,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许可证;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8没收违法所得0.0387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立风药店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起,当事人分别从温州市万年青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重庆央拓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安必仙”氨苄西林胶囊等6种和从顾客那里购进了“小葵花”小儿清肺化痰口服液等11种药品,并对外销售。至检查时,过期药品总货值42.70元,当事人销售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经营额387元,总货值1914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劣药“安必仙”氨苄西林胶囊等6种药品和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的“小葵花”小儿清肺化痰口服液等11种药品(详见清单);二、没收违法所得387元,对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000元,对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000元,合计罚没款80387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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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衢州市区保安堂药店销售劣药案(衢柯市监处罚﹝2024﹞29号)

    主体名称衢州市区保安堂药店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柯市监处罚﹝2024﹞29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19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衢州市区保安堂药店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浙江钱王中药有限公司产三七花3罐;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上缴国库。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经查,三七花(标称生产企业:浙江钱王中药有限公司,标称经销企业:浙江英特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该款涉案三七花由浙江钱王中药有限公司生产,性质为中药饮片,执行标准为《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2015年版,其生产批号为170708,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25日,有效期为2019年7月24日,保质期为2年。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三七花(标称生产企业:浙江钱王中药有限公司,标称经销企业:浙江英特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进价为46.8元/罐(含税价),标价为78元/罐,进货量为5罐。当事人共销售2罐,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销售了1罐,销售价格是78元/罐,于2019年5月6日销售了1罐,销售价格是75元/罐。综上,当事人货值金额为234元,无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02307671925H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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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州康芝达药业有限公司使用劣药(过期药品)案(巴硕市监处罚〔2024〕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巴州康芝达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828MA775LP85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何素华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巴硕市监处罚〔2024〕5号违法行为类型:使用劣药(过期药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一、没收违法所得313元;二、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罚款金额:0.00元没收金额:30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2/19处罚有效期:2025/1/19公示日期:2024/2/21公示截止期:2025/2/21备注:2024年1月3日,和硕县市监局对巴州市监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巴市监药交办〔2024〕7号文件中涉及巴州康芝达药业有限公司的问题线索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1、由该药店质量负责人张建林提供的进货票据示:2023年3月13日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前胡,规格:1kg,产地:安徽宣城,批号:220801,生产日期:2022-08-17,有效期:2027-08-16,单位:袋,购进数量为1袋,单价:237元/kg;2、在该药店的中药饮片柜台内未发现文件中所列的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前胡(批号:220801,生产日期:2022-08-17,有效期:2027-08-16)的中药饮片。该药店可以提供该药品的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并提供了该药品系统内的销售票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4日申请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张建林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2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该药店购进、销售中药饮片前胡的情况如下:2023年3月13日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前胡,规格:1kg,产地:安徽宜城,批号:220801,生产日期:2022-08-17,有效期:2027-08-16,单位:袋,购进数量为1袋,单价:237元/kg,销售价为550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中药饮片前胡共购进1kg,获取违法所得共计313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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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众强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山药案(黔药监行罚〔202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4〕5号案件名称贵州众强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山药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贵州众强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98821819Q法定代表人姓名兰军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山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1406.3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5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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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博克赛菲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九味青鹏散案(黔药监行罚〔202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4〕6号案件名称贵州博克赛菲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九味青鹏散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贵州博克赛菲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738990298法定代表人姓名李燕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九味青鹏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种类:1.没收批号为221201的九味青鹏散1980盒; 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壹佰叁拾陆元零陆角(12136.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5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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