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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启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案(辽药监(稽一)罚〔2024〕4号)

    案件名称辽宁启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一)罚〔2024〕4号被处罚企业名称辽宁启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340758440Q法定代表人马智强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货值金额715.20元,违法所得385.20元。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385.2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4年2月8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4-2-6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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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海县得生堂药店销售劣药案(宁市监处罚﹝2024﹞119号)

    主体名称宁海县得生堂药店(普通合伙)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市监处罚﹝2024﹞119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1-30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0.002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宁海县得生堂药店(普通合伙)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得生堂药店(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8日,从X以X价格购进了连花清瘟胶囊(国药准字Z20040063,【上市许可持有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每粒装0.35克,【包装】铝塑板装,3×12粒/板/盒,生产日期:2020年11月30日,生产批号:B2011229,有效期至2023年04月)X盒,以X的价格予以销售。在前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继续放置于经营场所货架上予以销售。至被查获时,已销售X盒,赠送X盒,库存X盒。因当事人未保留销货票据、未建立财务账册,故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根据库存及检查情况,已查清货值金额44元,违法所得22元。2023年10月11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得生堂药店(普通合伙)在购进前述药品连花清瘟胶囊时,未依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并作记录。2023年10月9日当事人销售前述连花清瘟胶囊时,未依照规定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的销售凭证,且未做销售记录。当事人自购进前述药品连花清瘟胶囊以来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2023年10月11日,被本局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得生堂药店(普通合伙)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连花清瘟胶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连花清瘟胶囊1盒;没收违法所得22元;罚款30000元。当事人宁海县得生堂药店(普通合伙)未依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并作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县得生堂药店(普通合伙)销售药品未依照规定开具销售凭证,且未做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县得生堂药店(普通合伙)未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连花清瘟胶囊1盒;(三)没收违法所得22元;(四)罚款30000元。罚没款总计30022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63090630184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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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兴市柯桥区宝华大药店销售劣药案(绍柯市监处罚﹝2024﹞104号)

    主体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宝华大药店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市监处罚﹝2024﹞104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1-24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0.0015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绍兴市柯桥区宝华大药店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单体药店,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向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了1盒乌鸡白凤丸,购入价格为18.8元(含税)。上述乌鸡白凤丸由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生产,批号:B06019,规格:6g*12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1364,生产日期:2022-05-13,有效期:2026-04-30。上述乌鸡白凤丸于2023年3月16日售出,售价为34元。2023年12月15日,本局收到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队案件线索移送函(绍市监稽支函[2023]62号),上述同一厂家同一批号的乌鸡白凤丸经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初检(报告编号:YP202310849)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报告编号:ZF202311321),结论均为:“拟人参皂苷F11”不符合规定,抽检不合格。2023年12月20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同批号乌鸡白凤丸。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计34元,违法所得计15.2元。当事人在购入上述药品时索取了供应商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货票据、随货同行单,已查验了该药品的成品检验报告书,并对药品做好了验收、进销存和养护记录。被我局查获后,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药品召回通知。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拟人参皂苷F11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置,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制定落实药品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5.2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1307437899W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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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联森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桐市监处罚﹝2024﹞37号)

    主体名称杭州联森医药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桐市监处罚﹝2024﹞37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1-22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0.0027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联森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0月21日,当事人累计采购涉案批次菊花中药饮片110.7kg。后当事人对上述菊花中药饮片进行验收,并查验出厂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均为合格。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0月30日,当事人将上述菊花中药饮片对外销售。后涉案批次菊花中药饮片经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均不合格。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主动召回涉案菊花中药饮片7kg,并向供货商退货、向下游退货款。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7.4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7.4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223113405047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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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粉葛案(鄂药监宜昌药处罚〔2024〕1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宜昌药处罚〔2024〕1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湖北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李井龙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583331896606G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粉葛案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粉葛”抽检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中药饮片“粉葛”。2.处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已履行完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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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海县百世大药房销售劣药案(宁市监处罚﹝2024﹞121号)

    主体名称宁海县百世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市监处罚﹝2024﹞12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1-30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0.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宁海县百世大药房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百世大药房于2022年11月16日,从X以X价格购进了阿胶(标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3020807,[生产企业]山东济水阿胶有限公司,[有效期]60个月,每盒装250克,[产品批号]20190109,[生产日期]2019年01月09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X盒。当事人在前述药品临近有效期后,于2023年12月31日以报损的方式下架前述药品阿胶留作自用。2024年1月4日,当事人应投诉人声称根据民间习俗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要求购买已过期的阿胶,以X的价格销售前述药品阿胶X盒。至被查获时,无库存,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2024年1月8日,被本局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百世大药房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阿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及时下架临近有效期的阿胶,但因民间习俗存在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的说法,当事人系应投诉人的要求,将原为自用的前述超过有效期的阿胶销售给投诉人,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二)罚款5000元。罚没款总计7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63090630184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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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港市杏林堂药店销售劣药案(龙市监处罚﹝2024﹞36号)

    主体名称龙港市杏林堂药店(普通合伙)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36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31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杏林堂药店(普通合伙)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翔南路**号查获被处罚人龙港市杏林堂药店(普通合伙)销售“平光”红霉素肠溶片等4种过期的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劣药“跌打万花油”药品7盒、“红霉素肠溶片”药品1瓶、“痹痛宁胶囊”药品1盒和“奥硝唑片”药品1盒;二、对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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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港市泰和堂药店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龙市监处罚﹝2024﹞30号)

    主体名称龙港市泰和堂药店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30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31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3.5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泰和堂药店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7日,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华电路华都名园2幢**号以35元的价格销售过期1盒“胡庆余堂”大补阴丸(国药准字Z33020137)药品,2023年12月11日被本局依法查获在案。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销售劣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处以警告;二、没收在扣的劣药“胡庆余堂”大补阴丸药品12盒;三、对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5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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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港市仰恩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龙市监处罚﹝2024﹞29号)

    主体名称龙港市仰恩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29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31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2.5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仰恩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7日,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人民路***号销售超过有效期“久和”苯磺酸氨氯地平分散片等3种药品,被本局依法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一、没收在扣的劣药“久和”苯磺酸氨氯地平分散片5盒、登峰”养胃颗粒5盒、“寿比山”吲达帕胺片3盒;二、对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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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港市鑫慧德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龙市监处罚﹝2024﹞35号)

    主体名称龙港市鑫慧德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35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31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鑫慧德药房有限公司涉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2日,本局依法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湖前东新街**号查获龙港市鑫慧德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过期的“五洲通”盐酸赛庚啶乳膏药品1支。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的劣药“五洲通”盐酸赛庚啶乳膏药品1支;二、对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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