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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清大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鄂药监十堰药处罚〔2024〕5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十堰药处罚〔2024〕5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湖北清大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田涛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300550682624M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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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堰华源三江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淫羊藿案(鄂药监十堰药处罚〔2024〕4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十堰药处罚〔2024〕4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十堰华源三江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周仕安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300MA4930U85H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主要违法事实十堰华源三江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淫羊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没收劣药淫羊藿。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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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浩养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水蛭案(内药监处罚〔2024〕504号)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浩养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6353128122N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504号处罚名称:内蒙古浩养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水蛭案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事由:当事人销售劣药水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371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03-11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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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浩养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蒲黄案(内药监处罚〔2024〕505号)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浩养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6353128122N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505号处罚名称:内蒙古浩养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蒲黄案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事由:当事人销售劣药蒲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1126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03-11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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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和硕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樟药监药生罚〔2023〕28号)

    江西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编号:樟药监药生20240301)填报单位(公章):江西省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 填报日期:2024年3月11日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樟药监药生罚〔2023〕28号案件名称生产劣药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和硕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60982327623840F法定代表人姓名黄海龙主要违法事实生产劣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具体内容1、没收销售违法所得;2、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15日内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樟树局2023.2.1公开的网址江西省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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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汇仁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66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6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汇仁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736687925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冰郎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24325万元,没收违法物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2-20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66号当事人:上海汇仁医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66879258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李时珍路396号102室法定代表人:陈冰郎2023年7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地氯雷他定糖浆(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83268,批号:2210041,生产企业:湖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1942018检验、复验,【检查】项下装量项不符合规定(报告书编号:YC202302637、YW202304872)。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1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AA0210119),经营方式为批发。2022年11月22日,当事人购进地氯雷他定糖浆(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83268,批号:2210041,生产企业:湖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2000盒。2023年5月10日,当事人退货1800盒。2023年1月4日至10月8日,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地氯雷他定糖浆132盒,本局抽样36盒。2023年11月24日至12月26日,当事人召回上述批次地氯雷他定糖浆88盒。当事人实际销售上述批次地氯雷他定糖浆80盒,现库存120盒。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43.25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证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药品抽样记录、检验报告书、购销记录及发票、验收记录、养护记录、仓库温湿度记录、供应商首营资料、商品首营资料、召回报告、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罚告〔2024〕76202300006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批次地氯雷他定糖浆为劣药。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地氯雷他定糖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本局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当事人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地氯雷他定糖浆120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83268,批号:2210041,生产企业:湖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叁元贰角伍分。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0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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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海县国康大药房销售劣药案(宁市监处罚﹝2024﹞186号)

    主体名称宁海县国康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市监处罚﹝2024﹞18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2-26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0.1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宁海县国康大药房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国康大药房自述于2015年12月上旬,从X购进阿胶X盒。2018年3月上旬,当事人以销售的方式下架前述药品阿胶(标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1994,每盒装250克,【生产企业】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40308,【生产日期】2014/03/08,【有效期】至2019/02)X盒留作自用。2023年12月17日,当事人应举报人声称根据民间习俗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要求购买已过期的阿胶,以X的价格销售前述超过有效期的阿胶X盒。因当事人未保留购销货票据、未建立财务账册,故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根据库存及检查情况,已查清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2023年12月20日,被本局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国康大药房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阿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民间习俗存在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的说法,当事人是应举报人的要求,将原为当事人自用的前述超过有效期的阿胶销售给举报人,且当事人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总计62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63090630184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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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兴市仁泰药品有限公司泰康药店销售劣药案(嘉秀市监处罚﹝2024﹞31号)

    主体名称嘉兴市仁泰药品有限公司泰康药店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秀市监处罚﹝2024﹞31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2-26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2.8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嘉兴市仁泰药品有限公司泰康药店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5日,被处罚人魏某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泰旗路536号销售劣药。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黄明胶6盒、龟甲胶2盒;2、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11002553178A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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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百鹤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川药监罚决〔2024〕20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百鹤堂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0CB82法定代表人刘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4〕2003号违法行为类别销售劣药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多酶片(批号:230303,标示生产企业:昆明梓潼宫全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经监督抽验,“胃蛋白酶”不符合规定,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予以处罚。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药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3480.75元(大写:叁仟肆佰捌拾元柒角伍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48075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3月4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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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雷允上呈信药业有限公司健华药店销售劣药案(沪市监杨处〔2024〕102023002385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杨处〔2024〕10202300238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雷允上呈信药业有限公司健华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0MA1G801G4K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炮制规范的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行政处罚内容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0.004868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1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562151631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杨处〔2024〕102023002385号银行输入码:2023002385当事人:上海雷允上呈信药业有限公司健华药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01G4K营业场所: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001号底层法定代表人:吴传强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上海雷允上呈信药业有限公司健华药店的药品库房合格品区抽取的标示上海万仕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30112-1的中药饮片前胡,经上海市金山食品药品检验所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全项检验,检验结果性状不符合规定,报告书编号:抽20231234G。2023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书及《上海市药品抽检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向上海市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交复验申请。2023年10月25日,当事人复验申请被受理。2023年11月6日,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对涉案药品性状进行复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报告编号YW202304712。经查,当事人是杨浦区一家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店),已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从上海雷允上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购进标示上海万仕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30112-1的中药饮片前胡1500克。2023年6月23日销售500克,2023年9月14日我局买样抽检400克(代表数量1000克),剩余库存600克。涉案不合格中药饮片前胡(500克/袋)的不含税购进价为0.219元/克,不含税零售价为0.3407元/克,含税零售价为0.385元/克。涉案不合格中药饮片前胡的货值金额385元。截至2023年10月16日案发,涉案不合格中药饮片前胡库存600克,当事人违法所得48.68元。同时,经查当事人在采购、入库、销售涉案不合格批次药品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劣药。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上海市金山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验申请、配送出库单(验收记录)、发票及清单、销售记录、销售发票及资金往来凭证、仓库的温湿度记录和养护记录、当事人和相关单位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024年1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杨罚告〔2024〕10202300238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标示上海万仕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30112-1的中药饮片前胡,检验项目下的性状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劣药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捌元陆角捌分。2、没收标示上海万仕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30112-1的中药饮片前胡600克。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于  年 月 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捌元陆角捌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当日履行没收标示上海万仕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30112-1的中药饮片前胡600克的行政处罚。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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