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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天露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苏药监(淮)处字〔2024〕0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天露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1399821096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舒志丽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1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淮)处字〔2024〕003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小儿氨酚烷胺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没收剩余小儿氨酚烷胺颗粒103盒;2、没收违法所得6198.4元。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6198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4/17处罚有效期2024/5/2公示截止期2024/7/17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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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磐安县方圆双仁堂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磐市监处罚﹝2024﹞60号)

    主体名称磐安县方圆双仁堂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磐市监处罚﹝2024﹞60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12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0.35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磐安县方圆双仁堂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3月20日被我局依法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一、没收上述扣押在案的品名为“999®补脾益肠丸”过期的药品;二、罚款3500元(叁仟伍佰元整),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273075998205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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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宝厚堂大药房销售劣药案(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151号)

    主体名称杭州宝厚堂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15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4-2处罚内容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5没收违法所得0.2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宝厚堂大药房生产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23年12月2日,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一笑堂”牌鹿角胶1盒、“福”牌阿胶1盒、“化蓬”牌龟甲胶2盒、“东阿阿胶”牌阿胶1盒以2500元的价格销售给举报人。截止查获时,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2500元,违法所得25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药品的数量较少、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上缴国库;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25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13MB1K82229E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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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兴市南湖区新嘉园药店销售劣药案(嘉南市监处罚﹝2024﹞95号)

    主体名称嘉兴市南湖区新嘉园药店处罚决定书文号嘉南市监处罚﹝2024﹞95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7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嘉兴市南湖区新嘉园药店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2月28日,被处罚人嘉兴市南湖区新嘉园药店在嘉兴市南湖区洪波路551-557号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被我局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痔疮片4盒、癣湿药水1盒和复方沙棘籽油栓1盒;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02307358680X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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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港市博康药店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龙市监处罚﹝2024﹞120号)

    主体名称龙港市博康药店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120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10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博康药店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柳南路***号一层龙港市博康药店有限公司查获了超过有效期的处方药“桑莲牌”赛胃安胶囊药品1盒。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处以警告;二、没收劣药处方药“桑莲牌”赛胃安胶囊药品1盒;三、对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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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伊宁市寿源盛中西医诊所使用劣药案(伊市市监处罚〔2024〕5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伊宁市寿源盛中西医诊所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002MA7M6AUL2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付开建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市市监处罚〔2024〕51号违法行为类型:药械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药械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剂许可证。”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金额:10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未涉及处罚决定日期:2024/4/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日期:2024/4/15公示截止期:2024/7/15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 广西嘉进医药批发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2)案(桂药监流稽罚〔202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流稽罚〔2024〕3号案件名称广西嘉进医药批发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2)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广西嘉进医药批发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0400763095052B法定代表人姓名彭桂华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藿香正气水(上市许可持有人:广西葛洪堂药业有限公司,受托生产单位:广西百琪药业有限公司,规格:每支装10毫升,包装规格:每盒装10支,批号:23060702)由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3年8月11日抽检,2023年9月18日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装量】项下的“5支装量均少于标示装量,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从广西水力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2)共计1800盒,购进价格为7.5元/盒,货值金额为13500.00元,共销售了1784盒,销售价格为7.688元/盒,销售金额为13715.39元;自行报损销毁1盒;抽样购买16盒,销售价格为8.5元/盒,销售金额为136.00元;召回1190盒,并已退回供应商,退回价格为7.50元/盒,退货金额为8925.00元。因此,本案违法所得合计为4694.98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2)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2)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陆佰玖拾肆元玖角捌分(4694.98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2024年4月29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备注附件:桂药监生稽罚〔2024〕3号-嘉进(公示版).pdf附件桂药监生稽罚〔2024〕3号-嘉进(公示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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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口渤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桑寄生”案(辽药监(稽八)罚〔2024〕1号)

    案件名称营口渤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桑寄生”案处罚决定书文号辽药监(稽八)罚〔2024〕1号被处罚企业名称营口渤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076256010A法定代表人蓝波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桑寄生”,销售金额224.52元,违法所得224.52元。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224.52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4年4月10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4年04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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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国瑞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荨麻疹丸案(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24号案件名称福建国瑞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荨麻疹丸劣药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国瑞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60534B法定代表人姓名黄巧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劣药荨麻疹丸(标示生产企业: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包装:10克/袋X9袋/盒,批号:220604),经检验,装量差异为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经核实,上述批次荨麻疹丸共采购1476盒,退回供应商18盒,实际销售1458盒,销售金额为15104.59元。当事人在采购、验收、储存、销售上述药品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其销售劣药的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销售劣药荨麻疹丸违法所得15104.59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3月28日备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24号当事人:福建国瑞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100665060534B住所(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魁岐路136号福州物联网产业创新发展中心1号楼21层(自贸试验区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巧霞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荨麻疹丸(标示生产企业: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包装:10克/袋X9袋/盒,批号:220604)经检验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经核实,上述批次荨麻疹丸共采购1476盒,退回供应商18盒,实际销售1458盒,销售金额为15104.59元。同时,当事人在采购、验收、储存、销售上述药品过程中,未发现异常,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检验报告书、购进记录、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采购订单、销售记录、购销凭证、温湿度数据波形图、照片等证据为证。2024年3月20日,本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3月28日,当事人未提起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销售劣药荨麻疹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销售劣药荨麻疹丸违法所得15104.59元;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3月28日(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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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健之佳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桑寄生”案(辽药监(稽五)罚〔2024〕1号)

    案件名称辽宁健之佳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桑寄生”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五)罚〔2024〕1号被处罚企业名称辽宁健之佳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734196006Q法定代表人蓝波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桑寄生”,货值金额339.34元,获违法所得299.72元。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299.72元;2.处10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4年4月9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4-04-0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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