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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当事人: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302779144031R   住所(住址):桂林市西凤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廖毅承;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12月1日我局接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桂(市)象市监字〔2019〕701号),反应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改变经营方式销售药品。2019年12月5日和2019年12月10日,区药监局桂林检查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分别对桂林市西凤路33号的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部和广西城市建设学校卫生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开具给广西城市建设学校的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05102755、06796656、06796657)共计三张和开具给广西商业高级技工学院的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15625832)一张,其中发票(№06796656、06796657、№15625832)是该公司西凤路医药商场销售的药品开具,销售金额共计16651.40元;发票(№05102755)是该公司瓦窑医药商场销售的药品开具,销售金额共计3494.50元。该公司提供了销售给广西商业高级技工学院和广西城市建设学校的连锁医药商场药品销售小票、药品出库单、汇款业务回单等材料复印件。2020年2月11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指定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案件管辖的请示》(桂市市监报〔2020〕5号)。2020年2月27日,我局以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改变经营方式销售药品为由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该案的受委托人张伟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承认该公司销售药品给广西商业高级技工学院和广西城市建设学校并进行对公账号汇款业务的公司行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案件协查时间较长,根据案件查办需要,2020年5月25日申请将办案时限延长至2020年6月25日。2020年6月23日,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再次延长办案时间6个月。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案件承办人的调查取证,该公司有如下事实:1.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2.改变经营方式销售药品的违法事实成立。3.涉案货值金额为20145.9元,违法所得为20145.9元。当事人对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执法程序、询问调查均没有异议,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指定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案件管辖的请示的复函》、《案件交办通知书》(桂药监交办〔2019〕1号)。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3.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授权委托书、廖毅承及张伟身份证复印件。4.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05102755、06796656、06796657、№15625832)、药品销售小票、药品出库单、汇款业务回单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0年9月8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药监流罚告〔2020〕2号)送达至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处理决定及依据: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改变经营方式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责令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壹佰肆拾伍元玖角(¥20145.90);2.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人民币贰万壹佰肆拾伍元玖角(¥20145.90)的3.5倍罚款,即人民币柒万伍佰壹拾元陆角伍分(¥70510.65)。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万陆佰伍拾陆元伍角伍分(¥90656.5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本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本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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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源)

    当事人: 金秀金源中草药贸易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324315908697W住所(住址):金秀县桐木镇工业园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秀芳执法人员:梁爱军,执法证号:桂G201900745执法人员:黄辉,执法证号:桂G201900036当事人在厂区外另设车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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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泉水药业有限公司对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主动召回

    宁夏泉水药业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涉及产品口罩带断裂强度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技术要求(宁械注准20202140002)》,该公司对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注册证号:宁械注准20202140002)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批号、规格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CIO在线】2020年最新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用口罩)体考满分的体系文件+质量记录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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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山西省太原晋阳制药厂等10家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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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海日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内蒙古海日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主要违法事实/吊销事由内蒙古海日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没收违法生产的批号为20190105的“蒙贝儿牌羊胎素身体滋养露”39瓶及违法所得3939元。公示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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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公告(2020年第3号)

    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企业申请,收回延边正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春宏盛医药有限公司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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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梅里埃(上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通告

    依企业申请,现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梅里埃(上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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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公示(2020第0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对安徽三源堂国药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2月9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传 真:0551-63710282、63710228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15号省药品技术检测大楼八楼邮  编:230051电子邮箱:aceiyp@163.com特此公示。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目录(第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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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2020年第5期药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药品抽检计划,我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实施了监督抽检。现将本期药品抽检信息通报如下:一、公告情况:经核查确认,本期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如下:11个品种14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详见附件),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检查、含量测定等。二、不符合规定药品的查处情况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部门对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召回等必要的控制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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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0年 第3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哈尔滨市康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  特此通告。  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2020年 第3号)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2020年 第3号)序号符合性检查编号企业名称检查范围生产地址现场检查时间备注1黑药符200014哈尔滨市康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糖浆剂、合剂(201车间)/含中药提取(101车间)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四平路2020年9月2日-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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