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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公示(2018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我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组织认证检查,以下药品经营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20日止,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898-88689909;传真:0898-88689909通讯地址:三亚市迎宾路368号邮  编:572000点击查看原文

    行政许可
  • 重庆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药品GMP认证审查公示 (第143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规定,经现场检查和审核, 重庆天宝药业有限公司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26日。  监督电话:023-60353850, 023-60353852  地址: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713室,邮编:401120  特此公示重庆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2018年6月11日点击查看原文

    行政许可 重庆市
  • 枣庄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公告(第20180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并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检查,对以下11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认证证书,现予以公布。特此公告。枣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点击查看原文

    行政许可
  • 本溪市药品经营企业(零售)GSP认证公示公告 (2018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经我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组织认证检查,以下3家企业符合《GSP认证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通过现场检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6日止,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点击查看原文

    行政许可 辽宁省
  •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公示公告C-GD-2018(年)-SZ 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并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检查,对以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认证证书,现予以公布。  监督电话(传真):0755-83070069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邮编:518000点击查看原文

    行政许可 广东省
  •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公告C-GD-2018(年)-SZ 第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并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检查,对以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认证证书,现予以公布。  监督电话(传真):0755-83070069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邮编:518000点击查看原文

    行政许可 广东省
  •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公告C-GD-2018(年)-SZ 第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并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检查,对以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认证证书,现予以公布。  监督电话(传真):0755-83070069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邮编:518000点击查看原文

    行政许可 广东省
  • 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的通告(2018年)第3号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众康大药房振兴路店等3家药品零售企业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我局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分类管理的实施办法》(粤食药监法〔2014〕109号)规定,评定其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现予以公布。点击查看原文

    行政许可 广东省
  •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整治执业药师“挂证”问题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90号)精神,规范零售药店配备使用执业药师行为,进一步整治执业药师“挂证”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企业自查自纠2018年7月31日前,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对聘用执业药师开展自查,主动清理“挂证”执业药师并向所在地市局报告,“挂证”执业药师应当主动申请注销注册。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结合农村地区和城乡接合部药店诊所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飞行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及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问题。强化对互联网发布“挂证”信息的监控,利用互联网、实地检查、异地协查等手段,结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保险缴纳等情况,加强对执业药师任职信息调查核实。三、依法查处“挂证”行为2018年8月1日起,对查实执业药师“挂证”问题,按以下方式依法处理:(一)对查实“挂证”执业药师,收缴其注册证,同时,将“挂证”执业药师信息逐级上报至省局,由省局统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注册、公开曝光。(二)对查实聘用“挂证”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论处,一律予以撤销《药品GSP证书》,并在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列为失信企业。(三)发现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处理。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奖励。各市局要严格按照《辽宁省药品经营企业风险分级监管指导意见》要求,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行为。省局将通过开展飞行检查、暗访调查等方式,加大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对发现问题查处不力,执业药师“挂证”现象较多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点击查看原文

    行政许可 辽宁省
  • 山东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公示公告(第1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我局审查,下列拟办企业符合规定要求,拟核发《药品GSP证书》,现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自2018年06月08日至2018年06月17日止。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通信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6122号邮政邮编:250014特此公示。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6月08日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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