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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6年5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8号公布 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下简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促进诚信自律,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第三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阶次处以罚款;(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第四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一)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活动;(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实施下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二)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四)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六条实施下列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结论;(五)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六)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七)其他违反质量安全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七条实施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二)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三)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第八条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三)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四)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五)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第九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未依法取得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营主体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一)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二)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拒不履行且无法证明其没有履行能力、逃避执行。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过错、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以及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危害等因素。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十二条在案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认为行政处罚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九条、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承担信用监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监管机构)。信用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通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意见并反馈办案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和信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信用监管机构在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等工作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办案机构。第十三条拟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并告知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及列入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和提出异议的途径、时限等。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列入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第十四条当事人对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提出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复核。具体复核工作由信用监管机构承担。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异议不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办案期限内完成复核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复核期限,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并告知当事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告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单独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等认为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信用监管机构并附有关证据材料。信用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意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履行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告知、当事人异议处理等程序。当事人提出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提出异议、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单独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第十六条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自收到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第十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应当对有关主体采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措施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不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并停止公示相关信息,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当事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和程序适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文书送达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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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持续抓好集中整治工作

    7月16日,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推进会,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纪委监委工作要求,加压奋进,深入推进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集中整治工作。副省长吕国范对市场监管部门集中整治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新会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行动自觉,树牢问题导向、扛牢主体责任,聚焦群众关注的民生领域、市场乱象、营商环境,坚持“牵头的事”坚决干好、“配合的事”主动干好,从严从实检视存在问题、举一反三抓好整改提升。坚决杜绝过关思想、松劲心态,以“行百里者半九十”的清醒、“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执着,进一步抓紧抓实市场监管领域集中整治各项工作,推动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更多实实在在的成果,坚决打赢打好集中整治攻坚决战。

    其它合规 河南省
  • 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关于举办“数智食安·标签赋能”食品数字标签推广应用线上专题指导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食品企业:为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做好食品数字标签推广应用,我司会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举办“数智食安·标签赋能”食品数字标签推广应用线上专题指导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一)食品数字标签应用政策解读;(二)食品数字标签应用技术服务;(三)食品数字标签应用案例介绍。二、培训时间2026年7月20日(周一)下午14:00-17:00。三、培训对象食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专业技术机构等相关人员。四、培训形式“数智食安·标签赋能”食品数字标签推广应用线上专题指导会以线上形式举办。进入方式1: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微信视频号。进入方式2:https://study.foodmate.net/meeting?id=1763。五、其他事宜(一)请各相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协助做好参训人员组织动员,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保障各单位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准时参会。(二)请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食品伙伴网安排好师资人员,做好视频号直播保障。(三)请食品伙伴网做好技术支持和视频直播保障。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2026年7月16日

    其它合规 全国
  • 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关于举办食品安全标准大讲堂(第三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食品企业:为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全链条管理与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切实推动标准使用者知晓标准、学好标准、用好标准,经研究,我司将会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举办“食品安全标准大讲堂”系列培训答疑活动。现将第三期食品安全标准大讲堂(以下简称“大讲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及有关问题讲解。二、培训时间2026年7月20日(周一)上午09:30-11:30。三、培训对象(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二)食品专业技术机构相关人员;(三)食品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四)食品生产企业相关人员;(五)其他对食品安全标准有需要的人员。四、培训形式大讲堂以线上形式举办,包括标准要点讲解和现场答疑。进入大讲堂方式1: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微信视频号。进入大讲堂方式2:https://study.foodmate.net/meeting?id=1763。五、其他事宜(一)请各相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协助做好参训人员组织动员,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二)请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安排好师资人员,做好视频号直播保障。(三)请食品伙伴网做好技术支持和视频直播保障。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2026年7月16日

    其它合规 全国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7期)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计划部署安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完成了食品安全抽检739批次,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酒类、蜂产品、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11大类,其中合格727批次,发现不合格12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本次检验项目、食品抽检合格信息、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详见附件。对本次公布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组织相关市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特此通告。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2.食品抽检合格信息3.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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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6期)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近期组织开展“你点我检”专项抽检,共抽检11类食品249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样品1批次。发现的问题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已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批次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

    其它合规 吉林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的通告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代表机构注销或者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进行公告。”的规定,根据越南明阳食品股份公司驻凭祥代表处、慕万思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代表处、美国广西海外商会联盟南宁代表处、香港纳玛遗传贸易有限公司南宁代表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代表处、中国实业银行南宁代表处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我局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特此通告。附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通告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6日附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通告名单序号企业名称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销日期备注1越南明阳食品股份公司驻凭祥代表处(91451400MA5KWU2N18)2024年11月07日2香港纳玛遗传贸易有限公司南宁代表处(91450100MA5KAY9X9E)2024年11月07日3慕万思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代表处(91450100MABWQME74C)2024年12月05日4美国广西海外商会联盟南宁代表处(91450000MACH7H228K)2025年01月08日591450000MAELFU43512026年04月13日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原名称6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代表处(91450100672463585R)2026年07月07日

    其它合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新疆关于《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门诊支付政策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生育支持政策,提升产前(后)门诊基础检查保障水平,根据《关于完善自治区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新医保发〔2025〕4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门诊支付政策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3日(星期四)。邮箱:xjybjyyfwc@163.com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门诊支付政策的通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7月15日

    其它合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山西关于2026年第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本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和抽检细则,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乳制品、方便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酒类、罐头、粮食加工品、糕点、蜂产品、蛋制品、餐饮食品、饼干、保健食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蔬菜制品、豆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肉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饮料、调味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4大类,共409批次。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判定,合格400批次,不合格9批次(抽检信息详见附件)。针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查处置。特此通告。附件: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食品信息.pdf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pdf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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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2026年第二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量化分级A级名单的公告

    根据《吉林省餐饮服务风险量化分级评价工作指南》等规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对吉林省一风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新阳光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量化A级核验,并于2026年6月29日至7月13日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现予以公告。联系人:吕太东 联系电话:0431-84338790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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