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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公开征求拟废止《贵州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告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中心: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关于文件废止有关条款,经省医保局党组会研究决定,拟废止《贵州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29日-8月11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邮箱gzybjjjg@163.com。个人反馈意见建议请签署真实姓名((附身份证号))并注明联系方式,;单位反馈意见建议请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反馈意见建议需同时提供可编辑版。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121日。感谢参与和支持。贵州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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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重庆市医药科技学校总支部委员会关于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的公示

    根据市局党组统一部署,2025年9月16日至10月30日,市局党组第三巡察组对市药科校党总支部开展常规巡察,并于12月29日反馈巡察意见,现将整改落实情况予以公示。一、强化统筹部署,压实整改工作责任学校党总支始终把巡察整改作为重大政治考验,全面压实整改主体责任,构建“党总支统一领导、主要领导牵头抓总、班子成员分线负责、责任科室具体落实、专项督导组全程督办”的全链条整改工作体系。严格落实“周通报、月调度”工作机制,逐一对标巡察反馈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逐条核查整改举措、逐项核验整改成效、逐件闭环销号管理。整改期间,累计召开巡察整改专题工作会6次,提交总支会研究4次,动态研判整改难点、补齐工作短板,层层压实整改责任、传导工作压力,确保所有问题整改不打折扣、不走过场、全面彻底。二、对标对表抓落实,全面完成整改收官任务巡察反馈的4类48个问题全部整改完成,累计执行整改措施164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26个。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基层落实方面,针对24个问题落实整改措施81条。扎实推进党的创新理论学习,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班子成员常态化开展调研、撰写心得体会,深化学用结合;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统战群团、意识形态等工作机制,规范议事决策流程;深耕职业教育主责主业,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推行理实一体化教学,新增6家校外实训基地,完善三全育人、教学质量监控、课程思政建设体系,补齐招生就业、社会化培训、成人教育工作短板,积极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职教建设。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方面,针对11个问题落实整改措施37条。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工作机制,压实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常态化开展廉政谈心谈话、风险排查整治;规范财务报销、采购合同、公车管理等制度流程,梳理重点领域廉政风险清单,强化纪检监督执纪,常态化开展作风建设整治,坚决纠治形式主义,提升服务质效。聚焦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针对10个问题落实整改措施36条。持续加强领导班子履职能力建设,常态化开展学习培训、校际交流;优化干部教师队伍建设体系,完善选拔任用、考核激励、职称评审机制,培育青年骨干教师;深化党建与业务融合,打造“德技育药魂”党建品牌,推进“一支部一品牌”“党员示范岗”建设,破解重业务、轻党建问题。聚焦巡视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方面,针对3个问题落实整改措施10条。建立整改台账动态销号、常态化“回头看”机制,规范会议记录、资金使用、资产管理、挂账处置等工作,补齐整改短板,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升整改质效。三、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深化整改成效本轮巡察整改已全面收官、问题全部清零。下一步,学校党总支坚决杜绝“整改收官即终点”的松懈思想,坚持常态长效、久久为功,扎实做好巡察整改“后半篇文章”,持续巩固深化整改成果。一是持续筑牢政治忠诚,始终以党的创新理论为引领,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及市局关于职业教育的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办学治校政治方向。二是持续健全长效机制,系统梳理本轮整改形成的制度成果、工作举措,将成熟有效的做法固化为常态化、规范化制度体系,从根源上防范同类问题反弹复发。三是持续深化成果转化,坚持以改促建、以改促干、以改促优,深度推进党建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校企合作、社会服务深度融合,补齐办学发展短板、擦亮医药职教特色品牌,切实把巡察整改成效转化为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中共重庆市医药科技学校总支部委员会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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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的通告(2026年第5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万松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提交的28个产品予以备案。特此通告。附件:保健食品备案情况汇总表(2026年第5期)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28日附件保健食品备案情况汇总表(2026年第5期)序号产品名称备案单位备案单位地址备案号备注1万松堂牌硒维生素E蛋白粉武汉万松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银潭路11号(12)食健备G2026420015062颐路凯歌®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武汉韦廉士药业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环湖中路18号兴宏业工业园8栋4层食健备G2026420015503楚硒牌硒片湖北天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高坪镇花硒谷大健康产业园(自主申报)食健备G2026420015944国信利安牌维生D3 片湖北人缘堂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仓埠街道周铺产业园兴业路3号食健备G2026420015955乐赛仙®维生素C含片(菠萝味)湖北康恩萃药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经济开发区丰日大道南侧食健备G2026420015966乐赛仙®维生素C含片(甜橙味)湖北康恩萃药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经济开发区丰日大道南侧食健备G2026420016007森力迪牌维生素C咀嚼片(甜橙味)湖北康恩萃药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经济开发区丰日大道南侧食健备G2026420016018健康佐佑牌锌硒口服液武汉森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西牛三街2号食健备G2026420016029健康佐佑牌褪黑素片武汉森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西牛三街2号食健备G20264200160410XPZR普众人®多种维生素蛋白粉武汉天天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551号食健备G20264200160511乐赛仙®B族维生素片湖北康恩萃药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经济开发区丰日大道南侧食健备G20264200160612万松堂牌灵芝茶武汉万松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银潭路11号(12)食健备G20264200160713乐赛仙®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湖北康恩萃药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经济开发区丰日大道南侧食健备G20264200161114质每堂牌西洋参口服液质每(湖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华中产业园奥体路88号食健备G20264200166915乐赛仙®维生素C泡腾片(水蜜桃味)湖北康恩萃药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经济开发区丰日大道南侧食健备G20264200167016乐赛仙®维生素C泡腾片(甜橙味)湖北康恩萃药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经济开发区丰日大道南侧食健备G20264200169717质每堂牌人参口服液质每(湖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华中产业园奥体路88号食健备G20264200169818森力迪牌B族维生素片湖北康恩萃药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经济开发区丰日大道南侧食健备G20264200173819世纪青青®蛋白粉湖北康恩萃药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经济开发区丰日大道南侧食健备G20264200176420纽邦®硒多种维生素片安琪纽特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城东大道168号食健备G20264200178521森力迪牌B族维生素片(甜橙味)湖北康恩萃药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经济开发区丰日大道南侧食健备G20264200180822森力迪牌多种矿物质咀嚼片(香橙味)湖北康恩萃药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经济开发区丰日大道南侧食健备G20264200181023纽小泡®维生素D维生素K咀嚼片(甜橙味)安琪纽特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城东大道168号食健备G20264200181124安小泡®维生素D维生素K咀嚼片(甜橙味)安琪纽特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城东大道168号食健备G20264200181225SIYOY®B族维生素咀嚼片(哈密瓜味)湖北康恩萃药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经济开发区丰日大道南侧食健备G20264200181726metistar®辅酶Q10 颗粒安琪纽特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城东大道168号食健备G20264200184627Mintel®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武汉麦鑫利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88号武汉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25幢1-4层(2)厂房二号(一照多址)食健备G20264200184728人缘堂牌灵芝口服液湖北人缘堂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仓埠街道周铺产业园兴业路3号食健备G20264200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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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企业海外反垄断合规能力提升专项行动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部署开展企业海外反垄断合规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聚焦企业海外投资、跨境并购、产品出口等重点场景,强化合规指导,力争用一年左右时间,推动海外反垄断制度宣传覆盖更加全面,企业合规能力显著提升,综合服务支撑体系逐步完善。专项行动主要包括以下重点任务。完善境外合规指引,构建多元培训体系。修订《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细化重点司法辖区反垄断监管制度并增加示范案例。多渠道强化海外反垄断应知应会宣传教育,开展多层次、多元化合规培训辅导,增强企业人员合规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筑牢反垄断合规根基。鼓励引导企业开展海外反垄断风险自查与合规能力评估,制定合规能力提升计划,推动企业建立高层统筹、部门牵头、岗位落实的工作机制,将竞争合规嵌入投资决策、合同管理等全业务流程。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升法律服务能力。防范“内卷外化”相关海外反垄断风险,指导行业协会增强海外反垄断合规的服务支撑能力,用合规化手段推进行业自律,开展共性风险排查,引导企业公平参与国际竞争。用好社会专业力量,加强反垄断国际交流。依托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为企业提供海外反垄断法律法规、典型案例查询及合规风险提示等服务。发挥专家、律师及专业服务机构优势,构建多元支撑的合规服务体系。深化反垄断国际交流合作,办好各类品牌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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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窗口2026年7月第3批特种设备受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计量类许可信息公示

    2026年7月第3批受理信息(特种设备)2026年7月第3批许可信息 (工业)2026年7月第3批许可信息(计量)2026年7月第3批许可信息(特种设备)资质认定2026年7月第3批许可信息2026年7月第3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备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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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平台企业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平台企业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相关司局、直属单位:《推动平台企业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行动方案》已经2026年7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推动平台企业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稳就业、惠民生、促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转型需求,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强化统筹协调、纵横联动,集成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平台企业等各方力量,成规模、有力度赋能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主要目标是:2027年年底前,滚动形成“五个一批”工作成果,即推出一批精准“滴灌”、直达快享的帮扶举措,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转型发展的优质商户,定制一批“解渴”管用、生动务实的培训课程,搭建一批数字赋能、有形有感的应用场景,选树一批创新融合、可学可鉴的典型案例,探索构建平台企业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长效实践路径,进一步降低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转型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可持续增收能力。二、开展初创帮扶行动(一)便利经营准入。鼓励平台企业简化经营者入驻流程,优化智能辅助功能,缩短填报和审核时间。支持平台企业采取有效激励措施,鼓励、督促平台内自然人网店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登记。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场景,提升平台企业验证入驻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的审核效率。(二)加强经营扶持。支持平台企业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优势,为新入驻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曝光机会。鼓励平台企业将扶持举措、获取方法等基础性内容纳入新入驻经营主体培训。(三)降低经营成本。引导平台企业为新入驻个体工商户提供让利服务,合理降低佣金、抽成、会员费、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营销推广费等费用,减轻个体工商户运营初期成本压力。落实《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规范和引导平台企业收费行为。三、开展重点培育行动(四)打造“名特优新”金字招牌。深化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推出新一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动各项政策应享尽享。鼓励平台企业制定“名特优新”专项培育计划,在流量扶持、费用减免、物流优化等方面提供更多差异化、精细化扶持措施,提升“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率。积极支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参与符合规定的评选表彰活动,加强宣传推广,塑造“名特优新”良好声誉。(五)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聚焦本地区行业分布集聚、产品特色突出、帮扶需求迫切等特点的个体工商户,深入调研了解其在平台经营方面的困难和诉求,分类形成需求清单。引导平台企业根据需求清单开展资源对接,发挥各自经营特点,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供应链分散、物流成本高、营销能力弱等困难。四、开展能力提升行动(六)增强合规经营能力。聚焦个体工商户平台经营特点,加强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税费申报缴纳等方面政策培训,引导个体工商户守法合规经营。办好“个体网大讲堂”系列活动,不断丰富培训内容,积极扩大活动参与度和影响力。支持平台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加快直播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标准的研究制定,引导规范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七)提升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平台企业加大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培训力度,强化经营指导,帮助个体工商户了解掌握市场行情动态、电商运营策略、数字化工具使用等方面技巧知识,为个体工商户成长提供专业化、体系化指引。发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效能,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助力个体工商户持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赢得市场竞争主动。五、开展数字赋能行动(八)丰富数字化服务供给。鼓励平台企业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帮助个体工商户精准定位客群,在选址选品、产品素材制作、运营数据分析、智能客服等方面推出更多轻量化、低成本数字化运营工具,帮助个体工商户突破经验盲区,规避经营风险,提升经营效率。(九)助力推广优质产品。推动“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与平台企业深化合作,以公益形式在平台内集中宣传展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特色优质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网络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六、开展创新示范行动(十)鼓励各地创新实践。支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化与平台企业交流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信息共享,共同谋划本地区支持个体工商户线上发展的一揽子举措。结合地方实际,研究解决个体工商户在平台内经营遇到的共性问题,推动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十一)强化载体作用发挥。会同相关部门举办“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聚力赋能帮扶个体工商户发展。坚持用好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支持个私协会开展“问情服务”,及时了解困难诉求。持续拓展“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功能,围绕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需要,引入更多市场化资源,提供一站式、便捷化服务。推广浙江等地“大企帮小店”典型经验,构建协同融通发展生态,推动共赢发展。七、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探索务实举措,抓好本方案贯彻落实。总局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及时了解地方工作进展情况,通过举办经验交流活动、发布年度报告等形式,宣传推广平台企业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典型经验做法,营造共同关心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良好氛围,切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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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年园区生物医药技术及产业发展状况调研工作正式启动

    为持续全面了解我国生物医药技术及产业的发展状况,更好地服务于生物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促进工作,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结合科技计划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和承担的相关专题调研工作,在2017-2025年调研的基础上,正式启动2026年园区生物医药技术及产业发展状况调研工作。一、调研范围本次调研涉及我国现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取以生物医药为主要发展方向的其他国家级或省级园区进行增补填报。二、系统填报要求请各园区登录http://117.133.173.235:9182/,进入园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情况调查问卷系统(以下简称“园区调研问卷系统”)进行填报,系统登录、数据填报等相关技术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人员。各园区务必保证填报数据真实有效,填报完成并通过审核后,请将打印的上报版纸质材料加盖园区管委会公章邮寄至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三、系统开放时间园区调研问卷系统开放时间为2026年7月10日至8月21日。请各单位于2026年9月6日前将调研问卷纸质版1份(加盖公章)邮寄至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战略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100039,战略处,010-88225097),并请注明“园区调研材料”字样。四、联系方式联系人:刘平、魏巍联系电话:010-88225097、010-88225047业务咨询邮箱:yqpj2023@cncbd.org.cn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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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市农业农村委副主任王志林带队指导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工作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全面排查风险隐患,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近日市农业农村委副主任王志林带队赴静海区、武清区指导综合整治工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种植业处、畜牧兽医处、质监处负责同志参加。指导组现场听取了天津市诺维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中农立华(天津)农用化学品有限公司、雍阳民生农资有限公司、一芳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查看了农兽药企业生产资质、产品流向、质控管理等情况;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购销台账记录及产品标签标识等情况;种植基地生产档案记录、质量安全制度、产品带证上市等情况。志林同志强调,农药兽药依法生产经营使用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各个环节都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产品质量控制,确保科学投入、安全产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综合整治行动要求,聚焦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聚焦线上线下双渠道,全面开展问题线索排查,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扎实推进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守牢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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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26年全国专利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专利权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专利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规字〔2026〕640号)要求,现就做好重庆地区专利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内容和重点指标调查内容包括企业专利创造、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人才与管理,海外知识产权活动等。重点指标包括专利产业化率、实施率等专利转化运用类数据,企业专利权人遭遇专利侵权比例、高赔偿金额专利侵权案件比例等专利保护类数据,以及专利产学研合作创新、海外专利布局、人才和服务等其他方面数据。二、调查对象和范围调查对象为截至2025年末拥有有效专利的国内企业专利权人及其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专利调查工作组抽取,我市共292个专利权人、1100件有效专利作为调查样本,涉及万州等25个区县。三、调查方法全国专利调查问卷共2套,分别为《2026年全国专利调查问卷(有效专利)》和《2026年全国专利调查问卷(专利权人)》。调查问卷通过专利调查网络平台(网址:https://cnipa.idata3d.com/gro/2026)填答,电脑端、手机端均可登陆。四、组织方式(一)全国专利调查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按照统一问卷、统一平台、统一时间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调查问卷,抽取调查样本,明确调查要求。(二)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做好全市专利调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并加强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重庆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具体做好政策宣传培训、调查样本分解、验证码分送(待各区县局指定具体经办人员后“点对点”分发)、定期通报进度、日常指导答疑等工作。(三)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利调查的组织填报工作,及时将调查问卷及网上填报登录验证码分发给各填报单位(专利权人),并提醒督促相关填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问卷填报工作。填报单位(专利权人)的验证码已与企业名称、专利信息及所需填答问卷数量进行了一一关联,切勿向企业发错验证码!(四)各填报单位(专利权人)凭验证码登录专利调查平台开展专利调查填报工作。五、有关要求(一)全国专利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调查制度开展,请各区县局和各填报单位(专利权人)要高度重视,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调查方案,规范调查工作流程,保质保量完成调查任务,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二)请各填报单位(专利权人)积极配合、安排专人负责本次专利调查工作,不得拒报、漏报、瞒报,并于2026年8月31日前完成问卷填报工作。(三)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区县局的具体经办人员加入渝快政工作联络群(进群二维码见附件2),群昵称改为XX区县-姓名,主动与联系人张新妍联系,由其“点对点”发送调查对象名单及登录验证码。(四)在填答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请随时联系咨询。联系人:张新妍、熊钦松;联系电话:67095394、67112023。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专利调查工作的通知        2.2026年全国专利调查工作群二维码        3.各区县调查企业名单(“点对点”分发)        4.2026年全国专利调查邮件通知模板        5.2026年全国专利调查操作手册(地方局使用)        6.2026年全国专利调查填答说明(企业使用)        7.2026年全国专利调查问卷(专利权人问卷)        8.2026年全国专利调查问卷(专利问卷)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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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6年5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8号公布 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下简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促进诚信自律,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第三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阶次处以罚款;(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第四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一)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活动;(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实施下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二)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四)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六条实施下列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结论;(五)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六)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七)其他违反质量安全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七条实施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二)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三)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第八条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三)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四)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五)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第九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未依法取得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营主体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一)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二)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拒不履行且无法证明其没有履行能力、逃避执行。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过错、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以及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危害等因素。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十二条在案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认为行政处罚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九条、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承担信用监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监管机构)。信用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通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意见并反馈办案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和信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信用监管机构在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等工作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办案机构。第十三条拟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并告知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及列入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和提出异议的途径、时限等。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列入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第十四条当事人对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提出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复核。具体复核工作由信用监管机构承担。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异议不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办案期限内完成复核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复核期限,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并告知当事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告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单独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等认为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信用监管机构并附有关证据材料。信用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意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履行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告知、当事人异议处理等程序。当事人提出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提出异议、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单独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第十六条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自收到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第十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应当对有关主体采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措施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不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并停止公示相关信息,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当事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和程序适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文书送达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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