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药监械〔2020〕6号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2020年2月4日全国防控物资暨春运错峰返程运输保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我省疫情防控应急医疗器械上市,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快医用防护服注册审批和生产许可的通知》(药监综械管函〔2020〕71号)和《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实施应急审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按照应急物资可“先生产后审批”原则,现就申请应急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医疗器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一)拟应急生产以上产品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是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也可以是具备一定工业制造条件的其他行业企业。(二)企业应达到基本的生产条件(详见附件1)。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应符合YY/T0969-2013的要求;医用外科口罩应符合YYO469-2011的要求;医用防护口罩应符GB19083-2010的要求;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应符合GB19082-2009的要求。二、办理流程(一)企业根据拟生产产品要求,建立厂房,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人员等。同时,准备紧急生产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二)企业在符合要求的生产条件下,根据产品技术要求,按生产工艺规程试生产样品,送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同时,将申报资料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进行受理。(三)省局按照《公告》进行应急审批,符合要求的,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对暂不具备条件发放《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可以先生产后审批。三、相关要求(一)应急生产应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二)应急生产的产品说明书、标签除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外,还应在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正面醒目标注“仅供防控疫情应急使用”字样(红色黑体二号)。(三)获准紧急生产的企业要切实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四)以上措施属于此次疫情防控的临时应急措施,疫情结束后自行解除。附件:1.紧急生产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生产基本条件2.紧急生产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申报资料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13日(联系人及电话:詹檐、孙文华,68571863、68571862、13888988280、13608871806)(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紧急生产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生产基本条件一、机构与人员(一)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职能。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的运行。(二)根据生产规模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并由企业负责人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三)进入非洁净区的生产人员至少应更衣、换鞋、带帽、洗手。对进入洁净区的人员生产前应进行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的培训,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洁净工作服其式样和穿戴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四)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裸手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五)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二、厂房设施与设备方面(一)应当建立符合生产要求的厂房与设施,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并确保有效运行。(二)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生产区应与产品的生产规模相适应,仓储区的设施设备应能满足原材料和成品储存要求,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生产无菌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的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应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度级别(可由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测),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三)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生产医用口罩设备,如:平面口罩本体机、超声波口罩本体机、全自动医用口罩机、超声波过滤棉机等;生产医用防护服设备,如:缝纫机、医用防护服压胶机、无缝布热封胶带机等。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的还应配备环氧乙烷灭菌柜和相应的解析设施设备。三、采购(一)采购物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二)企业需按采购流程对供应商进行审核,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三)采购时应当明确采购信息,清晰表述采购要求,建立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原材料清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验收标准等。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要求。(四)无菌医疗器械的初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所用的灭菌过程,执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在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并确定所采购初包装材料的初始污染菌可接受水平。四、生产管理(一)应当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二)应按照生产工艺规程,制定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三)应明确原材料、中间品等的清洁、净化方法和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清洁、净化处理。(四)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生产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材料批号、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生产日期、数量、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清场记录等内容。采用环氧乙烷对产品进行最终灭菌,应保存灭菌记录。医用防护服的灭菌可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关于疫情期间执行的通知》执行)。(五)应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防止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向下道工序。(六)应有粉尘防护、腐蚀防护、运输防护等要求。(七)应当建立批号管理规定,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无菌产品)的关系。(八)生产无菌产品的应当通过验证,制定灭菌过程控制文件,明确灭菌工艺参数。保持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参数记录,灭菌记录应能追溯到产品的每一生产批。(九)应当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处理和消毒,并保留记录。五、质量控制(一)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开展质量控制活动。(二)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或者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三)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文件等。(四)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五)应当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留样,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六)生产无菌产品的应当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性对照的检测能力和条件。六、销售和售后服务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销售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七、不合格品控制(一)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不合格品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二)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三)在产品销售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销毁等。(四)不合格品可以返工的,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返工控制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重新检验和重新验证等内容。不能返工的,应当建立相关处置制度。八、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一)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保持相关记录。(二)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附件2紧急生产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申报资料一、紧急生产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申请表(格式附后)二、证明性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综述资料(一)产品描述(二)型号规格(三)包装说明(四)适用范围和禁忌症四、研究资料(一)产品性能研究(二)灭菌/消毒工艺研究(可先提供同类产品灭菌验证资料)五、生产制造信息(一)生产过程描述(二)生产场地六、经检验机构预评价的产品技术要求七、产品注册检验报告(采用环氧乙烷方式灭菌的产品,可先出具除环氧乙烷残留量和无菌项目外的检验报告;待解析后,再进行环氧乙烷残留量和无菌项目的检验)。八、产品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九、声明(一)申请人声明本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声明本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有关分类的要求;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二)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三)质量承诺书。紧急生产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申请表云药监械〔2020〕6号.pdf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饮片质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家药监局发布的《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经云南省药监局第8次党组会研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废止千斤坠粉、生天麻粉、虎尾草粉、鹿茸(去茸皮)粉、滇制何首乌粉(云YPBZ-0136-2008、云YPBZ-0195-2013)、灵芝粉(云YPBZ-0137-2008)、川芎粉(云YPBZ-0211-2014)、大黄粉、党参粉、石斛(球花石斛)粉、披麻草(藜芦)粉、陈皮粉、栀子粉、穿心莲粉、石菖蒲粉、木香粉、制肾茶粉、木耳粉、蚂蟥(水蛭)冻干粉、金铁锁粉、阿胶粉(蒲黄制)、木鳖子饮片(带壳)、盐益智、麸炒肉豆蔻、姜滇厚朴、滇厚朴饮片等27个云南省中药饮片标准。标准废止前生产的中药饮片可在产品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废止千斤坠粉等27个云南省中药饮片标准的的公告.pdf
自治区药监局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精神,结合药品监管职能,现就我局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制定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涉及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应急审批 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和确保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加强服务。对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所需,且在我区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或者虽在我区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防控疫情应急处理需要的医用口罩、防护服、手持式测温仪等医疗器械纳入应急审批,由自治区药监局通过无纸化网上即时受理,采取容缺受理及附条件审批的方式进行审批。第一时间开展相关医疗器械的注册检验、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等应急工作。涉及国家药监局行政许可事权的,第一时间予以优先转报。 二、主动深入企业一线指导,提前介入审批 拟申请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申请人将产品研发情况(综述资料及相关说明)事先告知。自治区药监局及广西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及时了解相关医疗器械研制情况,采取早期介入的方式,对拟申报产品进行技术评估,及时指导生产企业开展相关申报工作。 三、应急审批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设立特别专家组进行评估和审核 符合应急审批要求的,在2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检查,2日内完成技术审评,1日内完成注册许可,次日完成生产许可。对于广西无同类产品的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申请,在2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检查,1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和注册许可,次日完成生产许可。对于纳入应急审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许可事项变更申请和延续注册申请,在2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检查,1日内完成技术审评,1日内完成注册许可和生产许可。 四、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提速 接收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样品后24小时内组织开展注册检测,并及时出具报告。如应急审批医疗器械不在广西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承检范围内,由自治区药监局协调相关省外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分包检测。 五、进一步提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服务 对申请新开办的或者核增生产范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行许可现场核查与注册现场核查合并进行。强化产业帮扶争效率,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生产许可,实行当天审批。 六、支持企业扩大投产复产 鼓励区内生产抗病毒类药品的企业扩大生产量,属于长期未生产品种恢复生产的,一对一帮扶企业,指导企业复产工作。凡企业提出恢复生产和生产场地、设备变更的,立即组织安排现场核查。加快药品检验速度,抗病毒类产品复产期间,凡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的药品均可上市销售使用。对药品生产企业临时暂停生产药品转产医用酒精分装的生产车间,在恢复药品生产时,1日内完成核查和审批。对区外迁入广西的药品生产企业,受理后2日内完成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1日内发证。 七、实施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简易备案程序,简化疫情防控急需制剂的备案要求 允许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已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推荐中药处方或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确认的处方,仅经水提取,制成汤剂等传统剂型,只需提供处方组成、来源,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配制工艺路线、参数、设备等资料等向自治区药监局申请简易备案,医疗机构承诺制剂质量符合要求的,自治区药监局1日内完成简易备案工作。 八、支持医疗机构研制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制剂 开通绿色通道,有条件批准医疗机构配制对防控新冠肺炎有效的制剂。经临床验证或者经医疗机构医学专家组评估,对防控新冠肺炎有效的临床经验方,自治区药监局开通绿色通道,纳入应急审批程序,准予有条件的批准制成医疗机构制剂使用。 九、进一步优化和简化审批流程,实施不见面审批 依托自治区药监局审批系统、广西数字政务一体 化平台全面实施线上全程电子化审批,出具电子证照。对于无网上审批服务的项目,实施通过电话预约,申请人通过邮寄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快速审批,审批完成后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大幅扩大容缺受理范围,提高灵活度和审批效率。对属疫情防控相关事项,开通绿色办理通道,采取“全程指导、全程协调、全天候服务”的方式办理。 十、对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检测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对广西申请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体温计(仪)等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以及生产相关防疫药品补充申请注册、再注册的,注册费收费标准一律执行零收费。广西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对所有与防控疫情有关的检验工作,包括医疗器械应急审批所需的检验,国内上市后应急用医疗器械的监督抽验,采购、捐赠等防疫医用耗材的质量保障检验,其他有关单位提出的与防控疫情有关的检验,均免收检验费用。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即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国家药监局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自治区、国家药监局政策执行。
附件:疫情防控相关产品标准清单及文本——天津标准院
赣药监综〔2020〕7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落地落细省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药品监管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推全省经济稳定增长,现提出以下10条政策措施: 1.减免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费。按照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和2月6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第11号公告要求,对相关防疫用药品、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对照2月4日省政府《20条措施》第4条和2月6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文件,其他药品补充申请、再注册收费标准和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30%,自2020年1月24日起执行。由企业直接向省局服务窗口申请,申办程序和手续不变。(综合规财处牵头,受理中心配合) 2.对相关企业提供免费检测服务。对于疫情防控期间防护口罩、防护服等企业研发、试产、改进工艺的首次样品检验全部免费。对疫情防控期间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高风险药品品种和36个中药饮片品种,相关企业今年复产的前三批次产品可委托送省药检院免费检验。(科技处牵头,药品生产处、中药处、器械监管处、器械注册处、医疗器械检测中心、药检院、樟树药监局配合) 3.支持扩大医用防护产品产能。鼓励更多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在确保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及可追溯的情况下,尽快转产、转型,生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重点医用防护产品。对转产、转型的生产企业,省局提供点对点的指导和帮扶,帮助企业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尽快转产、转型成功。(器械监管处、器械注册处分别牵头,认证审评中心、医疗器械检测中心配合) 4.开设医疗器械应急审评审批绿色通道。按照《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急需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应急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要求,加快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等重点医用防护产品注册,对新开办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加快审批进程,支持有生产资质的企业,扩大生产场地或车间,给予快速办理生产变更许可,尽快增加有效产能。(器械注册处、器械监管处分别牵头,认证审评中心、医疗器械检测中心配合) 5.加快产品上市步伐。对已进入应急审评审批程序,现场核查合格且主要项目检验合格的产品,企业提出申请并承诺产品未获得注册证之前不能出厂,省局预先提供企业注册产品注册证号供企业提前印制包装,加快企业产品上市速度。(器械注册处牵头,认证审评中心、医疗器械检测中心配合) 6.简化药品注册程序。对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急需的药品应急再注册和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补充申请注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备案开通“随到随审,即过即发”绿色通道,在确保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前提下,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审评审批程序,确保相关产品尽早投产投用。(药品注册处牵头,认证审评中心、药检院配合) 7.强化防控疫情相关技术服务。疫情期间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海外捐赠、市场打假以及疫情需要紧急进口的未注册医疗器械、数量较大且用于医疗的产品,特别是防护口罩和防护服,提供技术咨询和应急检验服务,加快检验速度。(科技处牵头,医疗器械检测中心、药检院配合) 8.延长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疫情防控期间(自2020年1月24日至一级响应终止之日)到期的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含延续药品委托生产审批)有效期顺延至一级响应终止之日后的60天止。(各业务监管处室分别负责,认证审评中心、受理中心配合) 9.简化备案变更管理。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和生产关键设施设备变更时,企业评估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允许企业先行投入使用,疫情解除后按规定办理。(各业务监管处室分别负责,认证审评中心配合) 10.全面推行“网上办、不见面、快递送”服务模式。深化线上线下一体服务,对防疫用药品医疗器械等行政许可申请安排专人值班受理。畅通咨询电话、工作群等业务咨询渠道,鼓励企业通过电话、网络或者信函方式咨询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事宜,通过网上或邮寄申报资料的形式办理业务。纸质审批结果证明文件统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各有关处室、受理中心各自负责) 各地、各单位要立足实际、创造性地抓好政策落实。要加强对窗口单位和干部职工的培训,确保政策得到及时准确解读。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微博、微信、APP客户端)等,及时将政策发送企业,扩大政策知晓范围,确保政策落地生效。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1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国家药监局综合与规划司、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各市(州)、长白山,梅河口、公主岭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按照“对外防传入,对内强防护”的原则,积极发挥零售药店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省零售药店的防控防护管理工作,现就全省药品零售药店防控防护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落实进入药店顾客的体温测量要求。所有零售药店应当在药店门口显眼位置设警示标语,提示进店购买药品的顾客佩戴口罩,安排专人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测量。对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的顾客,拒绝其进入药店。 (二)严格退烧类药物顾客信息登记。零售药店由各市(州)、长白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管控,各药店慎售退烧类药物,对购药人员实名登记,告知其前往发热门诊治疗,同时,负责通知发热门诊和购药人员所在社区、村屯。购买人员购买非退烧类药物,正常购药。 (三)加强药店及从业人员防护管理。对按规定需要观察隔离的人员,禁止上岗。每天营业前,必须测量员工体温,发现异常立即前住发热门诊治疗,营业时间员工必须按要求穿工作服、佩戴口罩。按照防控防疫等部门要求,做好药店内部消杀工作,避免交叉感染。(四)支持零售药店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疫情的防控防护。零售药店可采取在店内设置隔离带、隔离台、隔离区等方式销售药品,在销售环节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人员接触,提倡采用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支付方式进行交易。 (五)加强药店进货及销售管理。各零售药店务必确保所购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等从合法渠道购进。积极组织货源,稳定医药价格,不作虚假宣传,不囤积居奇,切实担负起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积极保障公众防疫所需药械的市场供应。(六)严格新冠肺炎防疫期间药店监督管理。对上述工作不具备落实条件的药店,可采取立即整改或暂停营业等措施。(七)落实各方责任,确保防控防护工作落实到位。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防护工作,各零售药店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防控防护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1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市药监局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快医用防护服注册审批和生产许可的通知》(药监综械管函〔2020〕71号)、《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津药监规〔2019〕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就相关工作制定4项配套细则,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在具体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药监局沟通、反馈。本通知有效期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一致。特此通知附件: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的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申报标准及流程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申报标准及流程 3.对于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急需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富余的产量,申请检验的申报标准及流程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注册申报标准及流程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的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申报标准及流程申报标准:1.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2.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3.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4.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5.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申报流程开办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生产许可,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发放相关证件。联系人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 张燕霞电话:23520817、83551922地址:天津市红旗南路237号附件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申报标准及流程申报标准:1.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建立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2.防疫期间临床急需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申报流程:申请人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申请,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津药监规〔2019〕3号,见附件)进行审批,对于符合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的新冠病毒疫情防护产品,产品的检测、审评、审批按照法定时限减半完成,对于新冠病毒疫情临床急需的重点防护产品,进一步缩短时限,产品的检测、审评、审批按照法定时限三分之一完成。联系人:天津市医疗器械审评查验中心 垢德双联系电话:83555389地址:天津市红旗南路237号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第一条 为鼓励创新、保障临床使用需求、优化医疗器械行业营商环境、优化本市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程序,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和《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纳入本市医疗器械鼓励清单,其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批程序:(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属于本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领先,填补本市空白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国家项目支持或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医疗器械产品;具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且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医疗器械产品;(二)已在外省市取得产品注册证且产品符合国家或本市行业发展规划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携已注册产品迁入本市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已在国外取得上市许可文件落户本市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三)属于智能康复、人工医疗设备、口腔充填修复材料、口腔正畸材料及制品、口腔植入及组织重建材料、组织修复与可再生材料、分子诊断仪器及试剂、人工器官与生命支持设备、健康监测装备、机器人等医疗器械产品,应用增材制造(3D打印)、微纳制造等先进加工工艺的医疗器械产品,涉及远程医疗、智能穿戴、人工智能,基因工程等高科技类型医疗器械产品以及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产品;(四)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的医疗器械产品;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产品;临床急需的医疗器械产品。第三条 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二条规定情形,申请人可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前,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优先审批申请。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应当填写《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述:综述产品研发的立题依据及已开展的实验室研究、动物实验研究(如有)、临床研究及结果(如有)、检测报告(如有),提交包括设计输入、设计验证及设计输出在内的产品研发情况综合报告;(二)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二条第(一)项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说明性资料、文献资料和证明文件;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二条第(二)项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交外省有效的产品注册证或国外取得上市许可文件、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说明书(所提交的资料为外文资料时,应同时提交文件的中文译本及中外文资料内容一致性的声明);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二条第(三)项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支持性资料;(三)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二条第(四)项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1.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的医疗器械: 1)该产品适应症属于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的支持性资料; 2)该适应症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 3)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2.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 1)该产品适应症属于儿童疾病的支持性资料; 2)该适应症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 3)证明该产品专用于诊断或治疗儿童疾病,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3.临床急需的医疗器械: 1)该产品适应症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说明临床急需的理由; 2)该产品和同类产品在境外批准和临床使用情况;3)提供检索情况说明,证明目前国内无相关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且目前尚无同等替代诊断或治疗方法;(四)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第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优先审批申请,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六条 经审核,拟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的,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网站公示申请人及产品名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即进入优先审批程序,并告知申请人。经审核,不予优先审批的,将不予优先审批的意见和原因告知申请人,此结果不影响申请人按照正常程序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第七条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异议表见附件2)。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研究,并将研究意见告知申请人和提出异议方。 第八条 优先审批程序按以下情形实施:(一)优先检验: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产品优先安排检验、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出具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和检验报告。检验检测一般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检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二)优先审评:天津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对注册申请予以单独排序并优先审评,一般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自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三)优先注册体系核查和临床试验核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优先安排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生产许可现场检查和临床试验核查。注册体系核查和生产许可现场检查予以合并,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四)优先审批: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优先行政审批,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可免于体系核查现场检查:(一)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两年内已通过至少1次注册体系核查现场检查且与本次申请注册产品在生产条件、工艺上类同,不涉及新方法学或新工艺。(二)连续两年评为B级以上(含B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第十条 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的产品,受理单独编号,检验、审评、审批部门成立专项小组,实施提前介入、全程辅导。第十一条 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的产品,(首次)注册费实行零费率。第十二条 在日常监管、有因检查和飞行检查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的企业,其产品注册不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第十三条 本程序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试行)》(津市场监管规〔2018〕5号)同时废止。附件3对于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急需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富余的产量,申请检验的申报标准及流程申报标准:1.疫情期间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急需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2.疫情结束后富余的产量。申报流程: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急需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检验申请,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医疗器械抽检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联系人: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 朱凯电话:23520817、83551922地址:天津市红旗南路237号附件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注册申报标准及流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申报标准及办理流程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局令第21号,见附件2)执行。联系方式:药品注册管理处,闫冬,2312103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局令第2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于2005年11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是指,存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为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尽快获得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进行特别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决定按照本程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实行特别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程序依法启动时; (三)国务院药品储备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实行特别审批的建议时; (四)其他需要实行特别审批的情形。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生产和进口等事项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现场核查及试制样品的抽样工作。第二章 申请受理及现场核查 第五条 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启动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注册申请统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药品及预防用生物制品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将有关研发情况事先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注册申请可以电子申报方式提出。 第七条 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前,可以先行提出药物可行性评价申请,并提交综述资料及相关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仅对申报药物立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议,并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 对药物可行性评价申请的答复不作为审批意见,对注册申请审批结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特别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注册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并在24小时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注册申请受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同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物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对试制样品进行抽样、检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核查情况及相关意见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药品注册、药品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现场核查。 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现场核查及抽样工作应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已有国家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认为不需要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直接按照本程序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只变更原生产用病毒株但不改变生产工艺及质量指标的特殊疫苗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确认变更的生产用病毒株后3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 注册检验 第十三条 药品检验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的样品后,应当立即组织对样品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及实验室检验。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申报药品的检验周期完成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对首次申请上市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早期介入方式,指派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注册检验之前与申请人沟通,及时解决质量标准复核及实验室检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 对用于预防、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用生物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决定注册检验与企业自检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药物质量标准复核及实验室检验完成后,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2日内出具复核意见,连同药品检验报告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四章 技术审评 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注册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首轮技术审评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将补充资料内容和时限要求立即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日内完成技术审评,或者根据需要在5日内再次组织召开审评会议,并在2日内完成审评报告。第五章 临床试验 第十八条 技术审评工作完成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日内完成行政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发给临床试验批准证明文件的,应当出具《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决定不予批准临床试验的,应当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人获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严格按照临床试验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开展临床试验,并严格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进行。临床试验确需由未经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机构承担的,应当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特殊批准。 未经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机构承担临床试验的申请可与药品注册申请一并提出。 第二十一条 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发生不良事件的,应将有关情况按月汇总上报。 第二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开展监督检查。第六章 药品生产的审批与监测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技术审评,同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情况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对试制样品进行抽样、检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核查情况及相关意见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可以一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进行药品注册审评的同时,立即开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 第二十六条 药品检验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的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后,应当立即组织安排检验。 检验工作结束后,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2日内完成检验报告,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四章的规定开展技术审评,并于技术审评工作完成后3日内完成行政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发给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应当出具《药品注册批件》,申请人具备药品相应生产条件的,可以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决定不予批准生产的,应当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与特别批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有关的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群体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应将特别批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作为重点监测品种,按有关规定对所收集的病例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已批准生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药品的上市后再评价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医疗器械的特别审批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本程序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省药品监管局迅速组织开发了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启用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的通知》,要求全省零售药店在2月12日12时前通过广东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企业专属网页完成注册并登记使用。该系统不仅能实时精准收集“疫情线索”人员信息,还大大减轻了基层信息统计分析上报的工作压力,确保了信息登记报告工作更加高效便捷、完整准确,且达到了无缝衔接、反馈闭环的效果,确保了“疫情线索”人员的及时处置。 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安排专人负责,每日通过广东省智慧食药监系统监管端进入登记管理系统查看本辖区信息登记总体情况,会同级卫生健康局(委)、医疗保障局对涉及“疫情线索”人员处置情况进行抽查,并在登记管理系统内对所抽查的处置情况进行登记确认。(药品监管二处供稿)
为进一步做好安徽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的备案确认工作,改善我省药械营商环境,提高备案工作效率,方便药械企业办事,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通网上申报系统。 企业按照《药品采购“两票制”备案材料明细》和《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备案材料明细”》准备相关资料,按要求分类上传相应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在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药械两票制”专栏公示。企业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有投诉举报等情况,经审核属实一律取消备案资格,并将其失信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经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生效。地址:合肥马鞍山路与太湖路交叉口省政务大厦1405室联系人:吴建平联系电话:0551-62999267附件1:药品采购“两票制”备案材料明细.doc 附件2: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备案材料明细.doc 附件3:药械两票制申报系统账号申请表(样表).xls 附件4: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备案系统用户手册.pdf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附件1药品采购“两票制”备案材料明细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应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哪些备案材料?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资质证明(药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公示(证明企业之间的全资或控股关系,必须确保股权占比达到50%以上);2、药品生产经营产品目录;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具体办理“两票制”备案人员);4、销售区域说明(包含该经营企业是本企业或集团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唯一一家销售子公司,且仅销售本企业或集团生产的药品等内容);5、承诺书原件(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均承诺)。二、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企业应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哪些备案材料?1、药品经营企业相关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2、直接与国外制药厂商订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协议(授权书明确代理品种、规格);3、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药品检验报告书;4、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具体办理“两票制”备案人员);5、承诺书原件(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均承诺)。6、进口药品已在我局备案过,要重新更换国内总代理的,需提供与上一家代理企业,经双方确认取消备案原件。承诺书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认真研读《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一、将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执行“两票制”政策,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净化流通环境,保证产品质量、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二、保证递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负法律责任。我公司保证履行上述承诺,对违反承诺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造成的不良后果,我公司自愿接受相关处罚、承担相应责任。本承诺书自盖章并签字之日起生效。授权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经营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附件2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备案材料明细一、医用耗材生产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医用耗材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应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哪些备案材料?1、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2、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产品目录;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具体办理“两票制”备案人员);4、备案企业情况说明(包含该经营企业是本企业或集团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唯一一家销售子公司,且仅销售本企业或集团生产的医用耗材等内容);5、承诺书原件(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均承诺)。二、进口医用耗材国内总代理企业应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哪些备案材料?1、医用耗材经营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目录表(自拟)等;2、直接与国外医用耗材厂商订立进口医用耗材国内销售代理协议;3、国内注册代理人授权书(由国内注册代理人授权**品牌 **类耗材在全国范围内唯一总代理,包括授权的有效期限);4、海关通关证明。包括报关单(要求覆盖备案的所有产品)、检验报告书、与报关单编号相对应的专用缴款书等;5、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具体办理“两票制”备案人员);6、备案企业情况说明;7、承诺书原件(注册代理人、国内唯一总代理企业均承诺)。8、进口医用耗材已在我局备案过,要重新更换国内总代理的,需提供与上一家代理企业,经双方确认取消备案原件。三、流通集团型企业应当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哪些备案材料?1、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名单(包含各子公司的控股比例,属于第几级子公司);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材料(打印各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具体信息,并加盖总公司及该子公司的公章);4、承诺书原件(总公司、子公司均承诺)。承诺书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认真研读《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一、将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执行“两票制”政策,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医用耗材市场秩序、净化流通环境,保证产品质量、保障群众用械安全、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二、保证递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负法律责任。我公司保证履行上述承诺,对违反承诺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造成的不良后果,我公司自愿接受相关处罚、承担相应责任。本承诺书自盖章并签字之日起生效。授权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经营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附件3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