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关于规范省外已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本省试行标准工作程序的通告》有关要求及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经过专家组研究审定,现颁布4个品种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国家颁布实施同品种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我省相应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即行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目品种录.xlsx 2.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4个).zip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1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附件1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品种目录序号品种名称1枯矾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试行)2煅牡蛎(近江牡蛎)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试行)3牡蛎(近江牡蛎)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试行)4生石膏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试行)附件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完善,2019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已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4年修订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月18日文件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pdf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鉴于婴幼儿配方液态奶(以下称液态婴配)较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更高,为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保障液态婴配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拟将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2月19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tsspsypzc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鉴于婴幼儿配方液态奶(以下称液态婴配)较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更高,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将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修改为“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具体修改如下:《食品安全法》规定修正后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第五款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第五款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鉴于婴幼儿配方液态奶(以下称液态婴配)较婴配乳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更高,为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保障液态婴配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基本情况液态婴配是以水、生乳、脱盐乳清(粉)、植物油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经高温灭菌后达到商业无菌的液态产品,一般常温储运,保质期不超过12个月。液态婴配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目前在美国、德国、芬兰、韩国、日本等多国生产销售,与婴配乳粉相比,具有无需冲调、开盖即饮、喂食方便等便利性。目前我国尚无液态婴配生产,受保质期短、价格偏高、国人饮食习惯等影响,国内市场尚未形成规模,市售产品均来自进口。二、修正说明由于液态婴配是新产品类型,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时,未将其纳入修法视野,仅规定婴配乳粉实行注册管理。为保障液态婴配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多次组织行业企业、专家和地方监管部门对液态婴配进行安全性论证和相应监管措施研究。安全性论证认为,液态婴配具有水分含量高、营养丰富的产品特点,微生物控制、稳定性、产品包装等生产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要求较婴配乳粉更高,为尽可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婴幼儿健康安全,需要采取至少与婴配乳粉同样或更严格的管理模式,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实施注册管理。鉴于包括液态婴配在内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直接关系最敏感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明确规定婴配乳粉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立法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要求。且市场监管总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实施注册管理已有8年,形成了完整的工作程序、完善的制度规范和完备的运行管理体系,为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实践上是安全可行的。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修改为“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11日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破解制约广州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重点突出问题和关键瓶颈问题,做大做强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培育壮大生物制造产业,强化市级统筹、市区联动,建设全球生物医药创新与产业发展高地,引领大湾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集聚发展、生态化发展、国际化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在广州地区实质从事生物医药研发、临床试验、成果转化、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活动的企业、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产学研用机构单位。第二章 加快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第三条 全球顶尖项目支持。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师、战略科学家领衔的具备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应用前景明确广阔的若干生物医药顶尖项目,在项目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阶段,按“一事一议”原则,市、区共同给予人才奖励、研发和产业化奖励、投资入股、贴息贷款等全链条支持,最高支持额度50亿元,支持期限最长5年,涉及财政资金支持部分按1∶1比例予以分担,并对项目用地、规划、审评审批,以及企业产品进出口等开设专门服务通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组织部,有关区政府共同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配合。)第四条 支持国家重大战略科技力量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际大科学计划的前沿高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落地建设,经评审,市、区按1∶1比例对项目最高按总投资额3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亿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黄埔区政府、南沙区政府,排在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有注明的除外。)第五条 建设“产学研医用审”一体化创新联合体。建设若干由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临床单位参与、审评监管服务部门协同联动的一体化创新联合体,加快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和产品应用迭代。在创新联合体内,对其技术产品给予临床试验、审评审批、上市应用、医保目录推荐等方面支持,医疗机构按照“随批随进”的原则直接使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第六条 支持创新药研发。对新药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择优列入市科技计划以重大科技项目形式给予支持。对自主研发并转化的生物制品、1类中药、2类高端中药、1类化学药品、2类高端化学药品(创新药物的分类及界定规则,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注册分类标准适时调整),分阶段对临床试验研究给予支持,新启动临床I、II、III期研究的新药项目,经评审,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经费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获得临床试验资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第七条 支持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对重点支持领域内的高端医疗器械产品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择优列入市科技计划以重大科技项目形式给予支持。对自主研发取得第三类、第二类高端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证书并转化的,分类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评审,单个品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获得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第八条 支持创新药及医疗器械产业化落地。对生物制品、1类中药、2类高端中药、1类化学药品、2类高端化学药品以及取得第三类、第二类高端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证书,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评审,按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第九条 加快特色中医药创新发展。支持三级医疗机构、企业、科研机构等组建新药创制中心,促进院内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创制一批效用明显的中药新品种。鼓励三级医疗机构组建联盟,创新备案和使用机制,对疗效明确的院内制剂,允许联盟内医疗机构调剂使用。支持中药制药过程技术与新药创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平台建设升级,支持开发新药及器械并产业化落地,加快推动中医药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发展。鼓励重点企业加强产业链延伸,从衣食住行各方面推动中药时尚化,开辟新赛道,开发时尚消费产品。(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第十条 培育壮大细胞和基因治疗等未来产业。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合作开展细胞和基因领域的基础研究与临床试验,建设细胞与基因领域的支撑性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支持临床研究发展的制度体系。对正开展临床试验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细胞和基因药物,经医学分析认为获益可能大于风险,符合伦理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审查并取得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内通过拓展性临床试验,用于其他病情相同且无法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患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第三章 加快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第十一条 构筑“一核两极”高端生物医药产业空间布局。积极争取国家创新资源导入,引导重大创新项目布局,推动国际化的企业总部和创新中心向广州生物岛(指国际生物岛本岛,原官洲岛,下同)集聚,适时研究拓展本岛物理承载空间,率先将广州生物岛打造成为生物医药科技创新策源地和产业发展核心高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政府共同牵头)以南沙科学城、中新广州知识城和航空枢纽为南北两极,分别打造高端医疗健康产业增长极和高端生物医药制造增长极,与广州生物岛错位、协同发展。(责任单位:黄埔区政府、南沙区政府分别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第十二条 打造“一岛多园”政策先行先试集聚区。树立“国际生物岛”园区品牌,建立遴选标准,创新纳入方式,在全市各区范围内选取若干兼具医疗资源、人才资源、产业资源、创新资源等要素聚集、特色明显的重点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统一纳入“国际生物岛”园区品牌范畴,形成国际生物岛“一岛多园”格局,先行先试科技创新、准入与监管、市场应用、金融创新、价格、对外合作等关键环节改革举措,打造新的城市地标产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市委外办)研究制定“一岛多园”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构建差异化、全链条、协同融合的产业园区布局,完善产业承载体系,全面提升“国际生物岛”园区品牌全球影响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各相关区政府配合)第十三条 加快推动“国际生物岛”园区全链条、全周期、全要素创新投资集聚发展。支持在“国际生物岛”园区设立创新投资基金,建设创新投资活动中心,组建创新投资基金联盟。支持统筹全市生物医药领域创投基金资源,开展全周期基金伙伴行动、全链条创新孵化行动、全要素国际创新资源合作导航行动,率先打造适宜科技创新成果发展壮大的全球顶级创新投资生态圈。(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各相关区政府)第十四条 创新园区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国际生物岛”园区管理公司发展能级,不断增强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服务能力,赋予园区管理公司独立的开发建设、投融资、运营管理权限,不以“租金”多少为考核指标。对入驻广州生物岛的企业设立绿色通道进行审批,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责任单位:黄埔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支持“一岛多园”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升园区集中度、显示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区政府)第十五条 支持国际化高端创新人才加速向广州生物岛集聚。对在广州生物岛从事生物医药领域工作、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可直接推荐申请永久居留身份证。对认定为生物医药领域高层次外籍人才,允许在广州生物岛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创办科技型企业,可以选择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黄埔区政府)第四章 加快推动产业生态化发展第十六条 推动人才引领驱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将生物医药产业人才作为重点人才纳入“广聚英才”人才工程统筹安排。对入选“广聚英才”工程的生物医药领域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加大医工交叉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校与企业联合培养。支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对生物医药复合型人才培养机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十七条 积极推动国家生物数据中心体系粤港澳大湾区节点建设和医疗大数据应用。加快推进广州实验室大湾区生物医学数据中心平台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广州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生命健康科研单位、生物医药企业等机构的医疗健康数据、人群队列信息、生物样本等生物信息资源安全有序向中心平台集中共享。依托中心平台,按照产品服务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则,积极开展大数据资源受控分享、安全交换和价值释放,支撑生物医药与健康产品的精准研制与规模化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第十八条 分批次开展实验室自建检测方法(LDT)体外诊断试剂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联合LDT领域重点企业,对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且有重大临床需求、技术成熟、风险可控的体外诊断试剂,开展LDT试点,建立试点机构管理、试点品种管理、退出机制等监管体系,鼓励试点企业牵头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速创新产品或技术的升级迭代。及时总结经验,稳步开展分批次试点,不断完善制度设计,形成可在全市范围复制推广的制度性创新成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第十九条 推进建立生物医药企业研发用药品进口“白名单”。支持在黄埔区、南沙区范围内,率先实施生物医药企业(研究机构)和其研发用药品进口“白名单”,建立“白名单”认定和定期动态更新机制。对纳入“白名单”内企业(研究机构)进口的研发用药品简化通关手续,不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并探索实施前置审批服务。建立进口研发用药品全流程溯源体系,市区联合监管,落实企业(研究机构)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黄埔区政府、南沙区政府)第二十条 建立广州重大创新药械产品目录。原创新药(First-in-class)或同类最优药物(Best-in-class)的创新药品以及三类医疗器械,定期更新纳入产品目录,建立目录产品的采购奖励制度,督促医疗机构做到“应配尽配”,产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耗占比考核范围。鼓励国产化替代产品纳入创新产品目录,加大医疗器械、制药设备、核心零部件的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提高市级以上认定产品的奖励支持力度,并对及时采购使用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支持。除国家谈判药品和集中带量采购的药械外,其他创新药械由企业和医疗机构自主议价。(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第二十一条 支持实验大动物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实验大动物产业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模型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推动建设区域聚集性的实验大动物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库,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机构组建人类疾病大动物模型研究中心,健全和完善实验大动物标准化体系。支持国家实验动物资源库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支持从化区、增城区建设国内领先的实验动物综合资源基地和非临床研究与评价产业基地。(责任单位:从化区政府、增城区政府,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强化政策创新突破,解决实验大动物重点项目设施用地,在规划选址、用地、用林、环保等指标上给予保障,加快审批程序。(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支持解决实验大动物进口路径,指导建设进境实验动物检疫隔离场,做好进境实验动物检疫审批、检疫监管。(责任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政府引导基金在生物医药领域“投早投小投创新”。鼓励各类政府出资的科创母基金、市属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等提高对早期生物医药项目的投资比例,重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或项目。鼓励重点企业、产业创新联合体牵头组建专业化产业投资基金等,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加大投资力度。改进现有政府引导基金、国资投资基金的项目考核机制,简化被投项目的投入与退出程序。建立容错机制,对被投的早期项目实施“整体动态盈亏平衡”的长周期考核机制,不以单个投资项目论成败。(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第二十三条 推进研究型医院发展。出台研究型医院建设实施方案,全面提升创新药械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建立研究型医院联盟,实施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支持三级医疗机构设立研究型病房,临床研究病房不纳入医疗机构床位数管理,不纳入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考核,对临床研究床位予以鼓励支持。对积极开展和承接临床研究的医护人员在岗位设置、职务晋升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对通过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GLP)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药物GLP认证批件的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以上、6大项以上、9大项以上的,经评审,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AAALAC)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第二十五条 支持合同研发生产服务机构发展。对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GLP)、合同研究机构(CRO)、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平台等研发服务机构,在广州实质从事研发服务的(为与本研发服务机构有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服务的除外),经评审,按年度合同金额及发票依据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药物临床研究机构(GCP)每年完成的新药临床试验项目达到10项以上、20项以上、30项以上的,分别予以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第二十六条 提高研究人员临床试验积极性。支持承担本市生物医药企业发起的临床试验(含创新药物、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主要研究者可推荐一名研究者,被推荐人可视同承担1项市级科技项目,符合条件的临床研究(含药物、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和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可以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将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视为科研项目纳入科研绩效考评;建立对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团队的奖励机制,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二十七条 支持行业协会、联盟等组织发展。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和企业全产业链对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药物临床试验区域伦理委员会、市生物医药产业联盟、研究型医院联盟、生物工程中心等行业组织,以及在穗的全国创新生物医药创业投资服务联盟、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委会等机构开展全产业链协作、培训、交流、论坛、会展等活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第五章 加快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第二十八条 支持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MRCT)。引导重大创新产品加速国际化发展,对完成自主研发并承诺转化生产的1类创新药,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澳大利亚药品管理局(TGA)等机构药物临床试验许可,经评审,对Ⅰ、Ⅱ、Ⅲ期临床试验分别给予最高500、1000、3000万元资助,每个企业或机构每年资助不超过1亿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第二十九条 鼓励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投资生物医药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投资机构申请QFLP/QDLP试点。鼓励QFLP基金优先投资生物医药企业。支持QDLP机构通过对外投资国际生物医药项目,再成功引进落户广州生物岛。(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黄埔区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配合)第三十条 推动建设“国际生物岛”园区离岸创新中心体系。支持“国际生物岛”园区与国际高端创新机构合作,面向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建设若干离岸创新中心,开展“国际创新孵化,国际生物岛园区加速转化”“离岸孵化器+国际生物岛园区加速器”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行动,推动高端人才、先进技术、优质项目“引进来”,促进广州产业资本、创新产品、运营模式“走出去”。支持通过离岸创新中心引进项目率先落地广州生物岛,经审批通过后,落地区给予生物医药项目不超过500万元资助,给予医疗器械项目不超过3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黄埔区政府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委外办配合)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措施与本市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或冲突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广州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修订)》(穗府规〔2020〕1号)同时废止。附件:名词解释名词解释一、广州生物岛:本政策措施所称“广州生物岛”是指国际生物岛本岛,即官洲岛。二、“国际生物岛”园区:本政策措施所称“‘国际生物岛’园区”是广州市计划打造提升园区品牌,目前以广州生物岛为主体,未来将在全市各区范围内选取若干重点生物医药园区,统一纳入“国际生物岛”园区,构建“一岛多园”的园区格局。三、LDT:即实验室自建检测方法(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LDT),是实验室内部研发、验证和使用,采用生物化学、细胞遗传学、分子生物学试验方法,以诊断为目的,分析DNA(脱氧核糖核酸)、RNA(核糖核酸)、线粒体、蛋白组和代谢组疾病等生物标志物的体外诊断项目。四、原创新药(First-in-class):指使用全新的、独特的作用机制来治疗某种疾病的创新药物,在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原创药品。同类最优药物(Best-in-class):指最有效、最安全的药物,他们具有显著优势,可以改善患者的病情。这些药物可以更有效地控制疾病,减少有害副作用,并且可以降低患者的治疗费用。五、2类高端化学药品、2类高端中药、第二类高端医疗器械产品中的“高端”,主要定义产品技术创新先进、临床意义重大、经济贡献前景较好等特征。2类高端化学药品、2类高端中药、第二类高端医疗器械产品经评审将择优给予支持。六、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Multi-regional Clinical Trial,简称“MRCT”):指多个区域的多个中心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同时开展临床试验。实践中,MRCT系医药企业基于技术或商业策略层面的一种选择,鉴于开展MRCT通常以向药品监管机构申请药品注册申请为目的,因此,MRCT一般属于IST,即医药企业发起的以药品上市注册为目的的临床试验(Industry-Sponsored Clinical Trial,简称“IST”)。七、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私募股权投资)及VC(风险投资)市场。一般是参与QFLP试点的境外机构先在境内设立一个QFLP管理企业(基金管理人),再由QFLP管理企业设立 QFLP基金,境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指适用于在试点地区设立的特定管理人企业的出境途径,其允许获得试点资格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在试点地区设立海外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权益资本市场投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规范和指导重组腺相关病毒载体类体内基因治疗产品申报开展临床试验的药学研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重组腺相关病毒载体类体内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重组腺相关病毒载体类体内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4年1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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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区分精油相关的术语定义?答:根据GB/T 26516-2011《按摩精油》和QB/T 4079-2010《按摩基础油、按摩油》的规定:(1)精油 essential oil从植物原料经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所得的产物:——水蒸馏或水蒸气蒸馏;——柑桔类水果的外果皮经机械法加工;——干馏。注:随后用物理方法使精油与水相分离。(2)净油 absolute浸膏、花香脂或香树脂经在室温下用乙醇提取后所得的一种有香气的产物。注:通常乙醇溶液经冷却和过滤以除去蜡质,随后用蒸馏法除去乙醇。(3)按摩精油 massage essential oil由一种或多种精油和/或净油及为提高其质量而加入的该精油/或净油中含有的香料成分和适量的溶剂、抗氧剂等混合制成的对人体皮肤起护理作用的产品。该产品不是直接使用于人体皮肤上的化妆品,需用按摩基础油适当稀释后以涂抹或按摩方法施于皮肤。(4)按摩基础油 massage base oil由精制植物油﹑矿油、抗氧剂等原料混合制成,用于稀释按摩精油和/或人体皮肤按摩的油状产品。(5)按摩油massage oil由按摩精油和按摩基础油配制而成的按摩产品。从上述精油的相关术语定义可知,按摩精油产品是不能直接使用于人体皮肤上的化妆品,需用按摩基础油适当稀释后以涂抹或按摩方法施于皮肤;按摩油是由按摩精油和按摩基础油配制而成的按摩产品,可以直接施于皮肤。建议备案人在备案时根据具体精油产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进行准确规范地命名。二、哪些精油产品不属于化妆品?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当精油产品的使用方法、使用目的和作用部位符合化妆品的定义时,其属于化妆品。当用于芳香疗法,宣称医疗作用或者用于香薰、净化空气、舒缓助眠等的精油产品,则不属于化妆品。三、按摩精油类化妆品如何备案?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应当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四、精油类化妆品命名和宣称应注意什么?答:化妆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并应当避免产品性状、外观形态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精油类化妆品名称应避免使用医学名人姓名或医疗术语,如仲景、华佗、固本培元、温养活络等;其使用部位应符合化妆品定义,不得以文字或图案方式描述为关节、穴位等特殊部位;功效上不得进行调理养身、疏通活络、舒缓身心等类似宣称。五、精油产品如何开展安全评估?答:《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7.1.1条款规定化妆品产品的安全评估应以暴露为导向,结合产品的使用方式、使用部位、使用量、残留等暴露水平,对化妆品产品进行安全评估,以确保产品安全性。两剂或两剂以上混合使用的产品,应当按照说明书中的使用方法对混合后的各成分开展评估,当使用方法中各部分也可单独使用时,应当分别评估。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猴痘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4年1月28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猴痘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及方式:联系人:赵怡、方丽电话:010-86452875、010-86452538电子邮箱:zhaoyi@cmde.org.cn、fangli@cmde.org.cn附件:1. 猴痘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4年1月18日猴痘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猴痘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猴痘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实时荧光PCR法,对皮肤病变标本(包括病变皮疹、痘疱表面和/或渗出物的拭子,痘疱液,痘疱表皮或痘痂等)、咽拭子、全血或血清样本等样本中的猴痘病毒核酸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对于采用其他方法学的猴痘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内容不够全面,申请人应参照本指导原则,根据产品特性对适用部分进行评价,并补充其他的评价资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猴痘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的情形。本指导原则针对猴痘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撰写,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等相关法规要求,同时建议参考《定性检测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适用的技术文件要求。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及分类编码产品名称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如猴痘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该产品按照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分类编码为6840。2.其他信息还包括产品列表、关联文件、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二)综述资料综述资料主要包括概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应详细说明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及检测流程。提供不同适用机型的检测通量,即一次检测最多可检测的样本数。提供核酸提取(手工和自动提取方式应分别明确)和PCR扩增的时间,以及检测全过程所需的时间。不同检测流程,分别提供最少和最多检测样本量下的检测时间。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比较内容包括样本类型,检测原理,检测靶基因,组成成分,内标,质控品,判读规则,分析性能和临床性能等。预期用途中明确产品检测的靶基因,需选择保守性和特异性相对较高的基因,同时还应考虑基因的扩增效率。检测基因的选择应提供相关指南或文献,并分析所检测基因的灵敏度和特异性是否符合临床需求。(三)非临床资料1.分析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应采用在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环境下生产的试剂盒进行所有分析性能研究,提交具体研究方法、试验方案、试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分析性能评估所用样本的基本信息均需明确,例如样本来源、样本类型、采集和处理方式、稀释方式、定值过程及数据等。研究中采用的猴痘病毒阳性样本,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其阴阳性和浓度水平,提交具体的试验资料。分析性能评估用样本一般应为真实样本,可采用境内外样本进行研究。如涉及稀释后检测,应采用与适用样本类型一致的阴性基质。不可采用质粒、假病毒等,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对于各项性能中采用的样本,在下述各项性能研究资料中分别提供样本信息列表。精密度、检出限和包容性研究中所用样本应相互独立。1.1样本稳定性对采集后各阶段的样本进行稳定性研究,包括不同保存液、裂解液,不同灭活方式处理后的样本,研究内容包括冷藏保存时间,冷冻保存时间,冻融次数等。建议对每种样本类型均进行稳定性研究,研究样本应至少包含弱阳性和阴性样本。如核酸提取液可不立即进行检测,还需对核酸提取液的保存条件和稳定性进行研究。1.2适用的样本类型列明产品适用的样本类型,如皮肤病变标本(包括病变皮疹、痘疱表面和/或渗出物的拭子,痘疱液,痘疱表皮或痘痂等)、咽拭子、全血或血清样本,应分别进行分析性能评估。1.3企业参考品验证(如适用)根据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中的企业参考品设置情况,采用三批产品对企业参考品进行检验并提供详细的试验数据。1.4准确度可采用方法学比对或参考品(盘)检测的方法进行研究。1.5精密度应对精密度指标,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等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应考虑运行、时间、操作者、仪器、试剂批次和地点等影响精密度的条件,设计合理的精密度试验方案进行评价。精密度评价试验应包含核酸提取步骤。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检测。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获得重复性、实验室内精密度、实验室间精密度、批间精密度等结果。采用临床样本或病毒培养物进行精密度评价,应至少包含3个水平:阴性样本、临界阳性样本、中/强阳性样本,并根据产品特性设定适当的精密度要求,例如:阴性样本:不含待测物,阴性检出率应为100%(n≥20)。临界阳性样本:待测物浓度略高于试剂盒的检出限,阳性检出率应≥95%(n≥20)。中/强阳性样本:待测物浓度呈中度到强阳性,阳性检出率为100%且Ct值的CV≤5%(n≥20)。1.6包容性1.6.1采用生物信息学方法对产品检测的包容性进行研究,研究应覆盖权威数据库中已公布的猴痘病毒核酸序列。1.6.2验证具有时间和区域特征性的至少10个不同来源的阳性样本,包含分支 I、分支 II和重点亚分支及变异株。研究应包括检出限和重复性的验证。1.7检出限1.7.1检出限的确定建议将不同来源的至少3个样本系列稀释于与适用样本一致的基质中,进行检出限的确定。每个浓度梯度重复检测,记录不同浓度检出的结果,采用适当的模型(如Probit分析)和分析方法,将具有95%阳性检出率的最低浓度水平作为确定的检出限。申请人可采用数字PCR、标准曲线等方法进行毒株核酸浓度的确认,以copies/mL作为毒株浓度的表示方式。此外还可采用半数组织感染量测定法(TCID50)的方法进行毒株浓度确认,以TCID50/mL作为毒株浓度的表示方式。1.7.2检出限的验证选择另外3例不同来源的猴痘病毒样本在检出限浓度水平进行验证,应达到95%阳性检出率。如检测试剂包括多个检测靶标,应分别进行LOD研究。如采用毒株进行LOD研究,应将稀释后毒株置于配套拭子上,以模拟实际检测条件。1.8分析特异性1.8.1交叉反应生物信息学分析:采用生物信息学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应当包括人基因组和所有已知病原体。样本验证:交叉反应研究样品除特殊说明外,应采用灭活的临床样本或添加了灭活病原体培养物的阴性临床样本,样本基质应与预期检测样本类型一致,交叉反应研究用样本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1.8.1.1其他近缘病毒:天花病毒(假病毒)、痘苗病毒、牛痘病毒、鼠痘病毒、传染性软疣病毒、特纳河痘病毒(假病毒)、亚巴猴病毒(假病毒)等。1.8.1.2引起出疹症状等的其他病原体:水痘-带状疱疹病毒、风疹病毒、单纯疱疹病毒-1/-2、人类疱疹病毒 6、人类疱疹病毒 7、人类疱疹病毒8、麻疹病毒、肠道病毒、梅毒螺旋体、登革病毒、人乳头瘤病毒等。1.8.1.3适用样本中可能存在的其他细菌/真菌等:金黄色葡萄球菌、化脓性链球菌、绿脓杆菌、白色念珠菌、粪肠球菌、丙酸杆菌、类白喉杆菌、铜绿假单胞菌、棒状杆菌、大肠杆菌、生殖支原体、沙眼衣原体等。1.8.1.4高浓度人类基因组DNA。注:病毒培养液的浓度单位可采用TCID50或PFU/mL,细菌培养物浓度单位可采用CFU/mL。建议在病毒和细菌感染的医学相关水平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通常,细菌感染的水平为106CFU/mL或更高,病毒为105PFU/mL或更高。也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定值的浓度,例如核酸浓度107copies/mL,如病原体样本或培养物不能符合上述要求,申请人应详细说明理由。对于某些难以培养或因为生物安全性无法培养的病原体,可采用病原体核酸样本进行交叉验证。应提供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核酸的来源、组成和浓度等信息,浓度可采用copies/mL单位表示。申请人应提供所有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毒和细菌的来源、种属/型别信息和浓度确认等试验资料。1.8.2干扰试验1.8.2.1内源/外源物质干扰应根据所采集样本类型,针对可能存在的内源/外源物质干扰情况进行验证,验证推荐物质见表1。建议申请人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试验,检测包含临界阳性水平在内的猴痘病毒样本。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分析,对比添加干扰物质前后的 Ct 值差异。检测的潜在干扰物包括样本中的原有物质及在样本采集和处理期间引入的物质。表1 用于干扰试验的物质类别具体物质粘蛋白、白蛋白血液(人类)适用样本类型为咽拭子缓解咽部症状的含片、喷剂等适用样本类型为血液时血脂、胆红素、血红蛋白、抗凝剂(如适用)适用样本为皮肤病变组织时阿昔洛韦、氧化锌软膏、可的松软膏、止痒膏、润肤霜、水杨酸、尿液、粪便、精液、淀粉、润滑剂等过敏性症状缓解药物盐酸组胺、氯雷他定、西替利嗪抗病毒药物抗生素左氧氟沙星、阿奇霉素、头孢曲松、美罗培南解热镇痛药物扑热息痛、对乙酰氨基酚、阿司匹林全身性抗菌药物妥布霉素维生素A1.8.2.2病原体干扰申请人应结合产品适用的样本类型,充分考虑临床上容易与猴痘病毒合并感染的病原体及“1.8.1”部分经生物信息学分析显示存在较高同源性的病原体,在高浓度的情况下对低浓度(例如检出限浓度)猴痘病毒核酸检测的影响,进行易合并感染病原体的干扰研究。申请人也可结合临床应用风险(如发病率),对较高同源性的病原体对检测试剂可能存在的干扰进行分析。1.9核酸提取/纯化性能对配合使用的所有核酸提取试剂进行提取核酸纯度、浓度、提取效率的研究,并与质量较好的核酸提取试剂进行平行比对。若产品适用两种或以上核酸提取试剂,则每一种核酸提取试剂均需配合检测试剂至少进行抗干扰、再现性和检出限的验证,如果配套核酸提取试剂提取原理存在差异,还需额外进行检出限的建立。1.10反应体系1.10.1样本采集和处理根据适用样本类型,进行样本采集研究。提供样本采集器具和保存液等的详细研究资料,明确保存液或裂解液等的成分、浓度、使用量的要求等。配套的不同保存液或裂解液需验证检出限和重复性。提供样本灭活、处理方式、处理过程的研究。1.10.2核酸提取和反应体系研究确定最佳核酸提取和反应体系,包括核酸提取用的样本体积、洗脱体积和PCR加样体积、各种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及反应各阶段温度、时间、循环数等。建议在保证核酸提取质量的情况下尽量扩大总反应体系和加样量,以提高检测灵敏度。提交不同适用机型基线和阈值循环数的确定资料。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并提交验证资料。2.稳定性研究申报试剂的稳定性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开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机载稳定性(如适用)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统计分析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产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对于开瓶稳定性研究应模拟真实使用情形,包括开瓶稳定性的开瓶频次和开瓶时间等。3.阳性判断值研究阳性判断值一般为申报产品检测病毒核酸阳性的Ct值。阳性判断值研究用样本来源应具有多样性和代表性,考虑不同时间、地域、不同的感染阶段和生理状态等因素,尽量纳入较多弱阳性的样本,阴性样本应包含易交叉病原体高浓度样本。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覆盖目前的流行株进行阳性判断值研究。如判定值存在灰区,应提供灰区的确认资料。如果产品适用不同样本类型,需要对各样本类型进行阳性判断值的验证。提交阳性判断值研究所用样本的背景信息列表,至少包括性别、年龄、临床诊断信息、样本来源机构、检测结果等信息。提供内标检测结果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研究资料。4. 其他资料4.1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该类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引物、探针、酶、dNTP、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质控品、企业参考品等。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控制标准等相关研究资料、质控品的定值试验资料等。如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制,应提供其详细制备过程;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购,应提供资料包括:选择该原材料的依据及对比筛选试验资料、供货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供应商应固定,不得随意更换。4.1.1引物和探针:应详述引物和探针的设计原则,提供引物、探针核酸序列、靶序列的基因位点及两者的对应情况。建议每种病毒设计两套或多套引物、探针以供筛选,通过序列比对和功能性试验等方式,对病毒进行包容性和特异性(如交叉反应)的评价,其中序列比对包括与已公布猴痘病毒序列的比对,及与易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病原体的序列比对;功能性试验包括对不同来源、不同滴度的猴痘病毒核酸阳性样本,和不同的近缘病原体的检测。通过筛选确定最佳的引物和探针组合。引物、探针的质量标准应至少包括序列准确性、纯度、浓度及功能性试验等。4.1.2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包括dATP、dGTP、dCTP、dTTP、dUTP,应提供对其纯度、浓度、功能性等的详细验证资料。4.1.3酶:需要的酶主要包括DNA聚合酶、尿嘧啶DNA糖基化酶等,应分别对酶活性、功能性等进行评价和验证。4.1.4质控品试剂盒一般包含阴性质控品和阳性质控品。阳性质控品应包含试剂盒检测的靶序列,可采用假病毒或质粒制备。质控品需参与样本处理、核酸的平行提取和检测的全过程,以对整个提取和PCR扩增过程、试剂/设备、交叉污染等环节进行合理质量控制。提交试剂盒质控品有关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浓度范围等试验资料,对质控品的检测结果Ct值范围做出明确的要求。4.1.5内标内标,又称内对照,可对管内抑制导致的假阴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应与靶核酸一同提取及扩增。申请人需对内标的引物、探针设计和相关反应体系的浓度做精确验证,既要保证内标荧光通道呈明显的阳性曲线又要尽量降低对靶基因检测造成的抑制。明确内标的检测结果Ct值范围。建议科学设置内标,对待测样本的取样质量、试剂的反应体系进行监控。4.1.6企业参考品该类产品的企业参考品一般包括阳性参考品、阴性参考品、检出限参考品和精密度参考品。应根据产品性能验证的实际需要设置企业参考品。应提交企业参考品的原料来源、选择、制备、阴阳性及浓度确认方法或试剂等相关验证资料。企业参考品应采用临床样本,或者使用病毒培养物加入阴性基质。企业参考品的设置建议如下:阳性参考品:应着重考虑不同来源的病毒样本和浓度要求,应至少选取不同来源的5个病毒样本。阴性参考品:主要涉及对交叉反应的验证情况,建议包括水痘-带状疱疹病毒、风疹病毒、单纯疱疹病毒、人类疱疹病毒、天花病毒(假病毒)、痘苗病毒、牛痘病毒、化脓性链球菌、白色念珠菌等。检出限参考品:可采用95%阳性检出水平或略高于检出限的水平,如100%阳性检出水平。精密度参考品:建议包括高、低两个浓度的样本,其中一个浓度应为检出限附近的浓度。4.2生产工艺研究资料介绍产品主要生产工艺,可用流程图结合文字的方式表述。提交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及优化研究资料。(四)临床评价资料临床试验的开展、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如相关法规、文件有更新,临床试验应符合更新后的要求。1.临床试验机构建议申请人在相关流行病学多发区域选择临床试验机构,应是经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床试验机构数量应不少于3家,且具有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优势,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仪器、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方法均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2.临床试验设计2.1 与对比方法/试剂的比较研究2.1.1申请人可采用核酸序列测定方法作为参比方法,验证试验体外诊断试剂检测结果与核酸序列测定(测序)结果之间的一致性。临床研究中应对选用的测序方法做详细介绍,并对委托测序服务的机构(如涉及)资质和选择依据作简要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同时申请人应进行部分与病毒分离培养鉴定进行比对的临床试验。2.1.2 如有已上市同类产品,临床试验可选择已上市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对比试剂的选择应考虑样本类型、产品性能等方面应与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具有良好的可比性。2.2 与临床参考标准的比较研究除上述比对试验外,还应考虑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临床参考标准进行对比。临床参考标准即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猴痘诊疗指南》及《猴痘防控技术指南》等文件进行病例诊断的方法。3.临床试验入组人群临床试验的入组人群应为产品的预期适用人群,该产品的适用人群为猴痘的疑似病例,申请人在进行临床试验时应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猴痘诊疗指南》中对“疑似病例”的定义,按照该定义入组病例进行临床研究。同时还应入组部分需要进行鉴别诊断的其它发热出疹性疾病,如水痘、带状疱疹、单纯疱疹、麻疹、登革热等进行特异性的评价。如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包括血液样本类型,应注意针对该样本类型,入组人群应为急性期发病7日内的病例。4.临床试验样本类型临床样本的采集建议按照《猴痘病毒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进行。如申报产品适用于不同的样本类型,如皮肤病变标本(包括病变皮疹、痘疱表面和/或渗出物的拭子;痘疱液;皮疹或痘疱表皮、皮疹内液体拭子;痘痂或硬皮等)、咽拭子、全血或血清样本,应在临床试验中分别进行临床评价。针对全血和血清两种样本类型,申请人可通过同源比对的方式进行评价。样本类型的选择,应参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猴痘诊疗指南》及《猴痘防控技术指南》等文件的相关要求。5.临床试验样本量与对比方法/试剂比较研究的临床试验样本量应满足统计学要求,可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进行估算。临床试验可依据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对于对比方法的阴阳性符合率分别估算最低阴阳性样本例数。临床样本量的估算建议采用如下样本量公式计算,公式中,n为样本量;Z1-α/2、Z1-β为显著性水平和把握度的标准正态分布的分数位,P0为评价指标的临床可接受标准,PT为试验体外诊断试剂评价指标预期值。其中,阴阳性符合率的临床可接受标准(P0)建议不低于90%。获得临床试验数据后,证明产品相对于对比方法的阴阳性符合率(置信区间下限)不低于预设的临床可接受标准(P0)。当评价指标P接近100%时,上述样本量估算方法可能不适用,应考虑选择更加适宜的方法进行样本量估算和统计学分析,如精确概率法等。如申报试剂包含不同样本类型,建议针对皮肤病变标本、咽拭子、血液样本分别按照上述方法进行统计学估算。应注意每种皮肤病变标本均应有一定阳性例数。其中皮疹/痘疱表面拭子可能阳性检出率较低,如临床试验中未能入组到充分的阳性例数,建议在说明书中对于该样本类型的局限性进行提示。病毒分离培养应入组一定数量的阳性及阴性病例,考察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病毒分离培养结果的一致性,纳入的例数也应进行统计学估算,可采用抽样精度的公式进行样本量估算。与临床参考标准的比较研究,建议参考与对比方法/试剂比较研究部分的样本量估算方法,设定合理的临床可接受标准。6.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分析此类产品的临床试验目的在于验证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及临床参考标准的一致性,统计分析一般以四格表的形式对结果进行总结,并据此计算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方法的阳性/阴性符合率、临床灵敏度、临床特异度及其置信区间。应将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方法检测结果一致性、试验体外诊断试剂检测结果与临床参考标准的一致性、试验体外诊断试剂检测结果与病毒分离培养鉴定结果的一致性分别进行统计分析,以评价产品临床性能。临床试验建议对入组人群的人口学进行分析,包括年龄、性别、临床诊断背景等。临床试验中包含不同样本类型的,应在总体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每个样本类型分别进行统计分析。临床试验中所有不一致结果均应结合患者的流行病学背景、临床症状、疾病转归等信息进行充分的分析。7. 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认可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应符合《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和《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方案、报告和伦理审查意见,以及该数据适用于中国患者人群的论证资料、境内外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差异的对比资料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差异对于临床试验结果影响的论证资料。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上述临床试验技术审评要求,论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充分性。8. 临床证据的形式要求申请人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等法规文件要求提交各机构伦理审查意见、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小结、临床试验报告以及临床试验数据库。临床试验数据汇总表作为临床试验报告的附件提交。数据表中应包括检测病例的编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临床诊断结果、发病时间、试验体外诊断试剂检测结果(含各基因的Ct值)、对比方法的检测结果(各基因的Ct值)等,如临床试验中所用样本为核酸提取液,应明确该样本样本保存液(如涉及)、核酸提取试剂等。临床应用的数据集中每一病例编号应能够溯源。关于测序试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关于测序部分的详细试验资料,需有临床试验单位的签章确认。(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格式应满足《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说明书中技术内容应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应以规范格式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猴痘病毒核酸检测试剂说明书编写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预期用途】本试剂盒用于体外定性检测猴痘疑似病例、其他需要进行猴痘病毒感染诊断或鉴别诊断者的xx样本中猴痘病毒核酸。有关“疑似病例”等人群的定义参照《猴痘诊疗指南》及《猴痘防控技术指南》等文件执行。该产品在使用上应当遵守《猴痘诊疗指南》及《猴痘防控技术指南》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开展猴痘病毒核酸检测,应符合《猴痘病毒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等的要求,做好生物安全工作。本试剂盒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得作为临床诊断的唯一标准。建议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和其他实验室检测对病情进行综合分析。2.【检验原理】简述产品的核酸提取和扩增原理,检测能够覆盖的目标基因序列特征。明确内标基因名称及其作用。如采用了防污染措施,进行简要描述。3.【主要组成成分】明确试剂盒中各组分及具体成分。明确需要但未提供的材料,例如核酸提取试剂,病毒保存液等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货号及注册证号、备案号等信息。4.【样本要求】需详细描述样本采集和处理方式,包括采样步骤,适用的拭子材质(如适用),保存液及使用体积、适用的抗凝剂类型(如适用),灭活方式等。描述样本及核酸提取液的保存稳定性。5.【检验方法】明确核酸提取用的样本体积、洗脱体积和PCR加样体积,阴、阳性质控品与待测样本同步进行核酸提取操作。明确各适用机型的反应参数设置。明确质控品和内标的检测结果Ct值范围,作为实验有效性的标准。6.【检验结果的解释】通过扩增曲线和Ct值进行结果阴阳性的判断,列明结果阴性、阳性、复测、无效等所有情形。7.【检验方法的局限性】7.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7.2有关假阳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7.2.1 如果样本在运输、处理过程中发生交叉污染,则可能导致假阳性结果;7.2.2 实验环境有PCR产物等气溶胶污染,则可能导致假阳性结果;7.2.3 实验过程中使用的耗材、设备等受污染,则可能导致假阳性结果。7.3有关假阴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7.3.1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转运、储存及处理、样本中病原体含量过低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结果;7.3.2该病原体待测靶序列的变异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序列改变可能会导致假阴性结果;7.3.3 未经验证的其他干扰或PCR抑制因子等可能会导致假阴性结果。8.【产品性能指标】简述以下性能指标:8.1国家标准品(如有)和企业参考品的符合率。8.2检出限:简要介绍评价方法、所用样本情况以及评价结果。8.3对包容性的研究情况进行总结。包括不同分支样本和猴痘病毒变异株的检出限和重复性性能并描述猴痘病毒变异株生物信息学分析结果。8.4对精密度的研究情况进行总结。8.5分析特异性8.5.1交叉反应:详述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种类,及有/无交叉反应的浓度水平。8.5.2干扰试验:说明验证的干扰物质种类及有/无干扰反应的浓度水平。8.6临床试验:简要介绍试验方法、受试者及样本、试验结果和结论等。9.【注意事项】9.1本产品仅用于体外诊断。9.2临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要求。9.3试剂保存运输及使用过程中多种因素可能导致性能变化,如保存运输不当、样本采集、样本处理及检测过程操作不规范等,请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因拭子等样本采集过程及病毒感染过程本身的特点,可能存在采集到的样本量不足等原因带来的假阴性结果,应结合临床其他诊疗信息综合判断,必要时复测。9.4生物安全防护相关内容9.5避免实验室污染的措施三、参考文献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Z].2.《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Z].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猴痘诊疗指南(2022年版)[Z]2022-06-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猴痘防控技术指南(2022年版)[Z]2022-06-27四、起草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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