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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关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及各位执业药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为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现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继续教育管理职能根据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人〔2024〕3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省药品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监管管理工作以及继续教育活动的学时计(折)算标准和学分学时认定,引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规范运作、优化服务、提高质量。二、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此次继续教育培训的从业药师应为经原省(市)食药监局确认资格并登记在册的从业药师。三、学习内容管理要求详见-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yjj.henan.gov.cn/)-法规文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依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符合减免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条件的学员,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备注个人信息发送至邮箱:hnzhiyeyaoshi@163.com;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符合要求的,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经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定符合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资质的有以下两个单位:1.河南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2.河南省执业药师协会学员可登陆“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查看。执业药师参加未经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定的施教机构学习成绩,注册机构不予记载,行政单位不予认可。五、施教机构管理要求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根据要求制订相应的教学大纲、施教方案、师资及课程安排、组织考核(考试)、建档登记和日常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培训鉴定和效果评估工作,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科研,加强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每年及时报送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实施情况的总结材料。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开展动态监测,监测情况作为评价继续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和是否继续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依据。对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予以表彰;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不执行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存在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继续教育质量监测结果较差、采取虚假或者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学员、不正当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药监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2024年1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河南省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人民政府支持长沙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数字化转型的实施方案》(湘政发〔202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岳阳市、衡阳市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发〔2023〕11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我局在前期向长沙市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基础上,再次向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岳阳市、衡阳市委托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现公告如下。一、委托事项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承接部门下放方式备注1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行政许可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委托下放(仅限一、二类)2执业药师注册行政许可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委托下放3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行政许可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下放4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其他行政权力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委托下放二、委托办理方式(一)在上述承接部门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承接部门负责委托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项工作,对准予许可或备案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依法对准予的行政许可和备案采取撤销、注销等措施。我局原核发的相关证照继续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或换证等相关手续,由承接部门负责。(二)委托事项全程网办,申请人可登录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政务服务旗舰店”或者直接登录“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http://218.76.24.74:8080/)”线上申请办理。需要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备案凭证,承接部门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制作证书或凭证;办理过程中需要制作的文书,由承接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制作。(三)自2024年2月1日起,在上述承接部门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应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申请,我局不再受理相应行政区域范围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省、市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办事指南。三、承接部门地址、联系方式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办事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路668号湘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高新厅)1楼,咨询电话:0731-88995458。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347号岳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咨询电话:0730-8882112。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西二环路13号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咨询电话:0734-8969008。特此公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湖南省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陕药监发〔2024〕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省检查中心、省技术中心:现将《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8日(主动公开)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行政处罚信息管理,推进药品行政处罚信息与诚信体系建设、联合惩戒有效衔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概念限定】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信息,是指适用普通程序依法作出的药品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第三条【适用范围】省局及各市药监分局办理的省局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审核、发布、撤回、更正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实施原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应坚持及时、准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第五条【分级标准】省局及各市药监分局分别负责各自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工作。各市药监分局、省级办案机构以省局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省局负责审核公示。第六条【职责分工】省局监督抽检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建立完善相关程序,组织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发布、异议受理及处置、提前停止公示申请的受理及处置;省局办公室负责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公开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各市药监分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审查管理工作,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以省局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办案机构报省局监督抽检处进行审定、公示。第七条【实施原则】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并按要求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列信息内容不予公示:(一)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四)未成年开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五)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作出处理决定的信息;(六)依法不予公示的其他信息。第八条【公示内容】公示的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应与送达当事人的一致。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涉及本制度第七条相关内容的,应在公示时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第九条【保密原则】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前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容审核。第十条【公示程序】省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末尾统一载明“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办案人员(办案机构)应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日,将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报省局监督抽检处审核,审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省局监督抽检处经审核认为依法应予公开的,于审核完成当日将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报省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时限为2个工作日。经保密审查同意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由监督抽检处负责向社会公示。经审查认为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由监督抽检处报局分管负责人签批。第十一条【工作时限】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陕西)信息公示平台。第十二条【信息更正】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公开信息的省局或各市药监分局应当自收到生效的改变决定或者自行决定改变之日起3个工作日撤回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异议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改变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公开信息的省局或各市药监分局申请予以更正。省局或各市药监分局收到更正申请并经查证确实需要更正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信息予以更正。省局或各市药监分局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改变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信息予以更正。对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改变信息的更正,应当在同一公示载体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更正内容、更正日期等相关信息。第十四条【公示期限】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指药品企业受到300万元以下,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受到100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3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达到规定时限要求,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停止公示:(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前款所称时限要求和提前停止公示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第十五条【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特殊情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定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附件:1.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批表 2.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表附件1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公示内容承办人意见:签字: 年月日审查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字: 年月日保密工作机构意见:签字: 年月日分管负责人意见:签字: 年月日附件2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表当事人基本情况当 事 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 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处罚依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陕西省
  • 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含修订件、补充颁布件、修订颁布件)(202402)

    序号批件号名称企业份数1ZGB2023-101马鞭草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2ZGB2023-102艾叶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3ZGB2023-103浮萍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4ZGB2023-104猫爪草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5ZGB2023-105赤小豆(赤豆)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6ZGB2023-106木芙蓉叶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7ZGB2023-107重楼(云南重楼)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8ZGB2023-108羌活(羌活)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9ZGB2023-109垂盆草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10ZGB2023-110蒲黄(水烛香蒲)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11ZGB2023-111蒲黄炭(水烛香蒲)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12ZGB2023-112覆盆子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13ZGB2023-113蔓荆子(单叶蔓荆)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14ZGB2023-114青风藤(青藤)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15ZGB2023-115两头尖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16ZGB2023-116炒瓜蒌子(栝楼)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17ZGB2023-117白茅根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18ZGB2023-118炒蔓荆子(单叶蔓荆)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19ZGB2023-53喜马拉雅紫茉莉各相关企业120ZGB2023-60补肾健骨胶囊各相关企业121ZGB2023-50消肿痛醋膏各相关企业122ZGB2023-52妇洁舒洗液各相关企业123ZGB2023-58小儿解表口服液各相关企业124ZGB2023-56安神养血口服液各相关企业125ZGB2023-37人知降糖胶囊各相关企业126ZGB2023-54贯防感冒片各相关企业127ZGB2023-55冠心膏各相关企业128ZGB2023-59六味枸杞口服液各相关企业129ZGB2023-51枸杞膏各相关企业130ZGB2023-57紫芪克咳口服液各相关企业1附件: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2024-02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广东省
  •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8个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2024年第一批)的公告

    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2024年第一批)目录序号品种名称标准编号1花椒(花椒)配方颗粒JLPFKL-20240012南沙参(轮叶沙参)配方颗粒JLPFKL-20240023白薇(白薇)配方颗粒JLPFKL-20240034八角茴香配方颗粒JLPFKL-20240045凤尾草配方颗粒JLPFKL-20240056川木香(川木香)配方颗粒JLPFKL-20240067炒僵蚕配方颗粒JLPFKL-20240078制天南星(天南星)配方颗粒JLPFKL-2024008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吉林省
  • 《广西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目的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药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的要求,制定了《广西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桂食药监规〔2018〕1 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近年,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医药民族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做好我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管理工作,促进我区医疗机构制剂传承创新发展,结合我区医疗机构制剂备案工作实际,区药监局对已发布的《细则》进行了修订。二、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章。三、主要修订内容(一)积极回应医疗机构长期以来期望的调整临床使用历史相关材料的诉求,《细则》新增第三条:为促进我区中药民族药创新发展,发挥人用经验对医疗机构制剂中药民族药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支持作用,支持古代经典名方以及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临床经验方等具有丰富中医临床实践经验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研制,鼓励医疗机构加强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对疾病进展、用药反应的观察,规范收集和评估临床应用经验数据。(二)为发挥人用经验对医疗机构制剂中药民族药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支持作用,将临床观察范围扩大,更广泛地收集临床观察的数据,对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及紧密型医联体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并具有100例以上相对完整的临床病历或完整的临床用药观察记录的,可申请免报资料项目主要药效学、毒性试验资料,鼓励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经验数据的收集与应用。(三)支持古代经典名方使用和研究,处方来源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可申请免报资料项目主要药效学、毒性试验资料。(四)支持国医大师、全国名老中医临床经验方等具有丰富中医临床实践经验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研制,在临床使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临床观察时限缩短,增加病例数量,处方如来源于本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经验方具有3年以上(含3年)使用历史并具有200例以上相对完整的临床病历或完整的临床用药观察记录的,可申请免报资料项目主要药效学、毒性试验资料,积极促进我区中药民族药传承创新发展。(五)根据我区医疗机构制剂发展需求,借鉴其他省份规定,经风险评估,新增由部分经水提取和部分直接粉碎后混合制成的胶囊剂为传统工艺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的情形。详见第四条。(六)在申报资料中新增明确传统剂型范围: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传统剂型包括:丸剂(包括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蜡丸等)、散剂、丹剂、锭剂、茶剂、煎膏剂(膏滋)、膏药、汤剂、合剂、口服液剂、搽剂、洗剂等)(七)根据前期工作经验,修订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变更备案项目及说明。(八)结合工作实际,对原《细则》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如:修订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信息公开内容、制定备案人主动申请取消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号的相关程序、对处方含有毒性药材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完善、调整了用于备案申报研究资料的年限要求、完善年度报告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政策解读《重庆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2023年12月15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渝卫发〔2023〕16号)。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一、起草背景为规范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保证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质量,明确医疗机构和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企业双方的责任,加强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监管,保障群众中药用药安全,根据《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参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制定《重庆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二、起草过程1.成立编制工作组。市卫生健康委抽调中药领域的专家,组成编制工作组负责起草工作。2.加强调研。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制工作组赴巴南区、沙坪坝区、山东省济南市等市内外开展调研,召集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等相关机构进行调研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建议。3.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在深度调研基础上,参考北京、广西、上海等地的中药饮片代煎服务质量管理相关规范或要求,结合重庆工作实际,并经征求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随后广泛征求医疗机构、药企代表、社会群众意见,形成送审稿。4.按规定完成审查程序。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并通过审查。三、主要内容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文件适用范围、基本要求、禁令事项、管理流程、责任范围、日常监管工作等内容。1.明确适用范围。委托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的医疗机构和承接本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的中药饮片生产或经营企业。2.明确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一是医疗机构要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代煎、配送的中药质量向患者负责,并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等药学服务。二是医疗机构不能因为委托企业提供中药代煎、配送服务而弱化自身的中药药事服务。医疗机构应按照《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建立中药饮片调剂室、中药煎药室,开展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因能力不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的,可委托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三是医疗机构要加强中药饮片处方管理,应对本机构委托代煎、配送的中药饮片处方进行审核。含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毒性中药饮片以及按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处方,不得委托企业代煎和配送。四是医疗机构应与受托企业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完善质量监控、追溯体系,对受托企业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与不定期检查,选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中药学人员或从事中药工作1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代煎中药饮片的处方审核、复核和煎煮等工作的监督管理。3.明确受托企业资质要求。受托企业应当在本市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具有中药饮片生产或经营范围,中药饮片标准及管理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法规相关规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未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4.明确发生投诉或纠纷后的处理流程。因代煎、配送服务造成的患者投诉或纠纷,由委托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受理,受托企业和快递企业应根据协议要求和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给予妥善处理。5.明确禁令事项。医疗机构在委托提供代煎、配送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述行为:(一)以委托代煎为名,二级及以上医院院内不设置中药房、煎药室,或削减院内中药饮片调剂、煎药面积及药学人员,甚至外包托管中药房;(二)与受托企业对代煎、配送的质量与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三)未按照《管理规范》要求对受托企业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四)对受托企业监管不到位,引发质量安全问题或纠纷。受托的企业提供代煎、配送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述行为:(一)将代煎服务进行再委托;(二)承接的代煎服务量超出其服务能力;(三)被列为失信企业;(四)在受托期间一年之内因代煎质量问题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五)未按《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6.明确监管部门。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委托重庆市中药药事管理质控中心(目前该质控中心的主挂靠单位为重庆市中医院,协同单位为北碚区中医院)开展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医疗机构委托信息,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重庆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组织重庆市中药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对医疗机构质控监管情况和受托企业服务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结果予以公示。政策原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重庆市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提交2023年度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年度报告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备案公告)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年度报告;不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的,应当取消该制剂品种的备案。截至目前,我区仍有部分医疗机构未按要求提交2023年度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年度报告。经研究,我局决定将2023年度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延期至2024年2月10日,逾期未提交的,将取消该制剂品种的备案。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内蒙古自治区
  • 关于公开征求《肿瘤筛查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2项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恶性肿瘤早期诊断及筛查体外诊断试剂监管科学研究课题计划(项目编号:2022YFC2409900),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肿瘤筛查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2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附件1-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4年2月29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XX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及方式:1.肿瘤筛查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何静云、李冉电话:010-86452544;010-86452536电子邮箱:hejy@cmde.org.cn;liran@cmde.org.cn2.PD-L1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韩昭昭、徐超、王辉电话:010-86452876、010-86452539、0755-83087052电子邮箱:hanzz@cmde.org.cn;xuchao@cmde.org.cn; wanghui@cmde.org.cn;附件:1.肿瘤筛查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PD-L1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3.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4年1月19日肿瘤筛查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肿瘤筛查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肿瘤筛查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肿瘤筛查一般针对高发病率、高死亡率的肿瘤开展筛查,相关肿瘤在早期阶段被诊断时有有效的治疗手段,患者在早期得到明确诊断较晚期得到诊断具有更好获益,有效的筛查手段可通过实现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从而降低疾病发病率、死亡率,改善疾病人群生存质量。本指导原则所述肿瘤筛查用体外诊断试剂是指采用某种方法、原理,对来源于人的某种生物样本中特定的蛋白质、核酸等生物标志物进行体外定性/定量检测,从而单独或与其他检查结果(如影像学检查)联合对于受试者是否罹患相关肿瘤、或者罹患相关肿瘤的风险进行评估的体外诊断试剂。筛查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受试者做进一步的诊断,确诊病人接受治疗,非病人与筛查检测结果阴性者进入随访和下一轮筛查。根据肿瘤特点、被测生物标志物特性以及产品临床性能水平等因素,适用人群可能为满足一定年龄、性别条件的人群(全人群),或上述人群中具有目标肿瘤其他高风险因素的人群(高风险人群),或上述人群中不具有目标肿瘤其他高风险因素的人群(一般风险人群)。说明书中应明确申报产品适用的筛查人群。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的产品,重点针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及撰写明确要求。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筛查癌种的选择筛查癌种的选择应结合临床需要、肿瘤流行病学特征、肿瘤自然史、已知风险因素、人群风险获益分析、相关筛查技术成熟度和人群的可接受度(依从性)以及筛查成本效益比等因素综合考虑。申请人应针对产品预期筛查癌种的选择提供充分的支持资料。相关支持证据应基于中国人群数据和中国人群疾病特征。预期开展筛查的癌种一般应具有以下特点:1.筛查的目标肿瘤具有较高的发病率、患病率和死亡率,对人群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危害,是目标人群现阶段重大公共卫生问题;2.目标肿瘤自然史清晰,有足够长的临床前期和可被识别的疾病标识,有早期诊断的方法,且早期干预能显著降低死亡率;3.对目标肿瘤不同阶段的干预效果及其不良反应有清楚的认识;4.对筛查出的不同阶段疾病均有行之有效的诊断方法及后续干预方案,且早期治疗效果优于晚期治疗。在筛查癌种的选择上可以充分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同时结合我国人群发病特征,选择有循证医学证据的、有共识的、预期具有明确获益的癌种优先进行筛查的探索。目前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推荐的、已确认具有显著人群和临床获益的筛查癌种包括结直肠癌、宫颈癌和乳腺癌。在此基础上,各个国家根据自身国情对筛查癌种有所拓展,筛查癌种的选择与不同国家的肿瘤疾病负担和医疗资源可及性等因素直接相关。我国现有研究数据支持在宫颈癌、结直肠癌、乳腺癌筛查的基础上,增加开展针对高风险人群的肺癌、食管癌、肝癌、胃癌和鼻咽癌等的筛查。其他癌种的筛查对于降低疾病负担、改善患者生存是否有效尚缺乏高级别的循证医学证据。(二)临床评价要求1.对于已有公认筛查方法的肿瘤这里所述“已有公认筛查方法的肿瘤”指的是目标筛查的肿瘤已在我国具有公认的人群筛查路径和方案的情形,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癌症中心等国内权威机构已发布相关肿瘤筛查指南,癌症筛查的人群获益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证据级别和强度比较高,并得到临床广泛认可。针对如上情形,如申报产品适用的目标肿瘤及目标筛查人群与已有筛查方法完全一致,检测阳性结果有适当的、可快速开展的疾病诊断方法以及适宜的干预措施,则申请人可通过下述方法开展临床试验证明产品临床性能满足需求。临床试验开展时,应结合筛查肿瘤的人群分布特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保证入组人群对筛查目标人群总体具有良好的代表性。临床试验一般包括以下三方面:1.1对目标人群的筛查性能评价1.1.1受试者入组肿瘤筛查的临床试验应在预期适用的目标人群中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设定的入组标准前瞻性、顺序入组受试者。鉴于筛查的目标人群均为无相关疾病症状的人群,因此不应从医院就诊患者中入组受试者。入组人群的基本特征和目标肿瘤相关高风险因素的分布应与筛查目标人群无差异,具有良好的目标人群代表性。入组样本集中相关肿瘤检出率应与同时期流行病学研究结果一致。如适用人群为目标肿瘤高风险人群,则高风险人群的判断应与临床筛查指南等权威文献中确认的高风险人群定义一致。1.1.2临床试验方法开展临床试验前,应根据前期研究结果,结合目标肿瘤疾病进程特点以及现有筛查方法的筛查频率等因素设定申报产品推荐的筛查频率。临床试验过程中,针对所有入组受试者应按照方案要求采集样本,并分别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已有筛查方法进行检测和/或诊断,同时所有受试者均应按照疾病诊疗指南的要求在一定时间内采用临床确诊方法(即临床参考标准)进行诊断,或进行随访直到确诊或排除相关肿瘤。随访时间根据推荐的筛查频率设定。将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已有筛查方法的检测/诊断结果分别与确诊或排除相关肿瘤的临床诊断结论进行对比,获得两种筛查方法对于目标人群特定肿瘤筛查的灵敏度、特异度、似然比、阳性预测值(PPV)和阴性预测值(NPV)等指标,并将两种筛查方法的临床性能指标进行比较。如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同步完成已有筛查方法的检测/诊断,需要针对已有筛查方法的临床性能采用历史数据获得,则应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对采用非同期数据可能产生的偏倚(影响)进行相应的分析和评估,提供充分的支持资料。临床参考标准应按照相关临床诊疗指南、规范等提出的诊断方法执行。1.1.3样本量肿瘤筛查临床试验样本量估算可根据产品预期临床灵敏度和特异度,采用单组目标值法公式分别估算疾病阳性和阴性最低样本例数,根据相关肿瘤在人群中的患病率估算总样本例数(以最高估算例数为准)。同时考虑可能的受试者脱落比例,确定需要入组的受试者最低总例数。1.1.4评价指标和统计学分析首先应对入组人群基线信息进行分析,包括人口学信息,风险因素分布等;其次建议采用流程图的形式说明入组人群、脱落人群、纳入统计人群的情况,并对所有脱落病例进行分析,解释脱落原因和脱落率可接受的理由;最后对筛查试验的各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如下分析。筛查产品临床性能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灵敏度、特异度、似然比、PPV、NPV等。其中灵敏度和特异度直接反映了该方法针对疾病的检测性能,阳性预测值表明筛查阳性人群中肿瘤患者的比例,与医生对患者癌症风险的判断直接相关,阴性预测值表明筛查阴性人群中非肿瘤患者的比例。阳性预测值和阴性预测值受目标人群的肿瘤患病率、筛查技术的灵敏度、特异度的影响,需要结合筛查目标人群进行具体分析和解读。如果筛查方法还可检出癌前病变,则应分别评价针对癌前病变和癌症的临床灵敏度。临床试验中应针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点估计值及95%置信区间计算。同时还应计算入组人群中目标肿瘤检出率,应与同时期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相符。如适用人群包括满足一定年龄、性别要求的全人群,建议针对其中的一般风险人群和高风险人群进行分层分析,确认不同人群的筛查性能均满足临床要求。最后应将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各项临床性能与已有筛查方法的各项临床性能进行比较,并分析申报产品临床性能能否满足临床需求。1.2对目标肿瘤诊断的灵敏度和特异度评价除了上述前瞻性入组的筛查性能评价以外,为了更加充分地评价申报产品针对相关肿瘤诊断的灵敏度和特异度,一般还应对肿瘤组和非肿瘤组的重要亚组分别进行分层入组,并与相关肿瘤的临床参考标准诊断结果进行对比,从而使临床性能评价更加全面地覆盖目标人群中的各种特征,包括不同分期的肿瘤病例,和不同干扰因素的非肿瘤病例等。此部分试验可将1.1中顺序入组的所有样本纳入,如某些亚组样本量不足可进一步富集入组。1.2.1肿瘤疾病组根据肿瘤特性的不同,应考虑针对不同分期病例进行分层入组,如筛查方法可同时筛查癌前病变和癌症患者,则还应入组部分癌前病变患者,并针对各亚组人群进行分层分析,从而对产品临床灵敏度进行充分评价。应特别关注癌前病变组(如有)、早期癌症组的临床灵敏度是否满足要求。1.2.2非肿瘤疾病组应针对目标人群中的特异度进行全面的评价,相关人群应能够代表目标人群中可能的各种干扰因素。特别针对目标肿瘤相关组织、器官的良性疾病和其他肿瘤分别入组一定数量病例从而对产品临床特异度进行充分评价,应分析不同亚组的临床特异度。1.3被测标志物检测性能评价应根据被测标志物的特征,建立适当的实验室参考方法,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参考方法进行对比试验,评价试验体外诊断试剂针对被测标志物的检测性能。例如当被测标志物是DNA甲基化或者基因突变时,可以采用测序方法作为参考方法,进行对比试验。当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包含多项被测物时,原则上应针对所有标志物分别进行检测性能评价,阳性样本量和阴性样本量应分别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进行估算,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阳性符合率和阴性符合率;如不能针对所有标志物分别完成检测性能对比试验,应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并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检测性能评价。1.4上市后研究鉴于一项新的筛查产品其筛查频率的研究可能需要长期随访以获得更加准确和可靠的结果,建议申请人于产品上市后持续开展相关研究,分析不同筛查频率下的临床性能,并与已有筛查方法进行比较。应注意,如果申报产品预期筛查频率与已有筛查方法不同,在做性能指标比较时需要考虑筛查频率差异带来的性能差异。1.5其他在对申报产品各项临床性能进行充分评价的基础上,建议申请人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对试验体外诊断试剂预期用于目标人群的成本效益比以及受试者接受度等进行分析,结合产品临床性能指标综合评价产品对筛查人群可能带来的风险和获益,并与已有筛查方法的风险和获益进行比较,评价申报产品的优势。2.对于尚无公认筛查指南的肿瘤任何肿瘤的筛查都不仅仅涉及到一个筛查产品或筛查技术的开发,而是涉及到一个筛查程序的建立,包括:明确的筛查目标人群(年龄、性别、地区、高风险因素等)、合理的高风险人群识别方法、适当的筛查方法和筛查频率、明确的筛查阳性受试者处置措施(进一步诊断和确诊后治疗措施),可接受的成本效益比和预期受试者依从性(参与度)。因此,对于尚无公认筛查指南、申报产品是该肿瘤的第一个筛查方法的情形,需要开展高质量的临床评价,通过系统的评价,最终确认该目标肿瘤适合的筛查人群,以及确认筛查对于目标人群的获益大于风险。在此基础上应能够建立相应的筛查策略。开展临床评价前应首先确认筛查检测阳性受试者有适当的、可快速开展的疾病诊断方法,并确认相关肿瘤的关键风险因素。如需开展高风险人群筛查,应确定高风险人群判定标准或风险预测模型等,其中风险预测模型如为公开发表的,应提交参考文献,如为自己构建的,应提供模型的参数和验证数据。对此类产品临床评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其中针对申报产品的临床性能评价(2.1)应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注册临床试验资料,针对筛查的风险获益分析等其他方面的分析可以提交其他临床试验数据、科学文献数据的荟萃分析等资料。2.1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性能评价临床性能评价应包括对目标人群的筛查性能评价、对目标肿瘤诊断的灵敏度和特异度评价以及被测标志物检测性能评价。此部分试验方法参见1.1、1.2、1.3部分的相关内容。对于肿瘤的首个筛查方法,临床筛查性能的主要评价指标除灵敏度、特异度、PPV、NPV以及似然比以外,还应包括需要筛查人数(NNBS,Number needed to be screened)和筛出肿瘤患者中早期癌症及癌前病变患者的占比等指标。2.2筛查的临床获益和风险评价在筛查的临床获益和风险评价中,最理想的方式是通过开展随机对照试验(RCTs)获得该方法在人群中的获益并明确可能的风险。一般应分别设置筛查组和常规医疗服务组(对照组),按照方案设定的筛查方法和筛查频率进行肿瘤筛查,两组分别进行相关肿瘤的诊断和/或随访,并选择适当的临床终点进行评价。除RCTs以外,还有可能采用队列研究等其他研究方法进行评价。此部分证据可提交已发表的科学文献或荟萃分析报告等。2.2.1临床获益评价一般包括短期获益评价和长期获益评价。2.2.1.1短期获益评价:考察筛查组和对照组目标肿瘤的肿瘤分期分布、可进行局部手术/治疗的患者比例等指标,评价筛查组相对于对照组是否发生显著的肿瘤患者临床分期的转移、晚期发病率降低或可进行局部手术/治疗患者比例变化等,从而评价筛查是否使人群获益。2.2.1.2长期获益评价:分析两组人群的全因死亡率、目标癌症相关死亡率、目标癌症发病率,分析筛查组相对于对照组目标肿瘤死亡率降低水平或事件发生率比值,同时分析生存率提高水平等指标,评价筛查方法的应用是否使人群获益。2.2.2风险分析筛查用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本身带来的伤害(包括严重程度和发生率)一般比较轻微且比例较低,例如宫颈癌筛查时宫颈上皮脱落细胞采样造成的不适、出血等。肿瘤筛查造成的主要风险一般来自筛查检测下游事件,包括筛查检测的假阴性和假阳性结果带来的风险、过度诊断风险以及等待筛查结果过程中的焦虑等。应在产品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明确风险控制的措施以及剩余风险是否可接受的评估。2.2.2.1假阳性检测结果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侵入性诊断和治疗的伤害。应评价假阳性比例、因假阳性结果造成的不必要的侵入性诊断和治疗的比例以及因此而造成伤害(并发症、不良心理影响等)的比例等指标。2.2.2.2假阴性结果可能使得患者或医生忽视重要的症状,从而延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应评价筛查检测假阴性结果的比例。2.2.2.3过度诊断和过度治疗。过度诊断指的是部分早期病变可能永远不会发展至临床期、也不会影响受试者寿命的情形,因此筛查产生的早期诊断是没有必要的,反而因进一步的侵入性诊断和治疗带来伤害和风险。应考察针对目标人群的筛查带来的过度诊断的情况,并评价其可接受程度。2.2.2.4筛查带来的焦虑影响。2.3筛查检测阳性结果的诊断方法和确诊时间筛查检测阳性结果有适当的诊断方法是新的筛查方法建立的基础。应分析筛查检测阳性受试者后续确诊所花费的时间,并评价此时间间隔的可接受度。建议包括三个月内、六个月内确诊百分比、检测阳性人群确诊时间的50%、75%分位点等指标。确诊方法应按照相关临床诊疗指南、规范等提出的诊断方法执行。通过合理的分析应明确筛查介入的时间点,以及与现有诊疗手段的衔接。2.4筛查频率的确定应确定针对目标人群的肿瘤筛查性能与筛查频率的相关性。需注意筛查频率增加可能导致临床灵敏度提高,但也会有假阳性的积累。应综合筛查方法的临床性能和肿瘤筛查的风险获益确定合理的筛查周期。2.5其他评价对于一项全新的筛查方法,还应进行筛查的成本效益比分析和筛查试验的人群可接受度分析。2.6上市后评价一个新的肿瘤筛查方法只有推广到人群才能真正证明是否能够在人群层面上使受试者获益,应在临床应用后持续观察是否产生人群层面的发病率、死亡率变化以及疾病分期的迁移等方面的获益。(三)多癌种联合筛查产品的考虑多癌种联合筛查在上述评价的基础上还需要考虑癌种组合的合理性,特别是适用人群的选择、阳性检测结果组织溯源的准确性以及检测阳性受试者疾病确诊时间等,并进行更加充分的风险获益和成本效益比分析。需要有大规模、前瞻性的临床研究数据做支持。需要考虑到假阳性、假阴性结果、以及癌种的误判可能给受试者带来额外风险以及心理负担。基于现阶段临床现状,建议逐步推进肿瘤早筛,在有明确获益的癌种上优先开展肿瘤早筛,降低癌症发病率和病死率。针对多癌种联合筛查的普适性产品,需要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支持,充分积累基础研究数据,进行完善的风险获益分析,再向临床推广。三、参考文献[1]Principles of Cancer Screening.Surg Clin North Am.2015 October;95(5):953–966.doi:10.1016/j.suc.2015.05.009.[2]Screening for Lung Cancer.US Preventive Services Task Force Recommendation Statement[3]Screening for Breast Cancer:U.S.Preventive Services Task Force Recommendation Statement.Albert L.Siu,MD,MSPH,on behalf ofthe U.S.Preventive Services Task Force[4]Cancer Screening in the United States,2019:A Review of Current American Cancer Society Guidelines and Current Issues in Cancer Screening[5]WHO regional office for Europe.A short guide to cancer screening:Increase effectiveness,maximize benefits and minimize harm,2022.[6]WHO.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SCREENING FOR DISEASE J.M.G.WILSON&G.JUNGNER[7]詹思延.流行病学[M].8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7:120-139.[8]Cancer screening guidelines and policy making 15 years of experience in cancer screening guideline development in JapanPD-L1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PD-L1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基于免疫组织化学方法的PD-L1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也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利用免疫组织化学法,对病理组织切片中PD-L1进行检测的试剂。此类试剂为特异性单克隆或多克隆抗体,或抗体与显色系统、对照试剂、质控片(如有)及其它辅助试剂一同包装成试剂盒形式的检测试剂,用于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的伴随诊断或补充诊断。对于采用其他方法学的PD-L1检测试剂,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内容不够全面,申请人应参照本指导原则,根据产品特性对适用部分进行评价,并补充其他的评价资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PD-L1抗体试剂或PD-L1检测试剂盒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的情形。本指导原则仅针对注册申报资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撰写,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等相关法规要,同时建议参考《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适用的技术文件。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及分类编码产品名称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如PD-L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和PD-L1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9号),该产品按照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分类编码为6840。2.其他信息还包括产品列表、关联文件、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二)综述资料综述资料主要包括概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其中,预期用途中应描述指导用药相关用途和辅助诊断用途(如适用);产品描述中应详述检测原理、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比较等。建议以列表的方式进行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比较分析,比较境内外已批准上市试剂和注册申报产品的克隆号、抗体的性质(如单克隆抗体,IgG1型)、适用的肿瘤组织类型、预期用途、判读方式、产品主要性能等方面的主要区别。(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应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标:外观、符合性、批内重复性、批间重复性等。其中“符合性”和“重复性”指标,应明确采用包含不同表达水平的适用肿瘤组织类型组织片进行检测。申报试剂如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则产品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另外,产品技术要求中应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及生产工艺的要求。2.分析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应采用在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环境下生产的试剂盒进行所有分析性能研究,提交具体研究方法、试验方案、试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分析性能评估所用样本的基本信息均需明确,例如样本类型、组织类型、细胞片的制备与稀释方式(如适用)、表达水平及确定方法等。分析性能评估用样本应为组织切片、组织芯片或细胞系切片,应提供商业化组织芯片相关信息。2.1样本稳定性应至少包括所有适用的组织类型切片在不同储存条件下的实时稳定性研究,研究样本应包含低、中、高PD-L1表达的样本。研究所用切片的制备应采用与说明书一致的方法,如切片的保存温度范围覆盖冷藏和室温,应分别进行稳定性研究,其中室温研究应在声称的最高温度条件下进行。申请人可通过提交文献或进行实时稳定性研究的方式,支持说明书中蜡块稳定性的声称。2.2免疫反应性2.2.1正常组织:对30种正常人体组织(见表1),每种组织类型不少于3例,进行特异性评价,同时对着色位置及染色特点进行描述。表1:正常组织列表中枢神经系统脑、大脑(灰质与白质神经元、胶质等)脑、小脑内分泌系统肾上腺(皮质与髓质)卵巢胰腺(胰岛与外分泌胰腺)甲状旁腺垂体(腺垂体与神经垂体)睾丸甲状腺(滤泡上皮、滤泡旁细胞、胶体等)乳腺乳腺(乳腺小叶、乳腺管、肌上皮细胞等)造血组织脾扁桃体胸腺(幼儿)骨髓(淋巴细胞、单核细胞/巨噬细胞、粒细胞、红系祖细胞、巨核细胞、肥大细胞、破骨细胞、成骨细胞)呼吸系统肺(支气管、细支气管、肺泡等)心血管心脏消化系统食管胃小肠(回肠、空肠或十二指肠)结直肠肝脏(门静脉、肝细胞等)唾液腺泌尿生殖系统肾前列腺子宫(宫体、宫颈)膀胱骨骼肌肉骨骼肌皮肤皮肤(表皮、附件、真皮)外周神经系统外周神经间皮细胞胸壁、腹壁、心包膜或胃肠、心脏与/或肺样本表面内层细胞2.2.2非正常组织:对相关良性、恶性病变组织(示例见表2)进行特异性评价。如有采用申报产品为试验材料进行研究的相关文献资料,也可提交文献资料作为抗体试剂或检测试剂盒与非正常组织的免疫反应性的支持资料。表2:非正常组织列表脊索瘤胚胎瘤恶性室管膜瘤胶质母细胞瘤肝母细胞瘤肝细胞癌胰岛细胞瘤间质瘤平滑肌肉瘤淋巴瘤淋巴瘤(间变性大细胞、弥漫B细胞、霍奇金和非霍奇金)髓母细胞瘤髓样癌黑色素瘤脑膜瘤间皮瘤神经母细胞瘤纤维神经瘤骨肉瘤嗜铬细胞瘤原始神经外胚层肾肿瘤(乳头状、透明细胞)横纹肌肉瘤精原细胞瘤印戒细胞癌鳞状细胞癌(宫颈、头颈、肺等)滑膜肉瘤胸腺瘤过渡细胞癌腺癌(乳腺、胃、结直肠等)肾上腺皮质癌星形细胞癌基底细胞癌软骨肉瘤2.3特异性2.3.1交叉反应研究应进行PD-L1与PD-1、PD-L2的交叉反应研究,可利用免疫组织化学方法对表达不同蛋白的细胞/组织检测,验证抗体的特异性。也可利用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交叉反应研究。2.3.2特异性识别研究采用免疫印记法或酶联免疫法验证检测试剂可特异性检测PD-L1的性能。通过添加PD-L1抗原进行检测或检测PD-L1基因敲除肿瘤细胞等方法,验证检测试剂的特异性。2.4精密度精密度研究应采用随机盲法进行,样本应为消除识别信息的预期样本(未染色样本),包括阴性、阳性及一定数量(应不少于总样本量的20%)阳性判断值附近的阴性和阳性样本,研究数据应包评分结果及着色位置,采用合理的统计方法(如Wilson Score法)计算阴性一致率百分比(Negative Percent Agreement,NPA)、阳性一致率百分比(Positive Percent Agreement,PPA)、总体一致率(overall agreement,OPA)及双侧95%置信区间。研究应制定适当的接受标准,建议一致率95%置信区间下限不低于85%。2.4.1内部重复性2.4.1.1检测内精密度:对连续切片的预期组织类型样本,进行检测重复性研究。2.4.1.2检测间精密度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包括不同批次间(不少于3批次)、不同仪器间、日间、操作者间和阅片者间。同一阅片者两次阅片之间应设置合理的遗忘期,如2周清除期。2.4.2外部重复性在至少3个外部检测实验室进行研究,研究应包含对非连续日间、不同阅片者间、不同外部实验室间的评价。2.5灵敏度研究对不同分期、原发性和转移性肿瘤的预期组织类型样本的检出能力。研究样本应包含不同表达水平%(0-100%)和染色强度,并计算所有样本检测的阳性率和不同染色强度(如适用)的阳性样本比例。2.6提供企业参考品验证资料:根据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中的企业参考品设置情况,采用三批产品对企业参考品进行检验并提供详细的试验数据。2.7参加国内外质控机构的质控活动情况建议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卫生计生委病理质控评价中心)、国际质控机构(NordiQC、UK NEQUAS、CAP等)的质控活动,并提交质控结果报告。2.8反应体系2.8.1样本采集和处理简述样本的固定、包埋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固定剂的选择、组织块的厚度要求、固定时间和温度要求、包埋条件等。上述条件要求可引用规范性操作手册,也可通过研究确定。建议申请人对切片厚度、载玻片的要求进行研究,确定适用的切片厚度范围和载玻片类型。2.8.2抗原修复详述抗原修复方法和参数条件,包括方法、时间、温度、pH值的确定依据。如抗原修复液可重复使用,应提交重复使用次数限定的研究资料。2.8.3最适抗体滴度确定的研究。2.8.4检测体系反应条件确定申请人应考虑脱蜡水化、酶阻断、抗体孵育、显色、复染等步骤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条件的最佳组合。常规免疫组织化学检测步骤的确定,可引用行业和企业内部规范性操作手册或文献,但应对确定后的检测步骤进行性能验证。2.8.5质量控制申报产品应建立可有效监测染色过程的质量控制方法,明确推荐质控片的组织类型和制备方法,提交染色结果可接受标准确定的研究资料。3.稳定性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开瓶(开封)稳定性、机载稳定性和稀释稳定性(如适用)研究,注册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4.阳性判断值研究此类产品的阳性判断值,部分来源于药物临床试验的疗效数据。典型的阳性判断值研究包含建立和验证两部分,两部分研究样本应相互独立。建立阳性判断值使用的样本应满足药物临床试验设计并考虑到不同的地理区域、民族(种族)、性别、年龄、不同病理分期等因素。可采用基于评价指标如客观缓解率(ORR)的最佳总体反应绘制受试者工作特征曲线(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curve,ROC)的分析方式来选择确定合理的阳性判断值。申请人也可参考既往经验或已上市同类产品,通过ROC等分析方式来拟定申报产品的阳性判断值,该阳性判断值应与参考的同类产品的阳性判断值一致。参考建立的阳性判断值招募受试者直接进入主要疗效临床试验,并对阳性判断值进行验证。5.其他资料5.1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此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第一抗体、显色系统、封闭液、同型对照抗体、质控片、企业内部参考品等。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控制标准等相关研究资料。考虑到产品注册单元的不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注册单元的实际情况,递交相应原材料资料。如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制,应提供其详细制备过程;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购,应提供资料包括:选择该原材料的依据及对比筛选试验资料、供应商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供应商应固定,不得随意更换。5.1.1第一抗体5.1.1.1克隆选择研究应提交克隆筛选试验资料,包括试验方法、筛选原则、与公认抗体的比较研究等。应明确抗体所针对的抗原表位、抗体制备所用免疫原。5.1.1.2抗体性质鉴定应提交抗体性质鉴定研究资料,包括:抗体的特异性、亲和常数及效价、抗体的类型及亚型、抗体蛋白纯度的验证。提供抗体识别位点的验证。申请人可通过放射性免疫分析法、双向琼脂扩散法、酶联免疫吸附法、免疫印迹法、凝胶电泳等方法进行研究。5.1.2酶标第二抗体系统的选择及验证检测试剂盒中的第二抗体系统一般均为外购,应详述酶标第二抗体系统的确定依据,明确外购方名称,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检验证书,详述申请人对酶标第二抗体系统相关主要原材料的技术指标。5.1.3质控片(如适用)建议在试剂盒中设置质控片,质控片可以为已知表达的阴、阳性细胞(系)或组织样本。应提交质控片细胞或组织类型选择的依据、质控片PD-L1表达情况确定的研究资料和质控片染色接受标准确定资料。5.1.4同型对照抗体为有效识别检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非特异性染色,建议试剂盒(配套)包含同型对照抗体。简述同型抗体的动物源性、亚型、浓度、纯度等基本信息。5.1.5封闭液封闭液应能够封闭非特异结合、内源性酶活性或内源性生物素等。5.1.6其他主要原辅料的选择及验证资料,如牛血清白蛋白、抗原修复液、抗菌剂等。该类主要原辅料一般均为外购,应说明有生物活性的原辅料的外购方名称,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检验证书,详述申请人对每一原辅料的质量要求。5.1.7企业内部参考品详述内部质控片的组成,包括组织类型、例数和强度。应提供对内部质控片组织类型和强度的确定依据,建议采用临床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试剂进行确认。(四)临床评价资料该类试剂应通过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临床试验包括产品临床性能研究和伴随诊断试剂临床意义研究两部分。临床试验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如相关法规、文件有更新,临床试验应符合更新后的要求。下面仅说明该类产品临床试验中应关注的重点问题。1.临床性能研究1.1产品临床试验结果重现性研究基于免疫组化法的PD-L1检测试剂操作程序和结果判读较为复杂,该类检测试剂临床应用的重复性是产品重要的临床性能,产品临床试验应按照《PD-L1检测试剂临床试验—结果重现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要求开展结果重现性研究。1.2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对比试验针对非原研PD-L1检测试剂,应开展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的一致性比对,确认产品临床性能。1.2.1临床试验机构应选择具备相应条件且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数量应不少于3家,且具有免疫组织化学相关专业优势,试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仪器、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试验中,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方法均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1.2.2临床试验方法临床试验应选择已上市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作为对比试剂,评价申报产品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检测结果的一致性。1.2.3临床试验受试人群的选择临床试验的受试人群应来自产品的预期适用人群。如待评价产品PD-L1检测试剂盒预期用途为定性检测中性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的食管鳞状细胞癌(ESCC)组织中的PD-L1蛋白表达,则入组病例应为临床明确诊断为食管鳞状细胞癌的病例。为了更加科学的评价产品性能,临床试验应入组部分PD-L1表达阳性阈值临近范围内病例(用于指导抗肿瘤药物使用的阈值)。1.2.4.临床试验样本类型PD-L1检测试剂临床试验研究的样本类型为中性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病理组织样本(FFPE样本)。临床样本的采集建议按照相关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1.2.5临床试验样本量临床试验主要评价指标为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检测结果的一致性。临床试验阳性样本和阴性样本数量应分别满足统计学要求,可采用目标值法公式分别估算最低阳性和阴性样本例数。样本量估算公式如下:公式中,n为样本量;Z1-α/2、Z1-β为显著性水平和把握度的标准正态分布的分数位,P0为评价指标的临床可接受标准,PT为申报产品评价指标预期值。其中阳性符合率和阴性符合率的临床可接受标准(P0)建议不低于85%。临床试验结果中,相关评价指标的95%置信区间下限应不低于预设的临床可接受标准。1.2.6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分析临床试验结果一般以四格表的形式进行总结,并据此计算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方法的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及其95%置信区间。临床试验建议对不同染色强度或不同评分的样本数量进行统计分析,产品临床试验入组样本应涵盖不同的染色强度或不同评分。2.临床意义研究该类产品临床意义包括伴随诊断和补充诊断两种。本文重点介绍伴随诊断临床意义的研究,该部分研究应满足《与抗肿瘤药物同步研发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和《抗肿瘤药物的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要求。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与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意义的研究存在差异,以下进行分别介绍。关于补充诊断临床意义的研究建议参照伴随诊断试剂临床意义研究。2.1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为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伴随诊断试剂,包括直接参与药物临床试验或与药物临床试验中所用CTA(Clinical Trial Assay,以下简称“CTA”)进行桥接试验。针对原研伴随诊断试剂,药物临床试验作为其伴随诊断临床意义的支持性证据,相关临床试验资料应满足《与抗肿瘤药物同步研发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要求。以下仅针对PD-L1检测试剂产品特点,对该类产品临床试验需特别关注的问题进行阐述。2.1.1关于原研PD-L1检测试剂在药物临床试验中的伴随诊断作用,建议在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及报告中明确,如作为受试者入选标准,或作为后续病例不同PD-L1表达状态的人群药效学分析。关于PD-L1检测,可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使用前瞻性收集的样本或使用留存样本进行检测。2.1.2支持原研PD-L1检测试剂临床意义的药物临床试验应包括相关抗肿瘤药物疗效的全部关键性临床试验。如支持药物上市的临床试验为境内与境外开展的临床试验,则原研伴随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应包括境内与境外开展的临床试验,仅境内临床试验不足以支持产品上市。2.1.3药物临床试验方案或报告中应明确伴随诊断试剂的基本信息及配套使用试剂、适用机型信息,根据方案或报告中提供的伴随诊断试剂信息应能够对应至申报的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资料应明确申报产品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判读方法及阳性判断值,上述阳性判断值应与申报产品临床前研究及结果重现性研究所用阳性判断值一致。2.2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针对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可采用桥接试验或已上市抗肿瘤药物疗效的观察性研究两种临床评价路径确认其伴随诊断临床意义。相关临床试验资料应满足《抗肿瘤药物的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要求。以下仅针对PD-L1检测试剂产品特点,对该类产品临床试验需特别关注的问题进行阐述。2.2.1桥接试验若采用桥接试验确认其伴随诊断临床意义,在研究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偏倚,因该类产品临床试验所用样本为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样本,临床试验中样本稳定性应满足试验体外诊断试剂要求,应尽量控制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如涉及)所用样本的差异,应不对临床试验产生显著影响。临床试验应严格按照申报产品及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如涉及)说明书进行操作。如纳入了非药物临床试验的病例,则该部分病例的入组标准应与药物临床试验保持一致。申报产品的检测应满足盲法的原则。2.2.2已上市抗肿瘤药物疗效的观察性研究针对非原研PD-L1检测试剂,如无法通过桥接试验确认其伴随诊断临床意义,亦可在完成临床性能研究的基础上,在不少于3家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已上市抗肿瘤药物疗效的观察性研究,证明其临床意义。该临床试验过程中申报产品的检测结果不能影响受试者正常的诊疗流程。2.2.2.1入组人群临床试验入组人群应为原研伴随诊断试剂适用人群,应明确病例的入选与排除标准,临床试验入组的人群应尽量接近申报产品临床应用真实情况。临床试验应注意入组病例的用药情况,如单药治疗或与化疗药物联合治疗等,临床试验中入组病例的用药情况应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批准的用药情况保持一致。2.2.2.2临床试验药效学评价抗肿瘤药物疗效评价有多个评价指标,如客观缓解率(ORR)、无进展生存期(PFS)及总生存期(OS)等。临床试验应选择合理的评价指标,并提供充分的依据。抗肿瘤药物疗效评价指标的选择,可参考相关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主要评价指标。2.2.2.3样本量估算已上市抗肿瘤药物疗效的观察性研究临床评价目的包括申报产品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筛选人群药效的等效或非劣效分析,基于此目的选择等效性或非劣效性研究模型进行样本量估算。针对不同的适应证,建议设置合理的界值。2.2.2.4统计分析临床试验的统计分析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病例人口学及临床特征基线分析、申报产品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的一致性分析、药物疗效分析。药物疗效分析的结果应表明申报产品所选择人群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选择的人群在药物疗效上不存在显著差异。3.补充诊断产品相关考虑产品预期用途为补充诊断的PD-L1检测试剂,其临床试验建议参考伴随诊断用途研究的临床试验设计。针对提交药物临床试验资料作为产品补充诊断临床意义的,应在药物临床试验报告或相关文件中针对不同PD-L1的人群进行药效学分层分析,分层分析的结果应支持产品补充诊断的临床意义。4.接受境外临床试验的考虑针对产品临床性能研究部分,基于境内外相关产品临床使用环境及人员的差异,不能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针对伴随诊断试剂临床意义研究,如相关抗肿瘤药物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且有证据证明境外人群PD-L1表达及相关人群抗肿瘤药物疗效无显著差异的前提下,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及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的伴随诊断临床意义研究可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格式应满足《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1.【预期用途】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1试剂盒用于体外检测中性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的xxxx组织中的PD-L1蛋白表达。辅助鉴别可使用xxx药物治疗的xxx患者,用作xxx药物的伴随诊断或补充诊断。1.2PD-L1阳性表达判读规则(TPS、CPS等)。1.3简单介绍PD-L1的生物学特征,如基本结构和信号转导途径。1.4简单介绍PD-L1检测的临床用途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内容。1.5明确说明对任何阳性或阴性结果的解读,应由病理科医生结合病理形态学、临床表现及其它检测方法进行,不作为单独的诊断指标。2.【检测原理】简述免疫组织化学的基本原理,并对申报试剂的抗原修复方法、第一抗体、放大系统、显色系统及结果观察等进行简要介绍。3.【主要组成成分】3.1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质控片(如有)的组织名称。3.2对检测中使用的抗体信息进行简单介绍,包括抗体的克隆性质(单克隆或多克隆)、抗体的类型(如IgG1)、抗体的种属性、克隆号、抗体制备形式(如细胞培养上清液)、免疫源。3.3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需的组份,企业应列出相关试剂的名称、货号及其他相关信息。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对试剂的储存条件、有效期、开封稳定性、机载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如适用)和冻融次数限制等信息做详细介绍。5.【样本要求】重点明确以下内容:5.1应明确对适用样本的取材、固定、包埋的具体要求。5.2明确样本的稳定性。6.【检测方法】详细说明操作的各个步骤:6.1明确检测需要的仪器、设备。如预处理仪、染色仪等。注明注册证/备案证号及生产商。6.2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试剂开封、配制后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6.3手工操作应详述脱蜡和水化、组织抗原修复、第一抗体孵育、显色等各操作步骤。描述应尽量细化,需明确各步骤处理时间及pH值等内容。如第一抗体为浓缩型抗体,还需明确抗体工作液的浓度及稀释液的详细信息。6.4质量控制:明确每一批次检测样本均应同时进行内、外阳性/阴性质控染色及待测样本的同型对照抗体的染色。质控应包含阳性、阴性不同PD-L1浓度水平的细胞系细胞或不同PD-L1表达水平(染色强度)的组织切片。为用户提供可作为阳性和阴性,内、外对照的组织名称。详述质控片制备的要求及质控结果的要求(试验有效性的判断),以及质控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方式。7.【检验结果的解释】7.1配合彩色图片对染色特点进行说明。7.2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如非特异染色、染色过浅等,进行说明,并明确提出出现该情况后的处理方法。7.3评分方法列明评分标准,包括对观察方法、读取细胞个数的要求、计数细胞性质(如肿瘤细胞、免疫细胞)、染色特点、评分规则等。8.【检测方法的局限性】综合产品的预期用途、临床背景、检测方法及适用范围等信息,对可能出现的局限性进行相关说明,主要包括以下描述,请申请人选择适用的条款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阐述。8.1免疫组织化学检测是一种需通过多个检测步骤完成的诊断过程。在试剂的选择、取材、固定、处理、切片的制备和染色结果的解释上需要进行专门的培训。8.2任何阳性或阴性结果的解读,应由病理科医生结合病理形态学、临床表现及其它检测方法进行,不作为单独的诊断指标。8.3复染过度或不足都可能影响结果的判读。8.4不恰当的染色前组织的处理过程直接影响染色效果,造成假阳性、抗体定位不准确或假阴性结果。结果不一致可能是由样本固定和包埋方法不同或组织样本内固有差异造成的。8.5阴性结果表示未检出抗原,不一定表示样本中无该抗原存在。待测抗原编码基因变异、抗原低表达或抗原修复不当等,都会造成抗原无法检出。8.6已知可能引起非特异性染色的情形。如感染乙型肝炎病毒并含有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的人体组织,可能表现出辣根过氧化酶的非特异性染色;由于蛋白质或底物反应产物的非免疫结合等。8.7本试剂仅对经10%中性缓冲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组织进行了验证(如适用),不得用于其它样本类型或流式细胞检测等其他用途。9.【产品性能指标】简述免疫反应性、精密度、特异性、灵敏度等各项性能指标和临床试验数据总结,列明研究方法和研究结果。10.【注意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0.1有关试剂盒内人源组份(如有)生物安全性的警告。10.2有关试验操作中涉及试剂的安全性提示,包括对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护及危险物品的处理方法等。三、参考文献1.实体肿瘤PD‐L1免疫组织化学检测专家共识(2021版)中华病理学杂志2021年7月第50卷第7期,p710-7182.中国非小细胞肺癌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专家共识(2020年版)中国肺癌杂志2021年4月第24卷第4期,篇17-2353.中华医学会肺癌临床诊疗指南(2023版)中华医学杂志2023年7月18日第103卷第27期p2037-20744.《原发性肺癌诊疗指南(2022年版)》第2节肺癌(nhc.gov.cn)5.《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Z].6.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公告2022年9月28日)[Z]7.《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Z].8.《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Z].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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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管理的通知(沪药监药注〔2024〕20号)

    本市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新修订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以下简称GLP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强GLP机构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GLP机构要加强变更管理,发生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机构、机构负责人或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设施变更,或者出现影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对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二、GLP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LP)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机构基本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研究工作实施情况、实施GLP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等。三、GLP机构应当严格执行GLP,接受和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GLP机构应当对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认证检查、注册核查等)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局。我局将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依法依规处理。GLP机构应通过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信息平台(网址:https://beian.cfdi.org.cn/GLP/main/Main.do)提交变更书面报告、执行GLP的年度报告,同时按要求将加盖机构公章的报告电子版发送至以下邮箱:yszxyw@smda.sh.cn以及ypzc@smda.sh.cn。GLP机构接受检查后,相应整改情况报告请直接将加盖机构公章的报告电子版发送至上述邮箱。联系人:常云成联系电话:54909078特此通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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