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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雪岛眼镜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商品润明120mL护理液案(京西市监处罚〔2024〕1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市监处罚〔2024〕14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雪岛眼镜商贸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4DDWK4F工商注册号110102031572688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余彪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的情况下,2023年11月9日,以每瓶23元的价格售卖商品润明120mL护理液,共计1瓶,共收取费用23元。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3元罚款:1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28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6/28处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3/2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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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瀛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药品和医疗器械不符合规定的储存条件案(京西市监处罚〔2024〕1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市监处罚〔2024〕14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瀛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AHMQ0U工商注册号110102022667982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穆青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医疗机构治疗室药品柜中发现的过期药品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产品批号210931 有效期至2023年08月)8支,氨甲环酸注射液(产品批号210801 有效期至2023年07月)2支,是当事人分别购于2022年07月08日和2021年11月14,购进单价48.48元/支和9.5元/支,进货渠道符合规定。当事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存放在治疗室内的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未能及时移出处理。涉案药品为辅助药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再单独收取费用。据此上述过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406.84元,不足十万元。另查,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的术唯可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2ml)(标示国械注准20153140476,储存温度2-8℃冷藏),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1.5ml/支)(标示国械注准20163131804,2-10℃贮存),嗨体熊猫 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1.0ml/支)(标示国械注准20163131804,2-10℃贮存),嗨体 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2.5ml/支)(标示国械注准20163131804,2-10℃贮存)是当事人在2023年4月至8月期间购进,进货渠道符合规定。当事人不了解上述医疗器械产品有储存条件方面的要求,便将产品置于常温储存。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4068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28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6/28处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3/29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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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永康昊林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失效与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等产品混放案(京西市监处罚〔2024〕1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市监处罚〔2024〕14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永康昊林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53002888C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张磊磊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十二条违法事实涉案产品名称为:硅烷预处理剂 Monobond N,是第二类医疗器械。涉案医疗器械是当事人从正规供货商购买,共购进1瓶,具体购进日期未知,购进时产品在有效期内,购进价格为368元/瓶。截止2024年1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涉案医疗器械已使用50%,剩余50%,已过期、失效。当事人将涉案医疗器械与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等产品混放。涉案医疗器械过期、失效后,当事人否认使用过。当事人建立了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无法提供涉案医疗器械的供货者的资质、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184元,不足1万元。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8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28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6/28处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3/29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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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37期)

    企业名称朝阳市众盈精密齿研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22日-2024年3月22日所在地市朝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定制式义齿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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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淮安全亿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小儿氨酚烷胺颗粒案(苏药监(淮)处字〔2024〕0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淮安全亿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7NGF80XB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郭海洋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8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淮)处字〔2024〕002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小儿氨酚烷胺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没收剩余小儿氨酚烷胺颗粒1048盒;2、没收违法所得5155.947元。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51559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28处罚有效期2024/4/12公示截止期2024/6/28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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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安广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小儿氨酚烷胺颗粒案(苏药监(淮)处字〔2024〕0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淮安广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5890718X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郭海洋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8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淮)处字〔2024〕001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小儿氨酚烷胺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5325.2元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5325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28处罚有效期2024/4/12公示截止期2024/6/28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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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续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沪市监崇处〔2024〕302023006026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4〕30202300602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续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230MA1JX3YD7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许舒婷违法行为类型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3-19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942732658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崇处〔2024〕302023006026号当事人名称:上海续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3YD70;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O区145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舒婷;本局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转来的市民举报,反映上海续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小程序中销售的品名为莫洛琪蜂萃恒颜霜是内部打样用品,该产品目前尚未备案,要求查处。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在微信上开设名称为“续蕊美妆”店铺,用于在线销售日化用品,当事人在该小程序上销售莫洛琪蜂萃恒颜霜改良版在其包装容器上标注有“莫洛琪蜂萃恒颜霜改良版净含量:50g生产日期:近期备注:实验室打样内料”字样,上述化妆品未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上进行备案。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2023年12月7日,执法人员报本局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局于2023年12月8日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上开设“续蕊美妆”店铺(链接:#小程序://续蕊美妆/ecS1UmvVAzQHBba),用于销售日化用品。2023年11月19日山东省威海宝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内部实验室将研发的12瓶莫洛琪蜂萃恒颜霜改良版(外包装标注有:净含量:50g生产日期:近期备注:实验室打样内料等字样)邮寄至当事人用于性能测试,当事人收到样品后将其放置在微信小程序上的“续蕊美妆”店铺内以139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该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至案发该普通化妆品未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至2023年12月6日被本局查获时,上述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未售出,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668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通过主动销毁上述未备案的化妆品,立即停止销售并提交整改报告等方式进行整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接受调查的权限及身份情况;2.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3.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一份询问笔录以及网页截图(共5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事实;4.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为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事实;5.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一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及进货、销售价格和数量的事实;6.2024年1月19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涉案化妆品提供者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普通化妆品来源的事实;7.2024年1月19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网页截图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8.其他证据材料。本局于2024年3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崇罚告〔2024〕302023006026《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的主营业务为化妆品销售,应当知晓销售的化妆品需完成备案,但是当事人为了便利仍然将实验室样品置于网络销售,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经营秩序,存在主观过错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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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梦戴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的经营活动案(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2766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276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梦戴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4590367231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葛恒跃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81.69501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3-19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71151476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2766号银行输入码:1523002766当事人:上海梦戴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590367231G住所(住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575号302室法定代表人:葛恒跃经查,当事人上海梦戴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虹食药监械经营许20172001号),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为: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吴淞路575号302室;经营方式为:批发兼零售;经营范围为:【原《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三类: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含软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三类:16眼科器械;有效期限:2022年3月2日至2027年3月1日。自2022年7月1日开始,当事人除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外,同时又租赁了位于浦科诊区内303房间,并设立“配镜中心门市部”开展框架眼镜及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的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由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康视公司”)生产、供应,品名为“梦戴维”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63160131)。该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但当事人未在新设立的独立经营场所内申请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当事人在浦南医院配镜中心门市部共向欧普康视公司采购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507片,并全部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999648元,扣除已缴纳税费,获违法所得共计1816950.10元。由于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为一对一定配采购,故无库存产品,涉及的验光设备还可用于框架眼镜配制,也无其他原材料(耗材)库存。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在浦南医院配镜中心门市部销售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的经营活动。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询问笔录、采购合同、进项发票、销项发票、采购单位资质、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的注册证、收据、支付凭证、整改报告、停业照片等。本局于2024年3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4〕15202300276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企业新设立独立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鉴于当事人所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均取得了医疗器械注册证,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危害人体健康,无社会影响,案发后已积极改正并配合调查。故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816950.10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壹万陆仟玖佰伍拾元壹角(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3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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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百信(黑龙江)制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案(黑药监处罚〔2024〕六处0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嘉百信(黑龙江)制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81MAC5TMNC6E法定代表人李洪岩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药监处罚〔2024〕六处002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案处罚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2-2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2-22处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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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瑜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42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4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李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瑜违法行为类型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455154万元,罚款2.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2-22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42号当事人:李瑜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住址:×××2023年7月24日,本局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2023年10月23日经批准案件办理期限延期三十日,于2023年11月24日经批准案件办理期限继续延期三个月(九十二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5月27日,当事人在“快团团”小程序上注册名称为“胖妈悠校团购”的团长。2023年2月,当事人将硫酸阿托品滴眼液(批准文号:辽药制字H20190001)的相关资料制作成团购链接,并发送到“胖妈悠校团书群1群”等微信群聊中,同时在微信群聊中宣传上述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微信群聊中的成员通过点击该链接进入“快团团”小程序参加团购购买上述药品。2023年2月12日至6月18日,当事人在“快团团”小程序上销售硫酸阿托品滴眼液268盒,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9864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551.54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快团团”小程序开办者的情况说明、供货商的情况说明、相关转账及快递明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听告〔2024〕7620230000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快团团”小程序销售硫酸阿托品滴眼液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案药品数量较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销售的药品为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销售渠道为面向特定范围人群的团购,社会危害程度轻微,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伍佰伍拾壹元伍角肆分;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2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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