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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鸡西市新区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鸡市监处罚〔2025〕3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鸡西市新区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MA18X3TJ4K法定代表人郑福花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鸡市监处罚〔2025〕36号违法行为类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法事实经查,该单位于2024年9月11日销售给举报人的云南白药气雾剂两盒(规格85克+60克,批号:ZAC2425)及脑心通胶囊5盒(规格4*12粒,批号:231125)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郑福花爱人刘维强在外购买的自用的药品,无法提供具体的购药时间及地点,执法人员二次对该单位执法检查时查见的涉案酒石酸美托洛尔片也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郑福花爱人刘维强在外购买的自用的药品,购买价格6元/盒,共购买4盒,无法提供具体的购药时间及地点,上述药品未售出,涉案药品总货值金额322元,违法所得298元。鸡西市新区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执业药师未在岗情况下,销售了处方药脑心通胶囊,其具有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该药店销售药品时未及时在药品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药品进销存记录不符,具有涉嫌购销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处罚类别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内容1.鸡西市新区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酒石酸美托洛尔片4盒(规格:50毫克、12片/板×2板/盒、产品批号:240119、生产日期:2024/01/17/、有效期至2025/12 1盒,产品批号:230433、生产日期:2023/04/23、有效期至2025/03 1盒,产品批号:230645、生产日期:2023/06/21、有效期至2025/05 2盒),没收违法所得298元(贰佰玖拾捌元),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00000元(拾万元)。罚没款共计100298元(拾万零贰佰玖拾捌元)。 2.鸡西市新区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3.鸡西市新区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22处罚决定日期2025-03-2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8-03-28处罚机关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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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好药师堃医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案(平房市监处罚〔2025〕3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好药师堃医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MABPH2AG2A法定代表人孙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房市监处罚〔2025〕35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1日在执业药师未在岗时未经审核销售处方药“头孢氨苄片”,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当日执业药师未在岗时未经审核销售处方药“硫酸氢氯吡格雷片”,且该笔订单无法提供相应的处方,现场发现该药店无室内温湿度记录,氯化钠注射液放置在非处方药区且落地摆放,该药店工作人员健康证已过期。哈尔滨好药师堃医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执业药师未在岗时未经审核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建立温湿度检测记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药品落地摆放、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未进行及年度健康检查的行为属实。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三十二条 / 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内容警告,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3-2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6-28处罚机关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十二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拜市监处罚〔2025〕2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十二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1MAC96DAK28法定代表人高允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拜市监处罚〔2025〕27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法事实经查,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十二店于2025年3月8日在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消栓通络片(批号240301)共计3瓶,进价7.5元/瓶。以8.5元/瓶的价格分别于在执业药师律晶未在岗,未挂牌告知的情况下,2025年3月13日销售1瓶、在执业药师律晶未在岗,未挂牌告知的情况下,2025年3月18日销售1瓶。2025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消栓通络片(批号240301)1瓶未凭处方销售,对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消栓通络片(批号240301)1瓶又未凭处方销售。至案发时,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该药品2瓶。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1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处罚决定日期2025-03-28处罚有效期2027-03-28公示截止期2025-06-28处罚机关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南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齐龙市监处罚〔2025〕1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南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2MA1F7YP962法定代表人李质恒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龙市监处罚〔2025〕15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法事实2025年3月10日我局的执法人员对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南药店进行日常检查,在查看处方药票据时发现:2025年3月9日销售的“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批号:20240903,生产企业:辰欣药业吉林有限公司,未见处方。我局执法人员对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南药店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5]2001号;责令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南药店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南药店处方药销售情况再次现场检查时发现:2025年3月16日销售的“云南白药(粉)”,批号:ZMA2421,生产企业: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见处方。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南药店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齐龙市监询通[2025]2002号。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自由裁量理由,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3-28处罚有效期2027-03-28公示截止期2028-03-28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出租《药品生产许可证》案(皖药监药处罚﹝2025﹞2-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4996835R法定代表人程效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5﹞2-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5-03-28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柒元壹角伍分,罚款玖拾叁万元。罚款金额(万元)93.0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171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违法事实当事人出租《药品生产许可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安徽省
  • 东莞市德平堂医药有限公司石碣二村分店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案(东市监处罚〔2025〕0503270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5〕050327016号处罚事由:经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限的9盒“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纸”(生产许可证编号:鄂食药监械生产许20090438号)的情况属实。当事人超过有效期限的“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纸”有9盒,销售单价为10元/盒,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有9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29日被我局查获。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德平堂医药有限公司石碣二村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4X7U16XF441900004438743法人:阮秋梅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没收非法财物,超过有效期的9盒“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纸”(生产许可证编号:鄂食药监械生产许20090438号)。罚款金额(万元):0.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处罚决定日期:2025/03/28公示截至期:2028/03/28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广东省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湖北德信医药有限公司等)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1鄂药监黄冈药处罚〔2024〕1号销售劣药“川木通”湖北德信医药有限公司徐友峰 42212619580807753X当事人于2023年4月13日购进的中药饮片“川木通”,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性状】项下:少部分呈类圆形厚片,边缘有6处明显内陷,不符合规定,为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主动履行。履行时间2024年2月26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5日2鄂药监黄冈药处罚〔2024〕3号销售劣药“山药”案。湖北省李时珍中药材专业市场有限公司黄凤金91421126685609758P当事人于2023年4月14日从安徽盛誉远国药有限公司购进的中药饮片“山药”,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下:外皮未除去,表面淡棕色或棕褐色,不符合规定,为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主动履行。履行时间2024年3月18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5日3鄂药监黄冈药处罚〔2023〕3号销售劣药“五加皮”湖北华源亿诺医药有限公司张倩91421121MA494K1L71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购进的中药饮片“五加皮”,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查】项下:总灰分和【浸出物】不符合规定,为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除省院抽样外,该批药品没有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主动履行。2024年1月15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0日4鄂药监黄冈械罚〔2023〕3号鄂药监黄冈械罚〔2024〕1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稳健医疗(黄冈)有限公司纪华 91421100767435675X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4日和2022年11月2日委托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经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八十六条主动履行。完毕。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0日和2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北省
  • 台州黄岩韩派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合伙)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台黄市监处罚﹝2025﹞77号)

    主体名称台州黄岩韩派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合伙)处罚决定书文号台黄市监处罚﹝2025﹞77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5-03-28处罚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二、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在案高冠医械一次性使用埋线针39根;2、罚款25000元。以上共计罚款4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4.5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台州黄岩韩派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合伙)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一、当事人在从事医疗美容经营活动中,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属于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二、当事人在从事医疗美容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医疗器械已过期的行为,违法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二、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在案高冠医械一次性使用埋线针39根;2、罚款25000元。以上共计罚款45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03307323947B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浙江省
  • 台州黄岩恩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台黄市监处罚﹝2025﹞76号)

    主体名称台州黄岩恩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台黄市监处罚﹝2025﹞76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5-03-28处罚内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台州黄岩恩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03307323947B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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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仙居思淇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仙市监处罚﹝2025﹞66号)

    主体名称仙居思淇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仙市监处罚﹝2025﹞66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5-03-28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违法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爱尔菲琳液体敷料A型1盒、聚乙二烯医用敷料2盒;2、警告;3、罚款2万元。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仙居思淇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场所药品房冷藏柜内发现的爱尔菲琳液体敷料A型和聚乙二烯医用敷料属于医疗器械,已超过使用期限并与其它产品混放,处于可随时给患者使用状态,属于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违法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爱尔菲琳液体敷料A型1盒、聚乙二烯医用敷料2盒;2、警告;3、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24097565672E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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