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风尚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68526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沈永恒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3号当事人:广州风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615266C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兴云路37-39号B212房法定代表人:沈永恒2022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编号:HBHZ202200725、编号:HBHZ202201447)检验产品分别为“汀芭零度薄荷冷基发膜”(批号:RHCB26200、限用日期:20240225、规格:500ml/瓶);“汀芭零度薄荷冰爽洗发露”(批号:RHCG24101、限用日期:20240726、规格:500ml/瓶);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HC20220530)检验的产品为“科魅尔植润晶钻活力霜”(批号:RHZD03008、限用日期:20240902、规格788ml),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兴云路37-39号B212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并送达上述检测报告。上述产品经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超过标准,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并确认上述产品是其委托生产并销售的,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我局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御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妆公司)生产并销售了以下三款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1、2022年3月1日委托御妆公司生产了“汀芭零度薄荷冷基发膜”(批号:RHCB26200)412瓶、支付费用3.4元/瓶、销售出去412瓶、销售价格为6.3元/瓶;2、2022年7月30日委托御妆公司生产了“汀芭零度薄荷冰爽洗发露”(批号:RHCG24101)506瓶、支付费用3.3元/瓶、销售出去506瓶、销售价格为6元/瓶;3、2022年9月6日委托御妆公司生产了“科魅尔植润晶钻活力霜”(批号:RHZD03008)407瓶,支付费用3.9元/瓶、销售出去407瓶、销售价格为7.1元/瓶;上述三款产品当事人已全部销售给下游经销商,没有库存,销售出去的成品经销商已全部使用或者销售出去无库存,且使用或销售时均为无记名消费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涉案的三款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521.3元、违法所得为8521.3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编号:HBHZ202200725、编号:HBHZ202201447);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HC20220530);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的违法事实。3、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委托加工协议书、委托订单、产品的批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三款化妆品情况。4、涉案产品的销售出库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意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从轻或从重的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采用一般级别的处罚。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521.3元;二、罚款221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的行为。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沪药监械主召2023-026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报告,飞利浦接到投诉称,单螺旋胎儿头皮电极的尖端在使用过程中断裂。该问题的发生可能导致连接过程中过度旋转或将尖端从胎儿头皮上拽下。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单螺旋胎儿头皮电极(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73216904)进行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涉及产品的型号、纠正措施等详细信息请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2年12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茂叶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49009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冠茂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2号当事人:广州茂叶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M6H93F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南岭工业区南路13号201法定代表人:刘冠茂2022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茂叶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南岭工业区南路13号201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并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HZ20222267),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菌落总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成品区、留样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被抽检的名为“迪姿诺 八杯水盈润补水面膜”(批号:MY20220303)的留样品8盒。当事人现场签收《检验报告》(No:HZ20222267),并表示对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2年3月3日计划生产“迪姿诺 八杯水盈润补水面膜”1000盒,损耗6盒,实际生产994盒,产品规格:30mlX10片/盒,批号:MY20220303,限期使用日期:20250302,其中6盒用于检验,8盒作为留样,剩余980盒于2022年3月16日销售给广州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单价3元/盒,销售额共计2940元。上述产品均已售出,无法召回。综上,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982元,违法所得为294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No:HZ20222267)、委托加工协议、化妆品批生产记录、出库单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2年1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以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幅度进行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迪姿诺 八杯水盈润补水面膜”产品(批号:MY20220303)的违法所得2940元;二、处以罚款22060元。(罚没款合计25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31687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贵明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1号当事人:广州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R194X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中八村神山工业园振中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杨贵明2022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方案(序列号:YCQK4199853)”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根据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异常情况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指甲胶-OSCOONA系列”未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且未注明批号和有效使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留样室、成品仓,在当事人仓库发现发现其生产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435瓶,上述产品标签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和有效使用期限,是其出厂销售的最终状态,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留样。因当事人涉嫌从事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435瓶“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580),于2020年12月10日对上述产品进行备案,备案产品名称为OSCOONA指甲胶-普若丝芙系列,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0263375。当事人于2020年9月4日生产“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500瓶,没有执行产品留样管理制度,上述产品标签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和有效使用期限,生产成本价为6元/瓶,于2020年9月18日以8元/瓶的单价销售未备案的上述“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65瓶,销售总价为52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4000元,违法所得为52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2、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生产记录、出货单,证明涉案产品生产以及销售情况。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和有效使用期限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期限使用日期。”的规定。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和有效使用期限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二)未履行化妆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的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20元;二、没收“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435瓶;三、罚款人民币12000元。当事人生产“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和有效使用期限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及生产“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520元;三、没收违法经营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435瓶;四、罚款1200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1252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备案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龙处罚〔2022〕布吉103号处罚名称深圳市小激萌护肤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处罚类别1罚款;警告;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处罚结果罚款10000元;警告;没收非法财物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小激萌护肤品贸易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MA5H0X3Q3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叶广生处罚决定日期2022-12-28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地方编码-当前状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宝处罚〔2022〕稽133号处罚名称深圳市乐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处罚结果罚款2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乐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MA5D88337K----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子译处罚决定日期2022-12-28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地方编码-当前状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00084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美郴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7662412549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付伟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罚款3.000000万元,责令改正,警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12-20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监督检查企业名称安徽振峰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别药品批发检查结论符合要求检查方式事先不告知组织单位第四分局检查时间2022.12.9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2〕4-3号处罚名称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处罚类别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行政相对人名称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4477N601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徐万升处罚结果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2-12-26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2-12-2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2〕6-3号处罚名称平顶山康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医疗器械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平顶山康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相对人名称平顶山康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9G6N003C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赵真非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1.没收违法所得22400元;2.处货值金额7.5倍罚款共168000元。罚没款共计壹拾玖万零肆佰元整(人民币1904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12-26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2-12-2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