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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克苏地区仲景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27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阿克苏地区仲景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901MA77TKCM5J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白丹丹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272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800元整(捌佰元整)。罚款金额:8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3处罚有效期:2026/10/13公示日期:2023/10/13公示截止期:2026/10/13备注:2023年5月23日,阿克苏地区仲景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因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问题,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阿克苏市市监责改[2023]38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市监当罚[2023]381号)。2023年10月8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再次检查阿克苏地区仲景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时发现:该药店于2023年9月从新疆普安堂药品有限公司购进蒲地蓝消炎口服液购进了70盒、进货价45.5元/盒、销售价52元/盒、库存27盒、已销售43盒;上述一种药品为处方药,货值金额3185元。该店负责人未向执法人员提供销售处方药品所需的处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 新疆鑫众康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阿克苏一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27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新疆鑫众康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阿克苏一分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901MA78H5T83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南维军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273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800元整(捌佰元整)。罚款金额:8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3处罚有效期:2026/10/13公示日期:2023/10/13公示截止期:2026/10/13备注:2023年5月24日,新疆鑫众康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阿克苏一分店因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问题,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阿克苏市市监责改[2023)47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市监当罚[2023]471号)。2023年10月8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新疆鑫众康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阿克苏一分店发现:该药店购进销售的阿莫西林胶囊20盒,进价是16.8元/盒,销售价是29.8元/盒,现有7盒,已销售13盒;头孢克肟颗粒购进了10盒,进价是16.5元/盒,销售价是25元/盒,现有4盒,已销售6盒。上述两个品种药品为处方药,货值金额501元。购进企业为阿克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销售过程中未凭处方进行销售。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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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光语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化妆品案(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214号)

    当事人:重庆光语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AB***Y*2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1*号**幢*单元*-1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522121********00*52023年5月9日,我局接消费者刘*投诉:称重庆光语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未检查到当事人存在有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化妆品艾美童颜系列产品、焕颜紧致修护套组、美白淡妆防晒套组相关情况,发现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化妆品在执法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购进产品相关凭证等,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局于2023年6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7月21日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到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化妆品艾美童颜系列产品、焕颜紧致修护套组、美白淡妆防晒套组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证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购进产品相关凭证相关资料,据当事人店长罗荣讲,是因当事人不清楚在经营使用化妆品过程中,需要对购进使用的化妆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长罗荣琴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店长罗荣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过程中,陆续提供了化妆品艾美童颜系列产品、焕颜紧致修护套组、美白淡妆防晒套组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证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购进产品相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使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其违法事实。涉案产品艾美童颜系列、焕颜紧致修护套组和美白淡妆防晒套组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经营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店长身份证复印件1页;《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7页;相关资料4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成立。3、当事人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过程中,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艾美童颜系列产品、焕颜紧致修护套组、美白淡妆防晒套组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2023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罚告【20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处理。在本案中,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对经营使用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陆续向我局提供了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资料,并建立了产品进销存电脑台帐。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处罚款:11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8,代收机构名称:重庆********营业部,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渝兴广场********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重庆市
  • 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天津梅江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案

    案件名称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天津梅江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案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天津梅江店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120111086594486C法定代表人名称任富玲处罚决定书文号津青市监任执四处罚〔2023〕74号主要违法事实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15000元。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8日备注-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执四处罚〔2023〕74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天津梅江店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86594486C负责人:任富玲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111号永旺购物中心北侧1层T-101号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许可证》所注册地址为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111号永旺购物中心北侧1层T-101号,实际经营地址为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111号永旺购物中心北侧1层T-140号,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永旺购物中心监控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5月22日在变更后的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111号永旺购物中心北侧1层T-140号经营,至检查之日未向本局提交经营场所变更手续。当事人行为涉嫌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本局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9月11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7月1日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及一、二、三类医疗器械销售。《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场所均为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111号永旺购物中心北侧1层T-101号,后与永旺超市签署合同,将经营场地变更为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111号永旺购物中心北侧1层T-140号,并于2023年5月22日开始经营,截至检查之日当事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额合计68.91元,药品经营额合计94440.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2023年8月11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永旺超市内提取的当事人经营的监控视频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3、2023年8月2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第三类医疗器及药品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永旺超市提供双方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罚告〔2023〕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本局认为,当事人《医疗器械许可证》经营场所变更未提出申请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规定,构成了《医疗器械许可证》经营场所变更未提出申请的行为。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规定,构成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监控视频及证据材料至案件调查终结,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与违法所得无直接关系,故不予没收。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500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8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天津市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的通告(2023第21号)

    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开展以来,全省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处行政处罚案件1771件,移送公安机关57件,取得严惩重处、形成震慑阶段性成果。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案例一:黑河市徐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案案件情况:黑河市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检查发现,徐某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在步行街摆摊销售“风湿特效王”。经调查,徐某系通过微信购进粉状原料,自行印制标示主要成分、功能主治宣传单,以“风湿特效王”名义在街道摆摊销售。后经法院审理,当事人徐某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135元。其上线张某、王某也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典型意义: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中药的信任,打着“祖传秘方”“民间偏方”等幌子,私自配制中药,在早市、自由市场等场所非法推销,给百姓用药安全造成重大隐患,社会危害较大。该类案件的查办,提示监管部门应联合公安机关加强辖区重点市场场所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应加大社会宣传引导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分辨真假、依法购药、积极举报的能力。案例二:伊春市刘某无证经营药品案案件情况: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中发现,刘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情况下,向伊春区某中医诊所销售中药饮片。刘某的行为属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销售药品,依法对其没收违法所得5.27万元,并处15.82万元罚款。典型意义:法律对药品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药品领域安全,严肃查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擅自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反映出违法人员和医疗机构对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淡漠,依法惩戒此类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示范作用。案例三:哈尔滨市某医院使用劣药案案件情况:哈尔滨市某患者通过12315平台反映其在某医院产科住院期间,医院开给其服用的药品为过期药品。经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确认举报情况属实,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6元,罚款15万元。典型意义:医疗机构将过期药品用于临床使用,暴露出医院药品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问题。本案作出处罚,对有效遏制类似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为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应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监管,严格督导医疗机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医疗机构守法意识。案例四:双鸭山市某按摩馆涉嫌销售假药案案件情况: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查实本市某按摩馆正在销售的一款“鸡内金白芷压片糖果”,内有药品说明书并标注有功能主治、服用说明等内容,系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鉴于该按摩馆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销售假药犯罪,故依据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院。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典型意义: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经过多年持续打击,虽有遏制但仍时有发生。不法分子用食品冒充药品,宣称有治疗效果,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主要意义在于提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非常规药品场所的监督,依靠主动发现、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案例五:鸡西市鸡东县某药店违法购进药品案案件情况:鸡东县药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某药店时,发现速效救心丸等4种药品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后查明,上述药品系该药店负责人将女儿为其购买的自用药品用于销售。鉴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给予处罚,遂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10万罚款的处罚。典型意义:本案的特点是体现出了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自由裁量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最终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从轻处罚,有利于让市场主体既能认识到提高守法意识、加强管理的重要性,又能感受到监管部门的工作力度和执法温度,增强对监管的理解和合法经营的信心。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取消有关企业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的公告(2023年第9批)

    深市监公告〔2023〕28号各有关单位:洁澳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深圳森迈特科技有限公司等27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名单见附件)不具备原经营条件且无法取得联系,无法保证产品安全、有效。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在局政务网站公示拟取消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现公示期届满,企业未主动与我局联系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取消上述企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特此公告。附件: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与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企业名单(2023年第9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9日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与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企业名单(2023年第9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仓库地址备案编号医械器械网络销售备案洁澳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91440300MA5G21W756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民治大道427号民治第一工业区6栋306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民治大道427号民治第一工业区6栋306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44579号粤深械网备202003270638深圳森迈特科技有限公司914403003350509743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牛栏前大厦B709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牛栏前大厦A701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牛栏前大厦A701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9883号粤深械网备202002281321深圳市德税商务有限公司91440300MA5FMCLE0G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创业花园177-180栋1203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创业花园177-180栋1203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创业花园177-180栋1203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12312号粤深械网备202002282792华源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91440300MA5G38MD5Y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南源新村41栋301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南源新村41栋301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南源新村41栋301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35701号粤深械网备202003140018深圳普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1440300MA5GFKAD73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龙尾社区龙尾路171号牛门地工业园厂房502A2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樟坑华侨新村天辅星大厦302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樟坑华侨新村天辅星大厦302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55379号粤深械网备202011110008深圳市小溪山科技有限公司91440300MA5EXUEL1F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创业花园7栋创新大厦508室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创业花园7栋创新大厦508室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41702号无深圳市菲格拉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1440300342953899B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公馆1866花园南区2栋F座29F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公馆1866花园南区2栋F座29F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公馆1866花园南区2栋F座29F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0618号无深圳市雪冬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91440300MA5FJ5FE70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日出印象A区10栋三单元302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日出印象A区10栋三单元302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日出印象A区10栋三单元302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33787号粤深械网备202003110614深圳市康贝佳医疗电子有限公司91440300MA5G0JUY17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日出印象A区3栋二单元304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日出印象A区3栋二单元304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日出印象A区3栋二单元304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93700号粤深械网备201912230009深圳欧派克电子有限公司914403000649935078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水榭春天花园二期6栋文竹苑一单元28D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能慧谷A座1335室无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33645号粤深械网备202003230598深圳市冰纳服饰有限公司91440300MA5ETLX985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工业东路149号展滔科技大厦附属楼3楼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工业东路149号展滔科技大厦附属楼3楼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工业东路149号展滔科技大厦附属楼3楼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11462号粤深械网备202002282363深圳市小米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91440300MA5EYEDU0P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工业路博园大厦503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工业路博园大厦503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工业路博园大厦503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45010号无龙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91440300MA5EKRP27N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华侨新村27栋402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华侨新村27栋402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华侨新村27栋402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93426号粤深械网备201912030008深圳曾广彬诊所91440300577684013M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惠鑫公寓D155号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惠鑫公寓D155号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惠鑫公寓D155号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27990号粤深械网备202003041050深圳市德裕宏贸易有限公司91440300MA5D9L2A9R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金福大厦1408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金福大厦1408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金福大厦1408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28211号无深圳市万福康贸易有限公司91440300MA5G4LLK74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迎春路12号海外联谊大厦1313-121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龙塘新村17栋406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龙塘新村17栋406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51520号粤深械网备202005190016深圳墨小语家商贸有限公司91440300MA5G394FX2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星河传奇花园三期商厦1栋B座602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星河传奇花园三期商厦1栋B座602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星河传奇花园三期商厦1栋B座602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40180号粤深械网备202003210175深圳瑞宝珑商贸有限公司91440300MA5G35LD04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星河传奇花园三期商厦1栋C座905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星河传奇花园三期商厦1栋C座905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星河传奇花园三期商厦1栋C座905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35988号粤深械网备202003150019深圳市丝御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1440300MA5G8GR69B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星河传奇花园三期商厦2809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航城智慧安防科技园A栋401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航城智慧安防科技园A栋401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11318号粤深械网备202101110063深圳市信徳商贸有限公司91440300MA5ELEGC1Y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中梅路交汇处光浩国际中心22层H号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中梅路交汇处光浩国际中心22层H号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中梅路交汇处光浩国际中心22层H号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35605号无女人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91440300349747692M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宝路创业花园128栋东吴商厦1803室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宝路创业花园128栋东吴商厦1803室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宝路创业花园128栋东吴商厦1803室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13690号无深圳市唐香科技有限公司91440300MA5EDNQP2E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康路东明大厦1531室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康路东明大厦1531室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康路东明大厦1531室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71044号无深圳市吾爱情趣用品有限公司91440300MA5EL19M3Q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康路东明大厦1533室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康路东明大厦1533室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康路东明大厦1533室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71183号无深圳市家有老小科技有限公司91440300MA5EMBU85P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康路东明大厦333室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康路东明大厦333室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康路东明大厦333室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31045号粤深械网备202003090711深圳市弘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91440300MA5DRH2121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大厦502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大厦502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大厦502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71302号无深圳欢乐购贸易有限公司91440300306000687M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乐工业区10栋602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乐工业区10栋602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乐工业区10栋602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71067号无深圳市恒恩实业有限公司91440300MA5G2F4F0U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区10栋606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区10栋606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区10栋606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15946号粤深械网备20200228502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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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61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2449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梅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613号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抽检报告线索到广州市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其生产的产品“江南印象青春定格肌底液I”(批号:2303104A01)被抽检后,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生产了“江南印象青春定格肌底液I(批号:2303104A01)化妆品2006盒,2盒检验,4盒直接留样,被抽检了7盒,销售了1993盒,每盒2元,获得销售收入3986元,无召回产品。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3986元,总货值为4012元。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无不予处罚、减轻或从重从轻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一般级别处罚。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作没收处理。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综上,决定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986元;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23000元。罚没款共计:2698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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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PH值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且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61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70458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光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616号根据外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HZCY20231179、报告编号:№:HC202300425、№:HC202300426)显示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朴妍美白隔离防晒霜(SPF 50, PA+++)”(批号:3A04A15)产品ph值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雪缇雅美白淡斑精华霜”(批号:2K07A69、2F21A64)产品抽检不合格(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未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美白祛斑剂:烟酰胺)。当事人涉嫌生产生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核算,当事人生产“朴妍美白隔离防晒霜(SPF 50, PA+++)”(批号:3A04A15)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230元,货值为624元。当事人生产“雪缇雅美白淡斑精华霜”(批号:2K07A69、2F21A64)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220元,货值为300元。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案件性质及处理意见及依据一:当事人生产PH值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朴妍美白隔离防晒霜(SPF 50, PA+++)”(批号:3A04A15)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综上,决定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30元;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23000元。罚没款共计:23230元。案件性质及处理意见及依据二: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雪缇雅美白淡斑精华霜”(批号:2K07A69、2F21A64)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20元;二、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50220元。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50元;二、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73000元。罚没款共计:7345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和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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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62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60855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彬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621号当事人:广州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3日生产“臻颜倍护美白水晶防晒喷雾SPF50+PA+++(规格:180ml/盒,批号/生产日期:C2207231)”产品363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留样产品5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见证下于2023年7月18日进行了销毁;还有110盒借放在融汇智造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成品仓中待售,其余246盒于分别于2022年8月7日、2022年9月6日、2022年10月9日售出,销售单价为5.5元/盒,销售金额为1353元,上述批次产品共获得销售金额1353元,货值1996.5元。当事人收到上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320盒,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召回的上述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扣押。上述产品当事人实际销售数量为36盒,实际销售金额为198元,违法所得198元,货值1996.5元。当事人于2022年6月7日生产“芳姿妍氨基酸云朵沐浴慕斯(规格:350ml/盒,批号:B2206071)”产品989瓶,其中2瓶用于成品检验,7瓶包装不合格产品被销毁,3瓶用于喷出率测试,留样产品4瓶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见证下于2023年8月18日进行了销毁,其余973瓶于2022年6月15日售出,销售单价为3.1元/瓶,销售金额为3016.3元,货值3065.9元。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臻颜倍护美白水晶防晒喷雾SPF50+PA+++”)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一、没收不合格化妆品“臻颜倍护美白水晶防晒喷雾SPF50+PA+++(规格:180ml/盒,批号/生产日期:C2207231)”产品320盒;二、没收违法所得198元;三、罚款52000元。合计罚没52198元。当事人生产“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芳姿妍氨基酸云朵沐浴慕斯”)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016.3元;二、罚款23000元。合计罚没26016.3元。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不合格化妆品“臻颜倍护美白水晶防晒喷雾SPF50+PA+++(规格:180ml/盒,批号/生产日期:C2207231)”产品320盒;二、没收违法所得3214.3元;三、罚款75000元。上述合计罚没78214.3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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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六分局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3年5期)

    企业名称安徽露凡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金德利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皖妆20230001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41503MA2WD1Q41W生产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片区平桥大道246号4#厂房许可范围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检查时间20231012事由化妆品生产日常检查合并专项检查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安徽省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等发现问题无处理意见企业处于阶段性停产状态,自2023年4月25日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以来,一直未生产,未发现企业“一号多用”的情况。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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