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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公告》(辽药监告[2020]30号),对换证工作进行专题部署,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公告明确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范围、换证标准、换证程序和不予换证的情形。省内依法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在对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进行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省药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受理、现场检查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换发新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证。
省药监局要求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落实好主体责任,通过换证,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和守法意识,切实加强制剂室质量管理,提升制剂配制水平,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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