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会城惠民万宁大药房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我局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撤销其《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17日
2026-03-17
2026-03-16
2026-03-13
合规导向小程序
合规助手小程序
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