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英豪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我局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要求,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现予以公布。企业应在责令整改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特此通告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6日
2026-03-17
2026-03-16
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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